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訴延期審理計入審限的有那些情況
《刑訴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了可以延期審理的情形:(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三)由于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此外,《解釋》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對于辯護人依照有關規定當庭拒絕繼續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合議庭應當準許。如果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合議庭應當宣布延期審理,由被告人另行委托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為其另行指定辯護律師。”《解釋》第一百六十五條還規定:“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同意,并宣布延期審理。被告人要求人民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布延期審理。”
延期審理要不要履行手續和如何計算辦案期限?
延期審理是指在法庭審理過程中,出現了某種影響審理繼續進行的情形,由合議庭決定延期審理的日期,待影響審理進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開庭審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經合議庭研究同意其申請,而當庭又無法做到的,應延期審理。延期審理是合議庭作出的程而當庭又無法做到的,應延期審理。延期審理是合議庭作出的程序性的決定,無須履行法律手續,審判實踐中僅是在合議記錄中記載清楚即可。延期審理的期間應計人辦案期限。
[編者注] 根據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期間不應計人辦案期限,具體如下:
1.根據修訂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三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即審理期限應從案件再次移送人民法后重新開始計算,此前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間及延期審理的期間均不計入;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 釋》第156條、第164條、第165條的規定,因相關情形而決定延期審理的,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即案件審限的計算應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至決定延期審理的期間加上延期審理的情形失后恢復審理至審理終結的期間;3.對于根據修訂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項 的規定決定延期審理的,延期審理的期間應否計人審限的問題,法律及司法解釋未作明確規定,但參照上述處理延期審理期間的原則,我們認為,這種延期審理的期間也不應計人案件審限
法院延期開庭一般有沒有時間限制?
1、法院延期開庭受審限的限制,從立案之日起到審結完畢的時間不能超過《民事訴訟法》的第一百四十九條和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
2、法律依據:
1)《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2)《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一、可以延期審理的條件: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延期審理法定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二、延期審理的法定情形: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檢察院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3.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三、其他延期審理情形:
1.辯護人當庭拒絕繼續為被告人進行辯護/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而被告人要求另行為他辯護人/要求法院另行指定辯護律師,合議庭同意的,應當宣布延期審理。
2.檢察院變更/追加起訴需要給予被告人/辯護人必要時間進行辯護準備的,合議庭應當宣布延期審理:
A.在法院宣告判決前,檢察院發現被告人的真實身份/犯罪事實與起訴書中敘述的身份/指控的犯罪事實不符的,可以要求變更起訴;
B.檢察院發現漏罪的同案犯罪嫌疑人/罪行可以一并起訴和審理的,可以要求追加起訴。
3.公訴人杜被告人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不能當庭舉證的,可以建議延期審理;
4.庭審中公訴人為提供新的證據需要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的,法庭應當同意。
5.被告人/辯護人通知訊問人員/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其他證人到庭,法庭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宣布延期審理。
【律師提示】
①延期審理的原因是訴訟內障礙。
②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1個月(不計入審限)。
③是否進行延期審理應當由合議庭審議后決定/合議庭的決定不需經院長或庭長審批。
④法院審理公訴案件,發現有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
A.檢察院可以要求補充起訴/變更起訴;
B.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變更起訴[檢察院應當在7日以內回復意見]。
⑤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重要線索,檢察院認為需要進行查證的,可以建議補充偵查。
【法條鏈接】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八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第一百九十九條 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的規定延期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實施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2012]
30.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發現有新的事實,可能影響定罪的,人民檢察院可以要求補充起訴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法院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或者變更起訴。人民法院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或者變更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在七日以內回復意見。
31.法庭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或者提供重要線索,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進行查證的,可以建議補充偵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百五十六條 當事人和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應當提供證人的姓名、證據的存放地點,說明所要證明的案件事實,要求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理由。審判人員根據具體情況,認為可能影響案件事實認定的,應當同意該申請,并宣布延期審理;不同意的,應當告知理由并繼續審理。
依照前款規定延期審理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個月,延期審理的時間不計入審限。
第一百五十七條 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法庭宣布延期審理后,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
延期時間需參照案情而定,一般延期是不外乎幾個原因,當事人一方為收到傳票;由當事人提出延期申請;法院為查明事實調取資料等等,總之延期開庭,法院會重新給各方當事人送達傳票。
一般會在開庭前或開庭時,被告會提供書面答辯,或者選擇當庭答辯。如果對方提交了答辯狀,法院會送達至各方當事人。
訴訟中對于法院來說只有審限的限制,就是說案件從受理到結案的時間,看你是什么性質的案件,如果是民事案件,又分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簡易程序在3個月內要求結案,普通程序在6個月內要求結案。就是說在這個時間內只要法院能把案件審結,中間就沒有其他問題。只要法官能在審限內結案,他在最后幾天開庭,出判決,送達都可以的。還有如果案件復雜,法院還可以延長審限。
當事人調取新的證據到底延期審理到底計不計入審理期限?
1、當事人申請調取新證據導致案件延期審理的時間,只要不超過1個月,就不計入案件審理期限。
2、審理期限是指某一案件從受理到做出裁判的法定期間。(1)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可延長3個月。(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審理期限為3個月,不得申請延長,如無法按時審結,應轉入普通程序。(3)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期限為30日,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30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4)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個月,由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延長3個月;審理對民事裁定不服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30日。
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5、《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下列期間不計入審理、執行期限:
(五)因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決定延期審理一個月之內的期間;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鑒定的期間;
(七)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處理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的期間;
(八)民事、行政、執行案件由有關專業機構進行審計、評估、資產清理的期間;
(九)中止訴訟(審理)或執行至恢復訴訟(審理)或執行的期間;
如何理解“不計入審限期間”的情形
該條款規定的不計入審限期間的四種情形或事由,都是應當基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申請為前提。從規定的字面內容上看,并不包括法院根據案件的特殊需要依職權提起的情形。雖說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是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等的主要前提,但是法院根據案件審理的需要,依職權調查事實或調取新的證據等時間,也應該列入不計入審限的期間。例如,當事人雖無爭議,但其實施的民事行為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形,或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等事項的,也不能不查,甚至有些調查的事項不可能在短期內完成。因此,筆者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也應當列入不計入審限的期間。因為,法院只有通過一定的調查取證工作,才能發現及確定有無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事實和相應的證據。同樣,法院調查的證據也應當在“延期審理”的預備庭或庭審中交由當事人質證認可。 針對上述情形和事由的“法院決定”是否延期審理的審查決定期間是否也不計入審限期間范圍呢?一般理解可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法院決定同意或不予同意延期審理的情況,同意延期審理的自然有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等工作實施的期間。不予同意的則沒有這些工作實施的期間,原則上也不存在不計入審限的期間。二是在審查、決定的程序上,一般應為如果審查決定的結果是不同意的,除重大、疑難案件外,合議庭審查、評議、決定即可。如果合議庭決定的結果是同意當事人申請的,還必須提出“延期審理”的“一個月之內的期間”,而后經庭長審核后報院長批準。這樣,合議庭、庭長、院長的審查直至做出決定的時間,都有可能影響原開庭審理的時間,加之辦案法官對當事人申請的審查、評議決定,庭長、院長審核和最后批準確定等都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法院決定”的期間應當不計入審限期間。 該條款在規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勘驗等情形或事由時,沒有限定其適用在一、二審程序上有何區別。雖然該條款規定有調取“新的證據”等,但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則》的第四十一條規定中,明確“新的證據”在一、二審程序中都會存在。因此,該條款的審限規定在一、二審程序的案件中均可以適用。
相關推薦:
車禍傷者費用誰先墊付(車禍傷者費用由誰承擔墊付)
票據欺詐怎么處罰(票據詐騙罪的審判標準)
所有權基本內容(所有權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取保候審會不會再坐牢(取保候審之后還會去坐牢嗎)
原告對管轄權異議可以提出嗎(原告對管轄權異議可以提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