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拘是刑事拘留,治安拘留也就是行政拘留,二者區別如下:1、法律性質不同:刑事拘留是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強制措施,本身不具有懲罰性;司法拘留是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采取的具有懲罰性質的措施;行政拘留 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采取的,具有處罰性質。2、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司法拘留實施了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既包括民事訴訟參與人,也包括案外人;行政拘留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尚不構成犯罪的人3、法律依據不同:刑事拘留《刑事訴訟法》;司法拘留《民事訴訟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處罰法》等行政法規4、適用目的不同:刑事拘留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殺或者繼續危害社會,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司法拘留保障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行政拘留懲罰一般的行政違法者5、適用機關不同:刑事拘留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司法拘留由人民法院決定,司法警察執行,交公安機關有關場所看管;行政拘留公安機關。
1、執法方式不同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從公安執法上看,留置是指經公安機關批準將當場盤問發現的違法犯罪嫌疑人留在公安機關繼續查問的行為。
2、實施主體不同
有權決定采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于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留置屬于一種行政強制措施。該法規定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盤問,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
3、性質不同
刑事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較,拘留的特點在于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于羈押的一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采用。
留置措施不屬于刑事拘留。“留置”措施,這是以前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所并沒有采用的慣常措施,是涉及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
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如下:
(1)法律性質和依據不同
刑事拘留是依照刑事訴訟法而非刑罰所采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拘留是依照治安處罰條例采取的處罰辦法。司法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也是一種刑罰,其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
(2)適用對象不同
刑事拘留的對象是違反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公共安全拘留的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未構成犯罪的。司法拘留的對象是當事人、訴訟程序的其他參與人或者是發生擾亂民事或行政訴訟秩序的案件的局外人。
(3)目的和結果不同
刑事拘留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新國家及其人民的生命財產損失和刑事拘留的結果,一般是逮捕、拘留刑事拘留時間可以轉化為支付。公安拘留的目的是懲罰和教育違法分子。公共安全拘留期是教育懲罰的終結。司法拘留的目的是懲罰對法律秩序的損害,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司法拘留與判決無關,如果被拘留的人承認錯誤,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4)羈押的期限不同
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限為3至7天,最長不超過30天。對公安拘留的拘留,應當持續超過一天,少于五十日。司法拘留的期限不超過十五日。
(5)適用的機關不同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行使刑事拘留,公安機關和行使公安拘留的決定,行政權力——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拘留的權力,被司法拘留的人民公安機關拘留。
拓展資料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區別:
一、法律性質和依據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據《刑事訴訟法》而采用的強制措施,不是一種處罰。治安拘留是依據《治安處罰條例》采用的一種處罰辦法。司法拘留是強制措施,同時也兼有處罰性質,它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
二、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的對象是觸犯刑事法律,需追究刑事責任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治安拘留的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司法拘留的對象是實施了妨害民事或行政訴訟秩序行為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或案外人。
三、目的和結果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新的損失,刑事拘留的結果,一般轉為逮捕,刑事拘留的羈押期可以折抵刑期。
治安拘留的目的,是為了對違法分子進行處罰和教育,治安拘留期滿,就是教育處罰的結束。司法拘留的目的在于懲誡妨害訴訟秩序的行為,以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司法拘留與判決結果不發生聯系,被拘留的人如果承認并改正錯誤,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四、羈押的期限不同。刑事拘留的羈押法定期限為3~7日,最長不超過30日。治安拘留的羈押期限為1日以上,l5日以下。司法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
五、適用的機關不同。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行使刑事拘留權,公安機關還行使治安拘留的決定權、執行權-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拘留權,被司法拘留的人交公安機關代為關押。
拓展資料: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逮捕是檢察院、法院批準或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不僅剝奪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和符合變更強制措施條件的以外,對被逮捕人的羈押期間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為止。
逮捕是什么意思,拘留和逮捕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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