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同詐騙罪,哪些行為屬于合同詐騙
一、什么是合同詐騙罪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關于合同詐騙罪的認定標準,法律有詳細的規定,合同詐騙罪是我國在1997年刑法中新加的罪名。合同詐騙罪定罪本質上說的是合同詐騙罪怎樣認定的問題,合同詐騙罪有哪些犯罪行為表現,如何進行處罰,這些問題刑法中都做出了相關的規定。
二、哪些行為屬于合同詐騙
根據我國《刑法》第224條的規定,合同詐騙包括以下5種行為:
(1)以虛構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即以憑空捏造出來的單位的名義或者未經他人授權或同意以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2)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簽訂合同的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合同的履行而設定的一種權利與義務關系,是減少合同風險和保障的常規做法。犯罪分子為了取得對方當事人的信任,往往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以達到利用合同騙取錢財的目的。“票據”,是指匯票、本票和支票等金融票據。“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是指證明其對某些本不享有權利的財產享有權利的證明文件,如虛假的土地使用證、房產所有權證以及其他虛假的動產、不動產權屬的“證明文件”等。
(3)沒有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這是犯罪分子一種慣用的誘騙伎倆。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往往使對方當事人對其履約能力和誠意信以為真,進而與之簽訂標的額更大的合同。犯罪分子以此為誘餌就可以比較容易地取得對方的信任,達到詐騙的目的。
(4)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這種行為是一種比較典型的合同詐騙。行為人根本不想履行合同,只要簽訂了合同,對方當事人給付了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其犯罪目的就已實現,然后便逃跑、隱藏、躲避。
(5)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這是一個概括性規定。由于合同詐騙犯罪的手段是多種多樣的,法律上不可能窮盡,有必要規定這樣一個彈性款項,便于司法機關具體掌握。司法實踐中主要有以下情況:收受當事人給付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無正當理由既不履行合同義務又不退還,用于揮霍,致使無法返還,等等。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關于合同的概念,民法學上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理解合同是指確立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包含經濟合同、行政合同、勞動合同等;狹義的合同是指確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合同,包括物權合同、身份合同等。(指2009年)中國關于合同概念的民事法律規定有二條。
一是《合同法》第2條: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訂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二是《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
好律師網參考
合同詐騙罪,就是指以簽訂虛假合同的方式實施詐騙,達到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即構成該罪。
《刑法》規定了合同詐騙罪的情形和處罰標準:
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八種
合同詐騙罪的立案標準八種本罪是1997年刑法新增設的罪名。
刑法第2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七十七條的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第九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發[2001]11號)和2008年3月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的《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高檢會[2008]2號)同時廢止。
擴展資料:
類型:
1、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勾當
2、重操舊業者多屢騙不爽
3、運用見證手法騙取信任
4、冒用他人名義實施詐騙
5、偽造擔保票據非法獲取
參考資料:合同詐騙罪-百度百科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其構成要件:
1.本罪的客體:國家對經濟合同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財產所有權。對象是公私財物。
2.主體:個人或單位均可構成。
3.客觀方面:表現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金額方面的具體劃分,建議你看具體如何劃分的。(太多不詳表了)
判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的。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5萬元至20萬元以上的。
湖北武漢萬澤利嘉商貿有限公司茶葉外發代加工是詐騙,大家千萬不要再上當受騙了,騙取機器3600元,謊稱做夠十萬袋退回機器款,所簽合同定期兩月,提供的廉價茶葉只有五斤左右,按他們指定的標準做返來覆去寄去檢驗,做到再好也不會驗收合格,郵費加手工費都是受害者白搭!合同不等到期,找各種理由不給供貨,拖延夠兩月時會理直氣壯的說讓起訴吧!真是名副其實的詐騙啊!呼吁受害者們聯名向法律部門告發,盡早鏟除禍害,避免危害社會!
合同詐騙罪是經濟犯罪還是財產犯罪
一、從刑法體系來看,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了合同詐騙罪。該罪名位于我國《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的第八節擾亂市場秩序罪,而不屬于《刑法》第五章侵犯財產罪,故在刑法體系上屬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
二、從實踐中公安機構設置及偵查權來看,部分侵犯財產犯罪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都屬于經濟犯罪偵查部門立案管轄,并未實際區分。
經濟犯罪
請采納。
合同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有哪些
(1)簽訂虛假購銷合同,騙取貨物。有的偽造證件、合同書與對方簽訂合同;有的偽造銀行或其他部門的擔保書,以合法身份與對方簽訂合同;有的偽造銀行匯票,盜竊單位空白支票,利用失效的支票或空頭支票誘惑對方訂合同;有的以洽談業務、訂貨、幫助他人推銷產品為由,與對方簽訂合同,等等。行為人行騙時大都隱瞞真實身份,以先提貨、后付款為由,利用對方急于推銷自已產品的心理,騙取貨物。然后將貨物低價銷售,私吞貨款,或者將貨物用于還債、作抵押等。
(2)虛構貨源,簽訂空頭合同,詐騙貨款。有的偽造上級主管部門的假批文作貨源;有的以偽造的提貨單作貨源;有的抓住對方急需某種緊俏物資和商品的心理,口頭虛構貨源;有的故意讓對方看不屬于自己卻謊稱是自已的貨,或根本無貨可看,蒙騙對方;有的則以偽造的買賣合同作貨源;等等。
(3)偽造身份簽訂虛假合同,騙取他人預付款或定金。利用這種方式進行詐騙的行為人有兩種心理:一是只要將預付款或定金騙到手,就算大功告成:另一是先騙得預付款或定金,然后如有可能騙到貨款就繼續騙取貨款,沒有可能就一走了之。
(4)以誘餌開路騙取他人錢物。有的犯罪分子為了達到騙取對方巨額財物的目的,以給付部分預付款為誘餌,一旦把對方的錢物置于白己的控制之下后,就溜之大吉,還有的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手段騙取對方信任,誘使對方進一步按合同交付財物,采取放長線、釣大魚的欺詐手段騙錢騙物。
(5)簽汀假合同,騙取他人的活動費、好處費或提成費等,這些人同對方簽訂合同的真正目的不是為了騙取貨物、貨款,也不是為了騙取定金或預付款,而是為了一次性地騙取各種名義的費用,只要將這筆財物騙到手就遠走高飛。這些人一般都偽造身份、證件,自稱能買到急需緊俏物資或以幫助對方推銷產品為誘餌,寫對方簽訂虛假買賣合同。
(6)以聯合經商、投資、協作等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進行詐騙。運用這種方式進行詐騙的,行為人往往是在合法的身份掩蓋下,以某公司、簡場等的名義,偽造營業執照和注冊資金等,欺騙他人與之簽訂聯合經營協議,騙取他人的錢財。
合同詐騙罪的犯罪對象包括哪些
合同詐騙罪的對象必須是國家、集體、個人的財物,且“財物”限于合法正當財物,不包括違法所得及其孳息。
②有的認為,可以成為合同詐騙罪的對象。因為公民個人的非法財物,就公民個人對該財物的這種實際占有關系而言,由于缺乏法律依據或財產所有人的同意,構成對所有人所有權的侵犯,因而不受法律保護。但是,就這種財物本身而言,其背后仍然存在權利關系,理所當然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所以,公民個人的財產無論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的,均應成為欺詐犯罪侵犯的對象。③我們認為,上述第一種觀點值得商榷,比較而言,第二種觀點是可取的。行為人并未對違法所得取得的所有權,非法占有他人非法取得的財物,實質上是對國家、集體、個人財產的侵犯。因此,違法所得可以構成合同詐騙罪的對象。
違禁品能否成為合同詐騙罪的對象,理論界與實務部門有不同的看法,我們認為違禁品是指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禁止公民私自留存、使用的物品,包括槍支、彈藥、爆炸物、毒品、淫穢物品等。其不允許進入流通領域,非經有關部門許可不得制造、買賣、運輸、持有,并非合同的標的物,因此,違禁品不能成為合同詐騙罪的對象。
勞務能否成為合同詐騙罪的對象,值得探討。有的認為可以成為合同詐騙罪的對象,有的認為不能成為合同詐騙罪的對象。我們認為,勞務是一種行為,是一種財產性利益,并不同于財物,如果把勞務也作為合同詐騙罪的對象,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則、違反立法本意。因而,勞務不能成為合同詐騙罪的對象,受害人完全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度解決。
合同詐騙罪侵犯了正常的社會主義市場管理秩序和國家、集體、個人合法的財產所有權。對于合同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有的主張是財物,有的主張是經濟合同。認為本罪對象是各類受法律保護的經濟合同。我們認為,合同詐騙罪是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欺騙的方法,隱瞞事實真相,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直接破壞了國家對合同的管理制度,嚴重地擾亂了市場管理秩序,侵犯了國家、集體、個人的合法財產所有權,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個人的財物。對于知識產權,違法所得、違禁品和勞務能否成為合同詐騙罪的對象,有不同的看法。
依據《著作權法》規定,知識產權一般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和專有技術。如果行為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行為人侵犯了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行為人的行為,并不意味著權利人就失了對上述知識產權的所有權,行為人的行為侵犯了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完全可以以假冒專利罪、假冒商標罪、侵犯著作權犯罪來定罪,沒有必要再定合同詐騙罪。因此,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不能成為合同詐騙罪的對象。刑法第219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行為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對方的商業秘密,造成重大損失的,應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論處。商業秘密包括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專有技術包含在技術信息之中。因此,專有技術不能成為合同詐騙罪的對象。
(1)簽訂虛假購銷合同,騙取貨物。有的偽造證件、合同書與對方簽訂合同有的偽造銀行或其他部門的擔保書,以合法身份與對方簽訂合同有的偽造銀行匯票,盜竊單位空白支票,利用失效的支票或空頭支票誘惑對方訂合同有的以洽談業務、訂貨、幫助他人推銷產品為由,與對方簽訂合同,等等。行為人行騙時大都隱瞞真實身份,以先提貨、后付款為由,利用對方急于推銷自已產品的心理,騙取貨物。然后將貨物低價銷售,私吞貨款,或者將貨物用于還債、作抵押等。(2)虛構貨源,簽訂空頭合同,詐騙貨款。有的偽造上級主管部門的假批文作貨源有的以偽造的提貨單作貨源有的抓住對方急需某種緊俏物資和商品的心理,口頭虛構貨源有的故意讓對方看不屬于自己卻謊稱是自已的貨,或根本無貨可看,蒙騙對方有的則以偽造的買賣合同作貨源等等。(3)偽造身份簽訂虛假合同,騙取他人預付款或定金。利用這種方式進行詐騙的行為人有兩種心理:一是只要將預付款或定金騙到手,就算大功告成:另一是先騙得預付款或定金,然后如有可能騙到貨款就繼續騙取貨款,沒有可能就一走了之。(4)以誘餌開路騙取他人錢物。有的犯罪分子為了達到騙取對方巨額財物的目的,以給付部分預付款為誘餌,一旦把對方的錢物置于白己的控制之下后,就溜之大吉,還有的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手段騙取對方信任,誘使對方進一步按合同交付財物,采取放長線、釣大魚的欺詐手段騙錢騙物。(5)簽汀假合同,騙取他人的活動費、好處費或提成費等,這些人同對方簽訂合同的真正目的不是為了騙取貨物、貨款,也不是為了騙取定金或預付款,而是為了一次性地騙取各種名義的費用,只要將這筆財物騙到手就遠走高飛。這些人一般都偽造身份、證件,自稱能買到急需緊俏物資或以幫助對方推銷產品為誘餌,寫對方簽訂虛假買賣合同。(6)以聯合經商、投資、協作等名義,與他人簽訂合同,進行詐騙。
相關推薦:
醉酒駕車撞人怎么處理(酒駕撞人怎么判刑和賠償)
員工因病死亡賠償最新(死亡賠償金2023年最新標準)
死亡賠償金(民法典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
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失信被執行人員名單是什么意思)
外籍人員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外籍人員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