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包括哪些
有期徒刑,是刑罰的一種,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大主刑罰之一(其他四種分別是管制、拘役、無期徒刑、死刑(其中死刑又分為死緩和死刑立即執行)。它指在一定期限內剝奪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監禁于一定場所的刑罰。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要送交監獄執行,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為六個月以上十五年以下。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凡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有期徒刑,也是比較常見的刑罰,刑法規定的四百多個罪名中,基本上都可以適用有期徒刑。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三條主刑的種類如下:(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無期徒刑;(五)死刑。
根據《刑法》規定,刑事責任包括:
一、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二、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
刑事責任是指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主刑和附加刑兩刑事責任包括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主刑,是對犯罪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它只能獨立使用,不能相互附加適用。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附加刑分為罰金、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也可以獨立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擴展資料:
中國理論界對于刑事責任的界定,觀點不一。影響較大的是否定評價說,即認為,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人因實施犯罪行為而應當承擔的國家司法機關依照刑事法律對其犯罪行為及本人所作的否定評價和譴責。
具體表現為犯罪分子有義務接受司法機關的審訊和刑罰處罰。中國刑法規定: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行為人實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負刑事責任意味著應受刑罰處罰。這是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道德責任的根本區別。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刑事責任
重大刑事案件標準:
重大標準包括致死或死傷多人并造成惡劣影響的案件;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惡劣影響的爆炸、放火、投毒及綁架等案件;同一地區連續發生的對群眾安全感造成較大影響的系列案件, 聚眾圍堵、沖擊黨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重要警衛目標或打、砸、搶事件,發生聚眾堵塞公共交通樞紐、交通干線、破壞公共交通秩序等。
一般刑事案件標準: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具體分類: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行為。
刑法分則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具體包括:背 叛國家罪,分 裂國家罪,煽 動分裂國家罪,武裝叛 亂、暴亂罪,顛 覆國家政權罪,煽 動顛 覆國家政權罪,資助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活動罪,投 敵叛變罪,叛逃罪,間諜罪,為境外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罪,資敵罪等 12 個罪名。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刑法分則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具體包括: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毒罪,交通肇事罪,破壞交通工具罪,失火罪,過失決水罪,過失爆炸罪,過失投毒罪,破壞交通設施罪。
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又屬于經濟犯罪)。刑法分則規定的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具體又分為八類:
( 一 )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 二 ) 走私罪
( 三 )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 四 )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 五 ) 金融詐騙罪
( 六 ) 危害稅收征管罪
( 七 ) 侵犯知識產權罪
( 八 ) 擾亂市場秩序罪
四、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人權以及人身損害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行為。
刑法分則規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具體包括: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強奸罪,奸淫幼女罪,強制職工勞動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重傷罪,拐賣婦女兒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五、侵犯財產罪。侵犯財產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財物,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
刑法分則規定的侵犯財產罪,具體包括: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侵占罪,聚眾哄搶罪,挪用特定款物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設施勒索罪,搶劫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破壞生產經營罪等 12 個罪名。
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國家機關的社會管理活動,破壞社會正常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刑法規定的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具體又分為九類:
( 一 ) 擾亂公共秩序罪
( 二 ) 妨害司法罪
( 三 ) 妨害國 ( 邊 ) 境管理罪
( 四 ) 妨害文物管理罪
( 五 ) 危害公共衛生罪
( 六 )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 七 )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 八 )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 九 ) 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七、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八、危害國防利益罪。危害國防利益罪,是指違反國防法律、法規,拒不履行國防義務或以其他形式危害國防利益,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九、軍人違反職責罪。刑法第十章規定的31種軍人違反職責犯罪。
刑事案件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區別:
1、標的額的大小。
涉及到的財物額是否重大。
2 、影響力。
影響力是否重大。
3、雙方人數多少。
涉案人數是否眾多來區分。
根據《刑法》規定,刑事責任包括:
一、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二、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
此外,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是什么責任?
刑事責任,是依據國家刑事法律規定,對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的法律責任。
一、定義:
刑事責任是指犯罪人因實施犯罪行為而應當承擔的國家司法機關依照刑事法律對其犯罪行為及本人所作的否定評價和譴責。
二、主要分類:
具體表現為犯罪分子有義務接受司法機關的審訊和刑罰處罰。中國刑法規定: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過失犯罪,法律有規定的才負刑事責任。
行為人實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為所必須承擔的法律后果。負刑事責任意味著應受刑罰處罰。這是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道德責任的根本區別。
會計有哪些法律責任?
會計法律責任的形式:
就我國法律規范體系對會計法律責任規定而言,其形式包括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
(一)行政責任。行政責任是我國會計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從我國《會計法》的發展過程看,行政責任形式經歷了一個從以行政處分為主向以行政處罰為主的轉變。
前者是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所應承擔的一種行政法律責任,后者是指特定的行政主體(如財政部門)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職權,對違反行政法上的強制性義務或者擾亂行政管理秩序的人所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措施。
在《會計法》領域,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吊銷會計專業人員資格證書等處罰形式。
(二)刑事責任。一般來說,刑事責任作為最具威懾力的制裁形式,只適用于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在我國,會計信息的嚴重失真已經達到了 “公害”的地步,因此加強刑事責任被認為是治理不規范的會計行為的一項重要舉措。
長期以來,刑事責任主要適用于會計人員、單位負責人偽造或者毀損會計資料以進行偷逃稅或者貪污、挪用犯罪,給公司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刑事責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種。
主刑,是對犯法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是即可獨立適用又可以附加適用的刑罰方法。附加刑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也可以獨立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三)民事責任。會計責任中的民事責任在國外、特別是英美法系國家中是一個非常引人注目的現象。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平等主體間的會計關系越來越多。
在這些平等主體間的會計關系中,由于會計信息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提供信息一方違反會計法規的行為可能給對方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似乎順理成章。因此在我國,隨著會計法律關系性質的多元化,民事責任也正在成為會計法律責任的一種重要形式。
擴展資料
《會計法》中法律責任解釋
根據《會計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三條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四十四條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會計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會計法
一、會計的法律責任有:行政責任、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
1、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我國會計法律責任的主要形式,包括行政處分與行政處罰。從我國《會計法》的發展過程看,行政責任形式經歷了一個從以行政處分為主向以行政處罰為主的轉變。前者是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所應承擔的一種行政法律責任,后者是指特定的行政主體(如財政部門)基于一般行政管理職權,對違反行政法上的強制性義務或者擾亂行政管理秩序的人所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措施。在《會計法》領域,行政處罰包括警告、罰款、吊銷會計專業人員資格證書等處罰形式。
2、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作為最具威懾力的制裁形式,只適用于嚴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在我國,會計信息的嚴重失真已經達到了 “公害”的地步,因此加強刑事責任被認為是治理不規范的會計行為的一項重要舉措。長期以來,刑事責任主要適用于會計人員、單位負責人偽造或者毀損會計資料以進行偷逃稅或者貪污、挪用犯罪,給公司財產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
刑事責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種。主刑,是對犯法分子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只能獨立適用,不能附加適用。主刑分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是即可獨立適用又可以附加適用的刑罰方法。附加刑分為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對犯罪的外國人,也可以獨立或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3、民事責任。
會計責任中的民事責任在國外、特別是英美法系國家中是一個非常引人注目的現象。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平等主體間的會計關系越來越多。在這些平等主體間的會計關系中,由于會計信息在現代經濟生活中的重要性,提供信息一方違反會計法規的行為可能給對方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似乎順理成章。因此在我國,隨著會計法律關系性質的多元化,民事責任也正在成為會計法律責任的一種重要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單位行政領導人、會計人員違反本法第二章關于會計核算的規定,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六條 單位行政領導人、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會計人員對明知是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予以受理,或者對明知是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制度、財務制度規定的收支予以辦理,單位行政領導人、上級主管單位行政領導人對明知是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制度、財務制度規定的收支決定辦理或者堅持辦理,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上級主管單位行政領導人接到會計人員按照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提出的書面報告,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作出處理決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單位行政領導人和其他人員對依照本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會計法》中主要規定了兩種責任形式:一是行政責任;二是刑事責任。《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1)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2)私設會計賬簿的;(3)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5)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9)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10)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有關法律對第一款所列行為的處罰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這是對違反會計制度規定的行為應承擔法律責任的規定。其中的責令限期改正、罰款、給予行政處分、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為違反《會計法》應負的行政責任;而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則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此基礎上,我國《會計法》還專門對諸如“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抵制違反本法規定行為的會計人員以降級、撤職、調離工作崗位、解聘或者開除等方式實行打擊報復”等嚴重違反《會計法》事項應負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分別予以了規定。
企業的會計信息是企業管理者的經營決策、潛在投資者的投資決策、債權人的貸款審核及其他會計信息使用者決策的重要依據。如果由于會計信息的失真造成各有關利益主體損失時,就會追究相應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企業負責人和相關會計人員需承擔相應的會計責任。就這個問題我們應該認識到:一、確保會計資料真實、完整,是對會計工作的基本要求。據悉,納斯達克上市公司――中國網易的股價跌幅超過10%,該公司稱過去的會計違規問題可能遭到美國證交會的起訴。可見如果會計資料不真實、不完整,將會極大地損害國家的、其他經濟組織的、職工個人的,甚至單位自身的經濟利益。因此,對會計活動的運行就必須有一個強有力的、可操作的約束力規范,這是各方面利益關系者的客觀要求,也是經濟發展,與國際接軌的客觀要求。二、單位負責人是影響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的重要因素之一。事實上,會計數據并非完全可以由會計人員控制,會計人員一般也很少主動提供虛假會計資料。而單位經營業績好壞是和單位領導者休戚相關的,有些單位領導或為完成考核指標、粉飾政績,或為經濟利益逃避債務、逃避稅務征收,或為獲得投資、貸款等,而強令會計人員偽造、篡改會計數據。而會計人員作為企業的聘用人員,與單位領導本就屬于上下級關系,大多數會計人員對領導偽造、篡改會計數據要么是無奈順從,要么是敢怒不敢言,從而使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由此可見,財務制度、法規能否得到應有的執行效果,領導是關鍵。通過明確和加強單位負責人的責任主體地位和法律責任,以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會計法也提出并且強調了幾點:1、明確了單位負責人為單位會計責任主體。2、規定單位負責人須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蓋章,并負責其質量。3、規定單位負責人必須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4、單位負責人在單位會計工作中的違法行為需承擔的法律責任。當然了,我們說單位負責任也是會計責任人,并不意味著會計人員對造假或違規可以不承擔任何責任。新修訂的《會計法》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如果出現會計造假,除了追究單位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外,負直接責任的會計人員同樣也要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而且新《會計法》將單位負責人作為會計責任的主體,并不意味著在一切情形下,主要的會計責任都應由單位負責人來承擔。會計責任的承擔或分擔要視個案的具體情形而定。當造假行為是會計人員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而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或挪用了單位的財產,要單位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就顯得不公平。犯錯誤的會計人員應對此承擔主要責任,單位負責人視其是否盡到了“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保證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應有義務,只承擔失職或監管不嚴的責任。
不屬于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兩者的區別
刑事責任,是違反刑事法律規范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有主刑和附加刑兩大類。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我國的刑法對此作了全面詳盡的規定。
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中,行政責任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行政處分,再就是行政處罰。行政處分制度的法律依據是195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國務院公布的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獎懲暫行規定。再就是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什么是刑事責任的功能
刑事責任,是依據國家刑事法律規定,對犯罪分子依照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的法律責任。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不同之處:一是追究的違法行為不同:追究行政責任的是一般違法行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是犯罪行為;二是追究責任的機關不同:追究行政責任由國家特定的行政機關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決定,追究刑事責任只能由司法機關依照《刑法》的規定決定;三是承擔法律責任的后果不同:追究刑事責任是最嚴厲的制裁,可以判處死刑,比追究行政責任嚴厲得多。刑事責任包括兩類問題:一是犯罪;二是刑罰。
中文名
刑事責任
依 據
刑事法律規定
作 用
追究的法律責任
對 象
犯罪分子
分 類
一是犯罪;二是刑罰
特 點
應受刑罰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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