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以上是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開庭的時間不會超過審限,因此,在上述的期限內,何時開庭由法院自行安排。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根據以下法律規定,公告發出后,應當分段、疊加計算開庭日期。
尤其要注意若某個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應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并以次日作為下一個期間的起算日期。
首先,要經過六十日才能視為已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其次,因法律規定一審普通程序的答辯期和舉證期限均為十五日。
為提升審判效率,可同時計算該日期,即在六十日公告送達期滿后,繼續計算十五日;再次,考慮到被告可能在答辯期最后一日提交答辯狀或舉證責任期限最后一日舉證,開庭日期應安排于答辯、舉證期滿后的第六日,這樣才能保障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同時又符合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規定。
對于受送達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在窮盡郵寄送達、直接送達等多種方式均無法送達的案件,采用公告方式送達。實踐中,公告發出后如何確定開庭時間,關系到訴訟程序是否正確,應當仔細推敲。例:
自公告起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3日xx點xx分(節假日順延)在本院xx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拓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第九十二條規定: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被告應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九條規定: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確定的舉證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參考資料:人民法院公告-新華網 公告后何時開庭-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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