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必須具備哪些基本條件
條件:(一)避險意圖,行為人對正在發生的危險有明確的認識,并希望以避險的目的來保護較大合法權益的心 理態度。
(二)避險起因,危險來源主要包括:自然力量,動物的侵襲,侵害行為,人的生理、病理過程。
(三)避險時間,是在危險正在發生或迫在眉睫,對合法權益形成了緊迫的、直接危險。
(四)避險對象,針對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
(五)避險限度,不能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六)避險限制,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的。
(七)避險禁止,不適應于在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緊急避險的成立應具備哪些條件
答: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所采用的損害另一較小的合法權益而保全較大合法權益的行為.緊急避險的成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1)緊急避險的主觀條件,即緊急避險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免遭正在發生的危險的損害.(2)緊急避險的起因條件,即緊急避險必須有需要避免的危險存在.危險的主要來源有四種:一是人的危害行為;二是自然災害;三是動物的襲擊;四是人的生理疾患.(3)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必須是危險正在發生.所謂危險正在發生,是指已經發生的危險將立即造成損害或正在造成損害而尚未結束.(4)緊急避險的對象條件,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權益,即通過損害無辜者的合法權益保全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5)緊急避險的可行性條件,即緊急避險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6)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是指緊急避險對合法權益所造成的損害不能超過必要限度.所謂必要限度,是指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必須小于所避免的損害.緊急避險還有例外的限制,即為了避免本人遭受的危險,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有特定責任的人.
簡述緊急避險的成立條件
這個和正當防衛有關系么構成緊急避險,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必須有威脅合法利益的危險發生 有威脅合法利益的危險發生,是緊急避險的前提條件。
(二)必須是危險正在發生 危險正在發生,是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
(三)必須是為了使合法利用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是緊急避險的主觀條件。
(四)避險的對象必須是無辜的第三者 避險的對象只能是無辜的第三者,這是緊急避險的對象條。
(五)避險行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 避險行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是緊急避險的客觀限制條件。緊急避險是為了保護更大合法權益免受危險而犧牲較小合法權益的一種權宜措……
(六)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是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對于緊急避險的必要限度,我國刑法沒有明確規定。
1、概念:刑法21條,緊急避險是指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其他免受
2、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險的關系
兩者的相似之處在于:(1)行為的目的相同,都是為了保全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2)行為得以正當化的前提條件相同,即都存在威脅法律所保護的利益的危險、侵害存在。(3)行為的結果有相同之處,就是都對合法權益造成損害。(4)競論緊急避險還是正當防衛,只要沒有過當,都是法定的正當化事由。(5)即便過當,無論緊急避險還是正當防衛,在刑罰的處罰上,都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但是,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又有不同之處: (1)在本質上說,緊急避險是一種“正對正”的關系,而正當防衛是一種“正對不正”的關系。緊急避險是損害一種合法權益而保全另外—種合法權益。而正當防衛是針對不法的侵害而為的緊急防衛行為,其損害的是不法的侵害行為。(2)前提條件不同。緊急避險以緊急危險的發生為前提,而正當防衛是以存在他人的不法侵害為前提。(3)行為的條件不同。緊急避險行為只能在“不得已”的條件下才能進行,而正當防衛則沒有這一條件的限制。(4)行為所針對的對象不同。緊急避險所針對的對象是與造成危險沒有關系的第三者,而正當防衛所針對是不法侵害人本人。(5)行為的方式不同。緊急避險的行為一般多為消極的逃避危險的行為,而正當防衛行為是對不法侵害人的積極的防衛行為。(6)行為的限度條件不同。緊急避險造成的損害不能大于所要保全的利益,而正當防衛造成的損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大于不法侵害所可能造成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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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緊急避險要滿足哪些條件
構成緊急避險,要符合以下條件:
(一)必須有威脅合法利益的危險發生 有威脅合法利益的危險發生,是緊急避險的前提條件。
(二)必須是危險正在發生 危險正在發生,是緊急避險的時間條件。
(三)必須是為了使合法利用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是緊急避險的主觀條件。
(四)避險的對象必須是無辜的第三者 避險的對象只能是無辜的第三者,這是緊急避險的對象條。
(五)避險行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 避險行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是緊急避險的客觀限制條件。緊急避險是為了保護更大合法權益免受危險而犧牲較小合法權益的一種權宜措……
(六)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是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對于緊急避險的必要限度,我國刑法沒有明確規定。
緊急避險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1)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危險而采取的。
(2)必須是對正在發生的危險而采取的。
(3)必須是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采取的。
(4)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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