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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刑事拘留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10-18 17:10:48

刑事拘留民事拘留有什么區別

刑拘是刑事拘留,治安拘留也就是行政拘留,二者區別如下:1、法律性質不同:刑事拘留是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強制措施,本身不具有懲罰性;司法拘留是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采取的具有懲罰性質的措施;行政拘留 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采取的,具有處罰性質。2、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司法拘留實施了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既包括民事訴訟參與人,也包括案外人;行政拘留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尚不構成犯罪的人3、法律依據不同:刑事拘留《刑事訴訟法》;司法拘留《民事訴訟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處罰法》等行政法規4、適用目的不同:刑事拘留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殺或者繼續危害社會,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司法拘留保障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行政拘留懲罰一般的行政違法者5、適用機關不同:刑事拘留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司法拘留由人民法院決定,司法警察執行,交公安機關有關場所看管;行政拘留公安機關。

刑事拘留是因為涉及刑事犯罪而被拘留,也就是說嫌疑人涉及觸犯了刑法的有關規定。
民事拘留(或稱治安拘留、行政拘留等等)是沒有觸及刑法,但違反了一般性質的治安或行政性規定,司法機關或公安機關對其采取的司法管束措施。
拘留分刑事拘留和治安拘留。刑事拘留是刑事案件的強制措施,拘留時間長,治安拘留是治安處罰措施,時間短,最多15天。

留置和刑事拘留的區別

1、執法方式不同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從公安執法上看,留置是指經公安機關批準將當場盤問發現的違法犯罪嫌疑人留在公安機關繼續查問的行為。

2、實施主體不同

有權決定采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于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留置屬于一種行政強制措施。該法規定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盤問,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不超過24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48小時。

3、性質不同

刑事拘留是一種剝奪公民自由的強制措施。與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相比較,拘留的特點在于完全剝奪公民人身自由,而非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就剝奪公民自由而言,拘留與逮捕具有相似性,都屬于羈押的一種,因而也只有在確有必要時才能采用。

留置措施不屬于刑事拘留。“留置”措施,這是以前紀檢監察機關和檢察機關所并沒有采用的慣常措施,是涉及被調查人的人身自由的一項嚴厲措施。

拘留是指將對象拘禁限制,但拘留不一定需要法院命令,警察機關亦有拘留權,但各國允許拘留的總時間長度不一,有些國家甚至于可以無限期的拘留對象。
1.扣留;拘禁。
2. 公安機關對需要受偵察的人依法暫時扣押。
3. 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
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于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合并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
一種是指在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執行過程中,對妨害訴訟活動(如:作偽證、沖擊法庭、妨害證人作證、隱匿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等,由 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屬于強制措施,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最高期限為十五日,由法院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復議,拘留期內,由法院決定提前解釋或期滿釋放。

留置,即放置,布置。
人大會指出,制定國家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權限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盤問留置間自帶公安機關起超24特殊情況經縣級公安機關批準延至48并應留盤問記錄于批準繼續盤問應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單位于批準繼續盤問應立即釋放盤問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盤問需要依采取拘留或者其強制措施應前款規定期間作決定;前款規定期間能作述決定應立即釋放盤問

留置警調查種措施留置盤查期間發違、犯罪嫌疑構違、犯罪行采取強制措施包括行政拘留或者刑事拘留等

刑事拘留與逮捕的區別是什么

實質條件并無區別,但是程序有所不同

1、從概念上:(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緊急情況下依法采取的臨時剝奪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
(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或妨礙偵查、起訴和審判的進行,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依法采取的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強制措施。

2、關于拘留的條件,有兩個:一是罪該逮捕,是指被拘留的人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已經達到了應當逮捕的程度;二是情況緊急,情況緊急是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之一(具體情形詳見刑事訴訟法條文),來不及按正常程序辦理逮捕手續,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作為公安機關講,逮捕需檢察院批準,拘留只需縣級以上公安局長批準就可以了,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選擇先拘留,再辦逮捕手續,為破案爭取時間。

3、從實質要件上看,拘留與逮捕的條件是相當的,只是在程序上,拘留是將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當即暫時剝奪人身自由。

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如下:

(1)法律性質和依據不同

刑事拘留是依照刑事訴訟法而非刑罰所采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拘留是依照治安處罰條例采取的處罰辦法。司法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也是一種刑罰,其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

(2)適用對象不同

刑事拘留的對象是違反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公共安全拘留的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未構成犯罪的。司法拘留的對象是當事人、訴訟程序的其他參與人或者是發生擾亂民事或行政訴訟秩序的案件的局外人。

(3)目的和結果不同

刑事拘留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新國家及其人民的生命財產損失和刑事拘留的結果,一般是逮捕、拘留刑事拘留時間可以轉化為支付。公安拘留的目的是懲罰和教育違法分子。公共安全拘留期是教育懲罰的終結。司法拘留的目的是懲罰對法律秩序的損害,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司法拘留與判決無關,如果被拘留的人承認錯誤,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4)羈押的期限不同

刑事拘留的法定期限為3至7天,最長不超過30天。對公安拘留的拘留,應當持續超過一天,少于五十日。司法拘留的期限不超過十五日。

(5)適用的機關不同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行使刑事拘留,公安機關和行使公安拘留的決定,行政權力——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拘留的權力,被司法拘留的人民公安機關拘留。

拓展資料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逮捕,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實施妨礙刑事訴訟的行為,逃避偵查、起訴、審判或者發生社會危險性,而依法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區別:

一、法律性質和依據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據《刑事訴訟法》而采用的強制措施,不是一種處罰。治安拘留是依據《治安處罰條例》采用的一種處罰辦法。司法拘留是強制措施,同時也兼有處罰性質,它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

二、適用對象不同。刑事拘留的對象是觸犯刑事法律,需追究刑事責任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治安拘留的對象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司法拘留的對象是實施了妨害民事或行政訴訟秩序行為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或案外人。

三、目的和結果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新的損失,刑事拘留的結果,一般轉為逮捕,刑事拘留的羈押期可以折抵刑期。

治安拘留的目的,是為了對違法分子進行處罰和教育,治安拘留期滿,就是教育處罰的結束。司法拘留的目的在于懲誡妨害訴訟秩序的行為,以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司法拘留與判決結果不發生聯系,被拘留的人如果承認并改正錯誤,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四、羈押的期限不同。刑事拘留的羈押法定期限為3~7日,最長不超過30日。治安拘留的羈押期限為1日以上,l5日以下。司法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

五、適用的機關不同。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行使刑事拘留權,公安機關還行使治安拘留的決定權、執行權-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拘留權,被司法拘留的人交公安機關代為關押。

拓展資料: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逮捕是檢察院、法院批準或決定,公安機關執行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它不僅剝奪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和符合變更強制措施條件的以外,對被逮捕人的羈押期間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決生效為止。

逮捕是什么意思,拘留和逮捕的區別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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