不動產更正登記材料有哪些?
進行不動產更正登記時,所需提供的材料包括:
首先,申請人需準備登記申請書。
其次,提供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接著,應提交證明房屋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材料。
如果利害關系人申請更正登記,還需提供權利人同意更正的證明材料。
當房屋登記簿確實存在錯誤時,應予以更正;若需更改房屋權屬證書的內容,則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權利人換領證書。
若發現房屋登記簿記載無誤,則不予更正,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
不動產更正登記的執行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進行指導和監督。
不動產更正登記和異議登記 是什么?
更正登記與異議登記是保護事實上的權利人或真正權利人以及真正權利狀態的法律措施。更正登記旨在徹底消除登記權利與真正權利不一致的狀態,避免第三人基于不動產登記簿取得登記物權。更正登記有兩大方式:一種是權利人(包括登記權利人與事實權利人)及利害關系人申請登記,另一種是登記機關自行發現錯誤后實施更正。
在當前的中國不動產登記規則中,已建立了更正登記制度。土地登記規則規定,土地登記后,如發現錯登或漏登,土地管理部門應辦理更正登記;利害關系人同樣可申請更正登記。林木與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也規定,如林權證出現錯、漏登記或遺失、損壞,相關林權權利人可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更正或補辦。海域使用權登記辦法中指出,海域使用權人若發現登記結果有誤或遺漏,可向原登記機關申請更正。審核無誤后,原登記機關將進行更正。若系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疏忽導致的錯漏登記,應立即更正,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海域使用權人。
建立不動產登記制度的國家通常亦設有更正登記制度。例如,德國民法典第八百九十四條規定,當土地登記簿記載的土地物權、在此權利上設定的物權或根據第八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確定的處分限制與真正權利狀態不一致時,未被登記、未被正確登記或受不存在權利負擔登記或權利限制損害的人,有權要求進行更正登記。瑞士民法典亦指出,當物權登記不正當或正當登記被不當涂銷或更改時,物權受損的人有權訴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管理人的更正登記,需經當事人同意或法院判決方能完成。書寫錯誤的更正,應根據聯邦委員會發布的規定辦理。臺灣地區“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登記人員或利害關系人于登記完成后發現錯誤或遺漏時,應申請更正登記。登記機關經上級地政機關查明后更正。
更正登記的目的是為了保護事實上的權利人,允許真正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根據真正權利狀態更正不動產登記簿記載內容。然而,更正程序可能較為繁瑣,有時申請人與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人之間存在爭議,法律需建立異議登記制度作為真正權利人利益的臨時性保護措施。異議登記將事實上的權利人及利害關系人對不動產登記簿記載權利的異議記錄在登記簿上。異議登記的法律效力在于登記簿上記載權利的正確性被推定失效,第三人不得主張依據登記的公信力而受到保護。
異議登記雖能為真正權利人提供保護,但這種保護應為臨時性質,因為它同時可能導致不動產物權交易的不穩定狀態。法律對異議登記的有效期間做出限制,以使登記簿上記載權利人的利益和正常的交易秩序不致受嚴重影響。根據規定,異議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異議登記失效。若十五日內不起訴,表明異議登記申請人未積極行使權利,為保護登記簿上記載權利人的利益和維護交易秩序,法律規定此時異議登記喪失效力。
異議登記制度在保護真正權利人方面發揮作用,但濫用此制度可能導致登記簿上記載權利人利益受損。因此,法律規定,若異議登記不當,造成權利人損害,權利人有權向申請人請求損害賠償。異議登記在國際不動產登記制度中也占有重要位置,如德國民法典規定,在登記錯誤時,可對土地登記簿正確性提出異議。在中國臺灣地區“民法”中,異議登記制度最初被納入“民事訴訟法”的“假處分”制度,以保持爭議法律關系狀態的暫時不變。然而,在制定“土地登記規則”時,考慮到其積極意義,又將其納入限制登記之中。日本不動產登記法中的假處分制度亦有類似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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