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犯罪的種類
職務犯罪種類都有哪些?修訂后的刑法規定,檢察機關管轄53種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劃分為三大類:貪污賄賂犯罪;瀆職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貪污賄賂犯罪包括:
1、貪污罪;
2、挪用公款罪;
3、受賄罪;
4、單位受賄罪;
5、行賄罪 ;
6、對單位行賄罪;
7、介紹賄賂罪 ;
8、單位行賄罪;
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10、隱瞞境外存款罪;
11、私分國有資產罪;
12、私分罰沒財物罪。
瀆職罪包括:
1、濫用職權;
2、玩忽職守 ;
3、枉法追訴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員罪;
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有七個: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 ;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 ;
3、刑訊逼供罪 ;
4、暴力取證罪 ;
5、虐待被監管人罪;
6、報復陷害罪;
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
作為一種特殊類型的犯罪,職務犯罪是國家工作人員濫用權力、褻瀆權力的表現,是嚴重的腐敗形式。職務犯罪嚴重侵害國家機關的管理職能,影響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工作秩序,破壞由此產生的種種社會關系,敗壞政府的威信,損害公眾利益,具有嚴重的危害性。
擴展資料:
職務犯罪特點
1、貪污受賄多
職務犯罪種類多表現為貪污罪和受賄罪。2010年審結的貪污賄賂案占同期總數的84%;其次是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瀆職犯罪。
2、涉及領域廣
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職務犯罪多發,資金密集領域和行業職務犯罪現象嚴重,民生領域的職務犯罪逐年增多。
3、億元案迭出
犯罪數額巨大的案件時有發生,達到數千萬元甚至上億元。此類案件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窩案”、“串案”頻發,案件牽涉面廣。
4、作案智能化
隱蔽化、智能化、期權化現象突出,通過收受“交易”差價、“股份”分紅、“投資”收益等形式收受賄賂較為普遍,增加查辦懲處難度。
職務犯罪表現形式
一、瀆職侵權犯罪主要表現。
一是不正確履職放縱違法犯罪;
二是違法、越權處理公務;
三是執法監管監察不作為;
四是以罰款代管、代刑;
五是野蠻執法;
六是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
七是違法違規發放相關證照;
八是賄選、騙選、破壞選舉等。
對瀆職侵權犯罪認識上的存在錢只要自己不揣腰包就沒有問題、瀆職侵權犯罪最多就是工作失誤、平庸不是錯自己什么也不干就不會犯罪等認識上的誤區,導致重視不夠,易發生瀆職侵權問題。
二、賄賂犯罪主要表現。
一是權力資本化,包括入干股,少投資多收益等;
二是權力期權化,事先約定,離職后收錢;
三是自己用權,家人、親友收錢;
四是辦事后收取感謝費;
五是賭博時接受行賄人出資墊底錢。
賄賂犯罪已經成為職務犯罪中最突出的類型,犯罪的表現形式也是在不斷變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職務犯罪
修訂后的刑法規定,檢察機關管轄53中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劃分為三大類:貪污賄賂犯罪(第八章);瀆職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貪污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個條文,規定了十二個罪名(394—396)包括:1、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賄罪 4、單位受賄罪 5、行賄罪 6、對單位行賄罪 7、介紹賄賂罪 8、單位行賄罪 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10、隱瞞境外存款罪11、私分國有資產罪12、私分罰沒財物罪。
瀆職罪在我國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條規定了34個罪名。包括:1、濫用職權 2、玩忽職守 3、枉法追訴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員罪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有七個: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 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訊逼供罪 4、暴力取證罪 5、虐待被監管人罪 6、報復陷害罪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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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進行非法活動或者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破壞國家對職務的管理職能,依照刑法應當受到處罰的行為的總稱。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可以劃分為以下三大類:
(1)貪污賄賂犯罪(第八章)。貪污賄賂犯罪,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個條文,規定了十二個罪名(394—396)包括:1、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賄罪4、單位受賄罪5、行賄罪6、對單位行賄罪7、介紹賄賂罪8、單位行賄罪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10、隱瞞境外存款罪11、私分國有資產罪12、私分罰沒財物罪。
(2)瀆職罪(第九章)。瀆職罪在我國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條規定了34個罪名。包括:1、濫用職權2、玩忽職守3、枉法追訴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員罪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3)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有七個: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3、刑訊逼供罪4、暴力取證罪5、虐待被監管人罪6、報復陷害罪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
2、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涉及罪名多樣。有貪污罪、介紹賄賂罪、行賄罪等。
修訂后的刑法規定,檢察機關管轄53種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劃分為三大類:貪污賄賂犯罪(第八章);瀆職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犯罪。
一、貪污賄賂犯罪
在我國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個條文,規定了十二個罪名,包括:1、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賄罪;4、單位受賄罪;5、行賄罪;6、對單位行賄罪;7、介紹賄賂罪;8、單位行賄罪;9、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10、隱瞞境外存款罪;11、私分國有資產罪;12、私分罰沒財物罪。
二、瀆職罪
在我國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條規定了34個罪名。包括:1、濫用職權;2、玩忽職守;3、枉法追訴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員罪;5、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被騙罪等。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有七個: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罪;2、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罪;3、刑訊逼供罪;4、暴力取證罪;5、虐待被監管人罪;6、報復陷害罪;7、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罪。
公司犯罪的類型有哪些
公司犯罪的類型,從不同角度可以分出不同種類,得以詳述,提供公司經濟犯罪類型 ,供參考:(一) 金融業務中的犯罪 ;(二) 納稅中的犯罪; (三) 知識產權使用中的犯罪; (四) 商品交易活動中的犯罪 ;(五) 生產銷售商品中的犯罪; (六) 公司設立管理中的犯罪 ; (七) 進出口貿易中的犯罪。
網友提問:你好,律師,我想咨詢一下?襄陽律師解答:1997年我國刑法典及其修訂關于公司犯罪的規定龐大而繁雜,以“單位犯罪”籠統加以規定。但是,立法并未囊括所有的公司犯罪,從犯罪學角度分析公司犯罪是完善公司犯罪立法與司法的一條途徑。公司等企業法人犯罪包括經濟犯罪和超經濟犯罪,并有向朝經濟犯罪方向發展的趨勢。總體上,我們將公司犯罪區分為公司經濟犯罪和公司超經濟犯罪兩種類型。(一)公司經濟犯罪公司經濟犯罪危害的是社會經濟關系,一般是以學界對經濟犯罪的理解為限度。經濟犯罪應當從犯罪主觀上的非法謀利性和客觀上的行為經濟相關性來理解,刑法學意義上的經濟犯罪是以謀取一定的非法經濟利益或避免損失為目的,在經濟活動及其相關活動中實施的侵害社會主義經濟關系和經濟秩序,觸犯刑律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犯罪學意義上的經濟犯罪略廣,行為外延更為豐富,基本特征包括:一是主觀目的為牟取非法經濟利益或避免損失;二是發生領域為經濟活動及其相關活動;三是侵害經濟關系或經濟秩序。對于公司經濟犯罪,需要注意其四種典型的犯罪形態。1、資本犯罪資本犯罪是指違反公司資本制度的犯罪。公司資本遵循資本確定、資本維持、資本不變三項基本原則,這是維護公司市場信譽、實現股東權益和保護債權人債權的重要制度保障。如果公司在資本籌集、營運和變動過程中,濫用股東與公眾信任,將嚴重危害投資者、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虛報注冊資本、虛假出資、抽逃出資、中介組織出具失實證明文件、欺詐發行股票債券、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等行為均屬資本犯罪之列。我國公司法采取法定資本制,即實繳資本制。公司注冊資本是公司經濟實力的昭示,是公司資信度的標準。資本犯罪的危害主要在于造成資本不實,影響交易安全。一般而言,資本犯罪的刑法設計為結果犯,即要求造成嚴重后果方構成犯罪。需要注意,虛報注冊資本與虛假出資的區別在于是否真正地出資;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與擅自發行股票債券的區別在于是否經過合法審批程序,欺詐發行雖經合法程序但為欺詐取得。2、環境犯罪公司環境犯罪集中在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的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中規定。該節規定的十余個罪名基本上都可由公司構成。環境犯罪破壞人類賴以生存的自然環境與生態環境,危及人類的可持續發展。環境犯罪的前提是違反環境保護法律制度,憲法、環境保護法以及刑法都對破壞環境行為嚴厲禁止。經濟發展中,應當杜絕為吸引投資而忽視環境保護、忽視生態破壞的短視行為。公司為追求短期利益,傾向于降成本外部化,以生態環境破壞為代價獲取高額利潤,這也是環境刑法研究的重要課題。3、財務欺詐犯罪欺詐是與誠信相對而言的,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具有自身的邏輯,以誠信作為倫理基礎。欺詐行為是與市場經濟背道而馳的。現代經濟學理論重視經濟倫理的建設,認為市場經濟作為人類經濟生活和行為的基本模式,具有內在的道德意義和價值尺度,不能無視道德的考量。正如艾倫布坎南指出,根據市場是否滿足正義的要求來評價市場正在成為一種趨勢。欺詐行為消解市場經濟的道德基礎,比如,“安然事件”以及系列財務造假引發西方國家對公司誠信的再度思考和重視。對于我國正在建設中的市場經濟更需要健全信用機制。公司欺詐犯罪在設立、運營和破產清算階段均有表現。表現為:(1)辦理公司登記時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證明文件騙取公司登記的;(2)制作虛假招標投標書、認股書、債券募集辦法發行股票或公司債券的;(3)虛假出資、欺騙債權人或公眾的;(4)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的;(5)法定賬冊之外另立帳冊的;(6)清算時對資產負債表或財產清單作虛偽登記的;等等。以財務造假等公司欺詐犯罪為例,某些“精明”的公司偽造數據、虛報業績短時間內使股票不斷升值,但最終導致投資者重大損失、市場信心嚴重挫傷。4、金融犯罪公司金融犯罪主要規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詐騙罪”中。公司金融犯罪發生在金融管理過程中,與金融工具密切相關。現代經濟生活中,資本運作已經成為公司戰略管理中的重要一環,尤其對上市公司而言,能否從資本市場上順利籌資并進行運作或從金融機構獲得支持是決定一個上市公司競爭力的重要指標。資本市場的秩序需要金融法規加以維護,公司違反金融法規破壞金融秩序造成嚴重危害的應當受到刑事處罰。進一步劃分金融犯罪,包括:金融詐騙罪、貨幣犯罪、外匯犯罪、存貸款犯罪、金融票證犯罪、證券犯罪等。我國現行刑法關于金融犯罪之規定不能應對既有之金融犯罪。以證券犯罪為例,上市公司再融資一般是通過增發新股和配股。前期準備階段虛構利潤和投資項目的行為,情節嚴重者按照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等論處;資金到位后上市公司擅自改變募集資金投向和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占用募集資金造成嚴重后果的,我國刑法并沒有明確規定相應的刑事責任,但此兩種行為(或者說犯罪)往往使中小投資者無法對投資實現有效的監管,最終導致投資者的巨額損失。有觀點建議分別增設擅自改變募集資金投向罪和侵占上市公司資產罪予以應對,值得進一步研究。資本犯罪、財務欺詐犯罪、環境犯罪、金融犯罪是四種典型的公司犯罪形態。公司犯罪的其他類型如侵犯知識產權、危害稅收征管、走私、擾亂市場秩序同樣可辟專門篇幅予以探討。(二)公司超經濟犯罪公司超經濟犯罪一般是指公司實施的超出經濟活動領域之外的犯罪,需要同自然人假借公司名義實施的犯罪區別開來。隨著公司介入社會生活的廣度擴展與深度強化,公司犯罪正在由純粹的經濟犯罪向超經濟犯罪發展,侵犯客體將不再局限于經濟關系和經濟秩序。有學者認為,根據我國社會結構、社會變遷的實際狀況以及法人團體與社會整體之間矛盾的現實特征和變化趨勢,法人犯罪已經超出經濟犯罪的范圍,需要刑法進一步應對。這一認識是妥當的,也符合法人犯罪的發展規律。伴隨越權規則在公司法實踐中的否認,公司章程不再對自身經營范圍作嚴格限定,公司實施行為范圍必然越來越寬。公司犯罪將可能在更多的非經濟領域產生。公司超經濟犯罪基本特征表現為:一是侵犯客體是經濟關系與經濟秩序之外的社會關系;二是主觀上既可能是故意犯罪也可能是過失犯罪且不一定是牟利動機;三是發生的領域不限于經濟領域。美國犯罪學界曾經將法人犯罪行為劃分為三類:侵害雇員的犯罪;侵害消費者的犯罪;侵害人類集體安全的犯罪。這里的法人犯罪也不限于經濟犯罪,其中第一、三類犯罪即為超經濟犯罪。公司超經濟犯罪包括對內的超經濟犯罪和對外的超經濟犯罪。對內的超經濟犯罪是公司對內部雇員的犯罪,而對外的超經濟犯罪是公司對外部公眾包括消費者、利益相關人等的犯罪。公司超經濟犯罪提出的意義在于,對比刑事立法與犯罪現實的差距,以便于立法完善。
Towed什么犯罪類型
犯罪類型的劃分呈現出多樣化的狀態,大致可以分為三種:
一、依據有無違反社會性,分為自然犯罪與法定犯罪。 所謂自然犯罪,就是指那些違反人類道德、具有反社會性的行為。這種行為,由于從根本上說違反了人的本性,所以無論在任何社會,任何政治制度之下,自然犯罪都被認為是犯罪行為。
二、依犯罪行為所侵害的法定權益,可以將犯罪分為侵犯個人法定權益的犯罪、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及侵害國家權益的犯罪。 所謂侵犯個人法定權益的犯罪,是指殺人、傷害等對個人生命、身體、名譽、個人財產等造成侵害的犯罪。
三、依犯罪行為的性質,可將犯罪分為財產犯罪、暴力犯罪、智能犯罪、風俗犯罪與破壞犯罪。
常見的犯罪種類?
常見的犯罪種類有:
一、危害國家安全罪。
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四、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五、侵犯財產罪。
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七、危害國防利益罪。
八、貪污賄賂罪。
九、瀆職罪。
十、軍人違反職責罪。
其中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包括以下幾點,分別是: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走私罪。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金融詐騙罪。
危害稅收征管罪。
侵犯知識產權罪。
擾亂市場秩序罪。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包括以下幾點,分別是:
擾亂公共秩序罪。
妨害司法罪。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妨害文物管理罪。
危害公共衛生罪。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拓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條規定,對任何人犯罪,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許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條規定,刑罰的輕重,應當與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擔的刑事責任相適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以上資源來自于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犯罪種類,因區分標準不同,可以劃分出多種類型的犯罪。
我國刑法分則對犯罪進行分類的依據以犯罪同類客體為主,以犯罪主體或者懲治犯罪的特殊需要為輔,根據此標準對犯罪進行分類.
第二編 分則
第一章 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第一節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二節 走私罪
第三節 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節 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節 金融詐騙罪
第六節 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七節 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八節 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節 妨害司法罪
第三節 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四節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節 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六節 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七節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第八節 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九節 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九章 瀆職罪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一共15種,90%以上:交通肇事、故意傷害、強奸、非法拘禁、搶劫、盜竊、詐騙、搶奪、職務侵占、敲詐勒索、聚眾斗毆、尋釁滋事、妨害公務、販賣毒品、掩飾犯罪所得。。。
殺人、放火、搶劫、強奸、決水、爆炸、投毒等罪
犯罪種類有哪些???
簡單》明晰,的回答刑事處罰是指違反刑法,應當受到的刑法制裁,簡稱刑罰。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于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
關于犯罪類型的劃分呈現出多樣化的狀態。歸納起來說,大致可以分為三種:
一、依據有無違反社會性(反道德性),分為自然犯罪與法定犯罪。
所謂自然犯罪,就是指那些違反人類道德、具有反社會性的行為。這種行為,由于從根本上說違反了人的本性,所以無論在任何社會,任何政治制度之下,自然犯罪都被認為是犯罪行為。例如殺人、盜竊等。
所謂法定犯罪,就是指行為本身并不一定具有反社會性、反道德性,只是因為法律上規定這種行為應受到一定的處罰,因而成為犯罪。這種行為往往由于國家行政管理上的需要而被規定為犯罪。因此,這類犯罪通常沒有固定的標準,而是依照國家政治形勢的變動而變更,或者依照國家政策的變更而改變。例如一些政治性的犯罪。
二、依犯罪行為所侵害的法定權益,可以將犯罪分為侵犯個人法定權益的犯罪、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及侵害國家權益的犯罪。
所謂侵犯個人法定權益的犯罪,是指殺人、傷害等對個人生命、身體、名譽、個人財產等造成侵害的犯罪。
所謂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是指侵犯公共危險、社會風氣、公共信用等方面的犯罪。
所謂對國家法益之犯罪,是指有關國家存亡的犯罪以及有關國家權力及職能的犯罪。
三、依犯罪行為的性質,可將犯罪分為財產犯罪、暴力犯罪、智能犯罪、風俗犯罪與破壞犯罪。
所謂財產犯罪,就是以非法獲得財物為目的的犯罪,例如盜竊、侵占、搶劫等。
所謂暴力犯罪,就是以自身強暴力量或借助于器具等犯罪,例如殺人、強奸等。
所謂智能犯罪,就是運用智謀和技能犯罪。例如詐騙、偽造、制造計算機病毒等。
所謂風俗犯罪,就是違背社會善良風俗的犯罪,例如賭博、流氓等。
所謂破壞犯罪,就是指爆炸、投毒、放火以及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犯罪。
四、我國刑法上對犯罪的分類
我國的刑法本著有利于打擊、治理和預防犯罪的原則,依照犯罪所侵犯的客體不同,將犯罪分為以下九大類,即:反革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權利與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妨害婚姻家庭罪、瀆職罪、軍人違反職責罪。
犯罪種類已經被刑法分則規定的很明確了主要是:
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
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又包括:
第一節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
第二節走私罪
第三節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第四節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五節金融詐騙罪
第六節危害稅收征管罪
第七節侵犯知識產權罪
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
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五章侵犯財產罪
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包括:
第一節擾亂公共秩序罪
第二節妨害司法罪
第三節妨害國(邊)境管理罪
第四節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
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
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
第八節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
第九節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
第七章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八章貪污賄賂罪
第九章瀆職罪
第十章軍人違反職責罪
根據犯罪行為所侵犯的同類客體和社會危害程度,我國刑法分則將犯罪分為以下十種類型。
第一,危害國家安全罪
危害國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危及國家安全的行為。
第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實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行為。
第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是指違反國家經濟管理法律法規,干擾國家對市場經濟的管理活動,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使國民經濟發展遭受嚴重損害的犯罪行為。
第四,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的行為。
第五,侵犯財產罪
侵犯財產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財物,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
第六,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國家機關對社會的管理活動,破壞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七,危害國防利益罪
危害國防利益罪是指故意或者過失實施的危害國家國防利益,依法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第八,貪污賄賂罪
貪污賄賂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犯國家財產所有權、國家機關正常活動和國家廉政制度的行為。
第九,瀆職罪
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的便利,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不盡職責,妨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第十,軍人違反職責罪
軍人違反職責罪是指軍人違反職責,危害國家軍事利益,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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