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罪構成要件是什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乘人不備,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乘人不備,出其不意,公然對財物行使有形力,使他人不及抗拒,而取得數額較大的財物的行為;
3、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其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
搶奪罪是指什么
搶奪罪乃是基于非法占有的犯罪意圖,趁人未曾防備,公然實施對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產的奪取行為。本罪所侵害的客體即為公共和私人財產的所有權。從客觀層面來看,本罪主要呈現出乘人不備、出其不意地公然向財物施加實體壓力,使他人無法及時有效地進行抵御,從而獲取到數額較大的財務這一特征。
什么時候取消的搶奪罪?
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公然奪取他人的財物,數額較大,尚沒有使用暴力等方法的行為。
搶奪他人財物,是介于盜竊罪與搶劫罪之間的一種犯罪形態。它既不是秘密竊取,又不是采用暴力、脅迫手段,而是乘人不備,公然把財物奪走。
二、搶奪罪的構成要件
(一)搶奪罪的客體
搶奪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是否屬于被害人合法所有或者持有,在所不問。其侵害的對象是公私財物。這種財物必須具有能被搶走、能被移動的特點,故僅限于動產。不動產及具有經濟價值的無體物,例如:房屋、土地、公路、電力都是無法奪走的,不能成為搶奪罪侵犯的對象。但與不動產可以分離之物,例如:住宅的門窗,田地上的果實,仍可成為搶奪罪侵害的對象。刑法對搶奪另有特別規定的對象,如刑法第127條規定的公然搶奪“ *** 、彈藥、爆炸物的”;或者搶奪“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原體等物質”;第280條規定的搶奪“公文、證件、印章的”;第329條規定的搶奪“國家所有的檔案的”;第375條規定的搶奪“武裝部隊公文、證件、印章的”;第438條規定的搶奪“武器裝備或者軍用物資的”,因所侵犯的客體各有不同,所以應按規定分別定罪處刑,不屬于本罪侵犯的對象。
我國刑法第267條規定搶奪的對象是公私財物,可是隨著社會和商品經濟的發展,一些新型的財產關系能否成為搶奪行為的對象在刑法學界存在爭議
(二)搶奪罪的客觀方面
表現為乘人不備,公然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其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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