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一戶一宅的政策法規
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政策一戶農村家庭只能申請使用一處宅基地用于建房居住使用。
宅基地是農民基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體建設用地,農民無須交納任何土地費用即可取得是一種福利性質的一般來講不能繼承。
具體如下:
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民申請宅基地很大程度上因為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每一個成員都有權以個人或戶的名義申請宅基地,并且農村宅基地的性質不會隨村民身份變化而改變;
2、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具有限制性,農民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后,只能在該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為生活資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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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法對農村宅基地規定
現行法律對農村宅基地的規定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和宅基地有關的法律規定主要集中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怎么規定的
根據《物權法》第152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享有對集體所有土地的占有和使用權,并有權利在該土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這意味著,農村村民可以在其宅基地上合法建造房屋,以滿足居住需求。
《物權法》第153條進一步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需遵循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相關規定。這表明,宅基地使用權的任何變動都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確保土地使用權的合法性和規范性。
《土地管理法》第62條明確指出,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且其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這一規定旨在控制農村宅基地的數量和規模,防止土地資源浪費和濫用。同時,該條款還規定,農村村民在建造住宅時,必須遵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這是為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保護耕地資源,確保農村建設的可持續發展。
在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時,應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以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這體現了國家對農村建設的關注和扶持,旨在提高農村村民的生活質量和幸福感。
請問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怎么規定的
1、《物權法》第152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2、《物權法》的153條,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3、《土地管理法》第62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
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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