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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清楚的盜竊案還有請律師的必要嗎?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10-20 21:55:23

盜竊案件怎么處理

盜竊案件怎么處理
盜竊案件應由案發地的公安機關立案處理。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應將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移交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應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七條 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應當按照管轄范圍,立案偵查。

第一百零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第一百六十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報警,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1、公安局接到報案后,應當受理登記,詳細了解案情,特別注意了解受害人情況、案件發生的地點。
  2、公安局刑警及技術人員及時趕赴現場,進行現場勘查、現場訪問,調查取證。
  3、到公安局進行現場分析,確定案件的性質,如果盜竊超過1000元以上就立案偵查。
  4、立案后就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逃就網上通緝、抓捕。
  5、偵查終結就將案件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最后法院判刑。
  6、法院根據盜竊的數量定罪量刑:(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犯盜竊罪 事實清楚 但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有案底或者檔案記錄嗎

此人于去年年3月,一時鬼迷心竅偷了室友的電腦,事后應為害怕在公安機關拘捕以前就退還了,他在看守所拘留了十五天,檢察院以案情輕微無逮捕必要 最后作出不起訴決定
你好

既決定了不起訴,又沒有治安處罰的,此不存在犯罪記錄案底。
有案底和檔案記錄。
有案底記錄。
你好,有案底的。

網絡盜竊案請律師和不請律師有區別

就一個人,不是團伙。用軟件讀取別人信息進行盜竊錢財充入Q幣變賣,數額12萬,追回贓款5萬。初犯,對案情老實交代。大概會判幾年?請律師辯護能起到什么作用?是不是請律師能少判點?

廣州刑事辯護律師管東平:

委托律師辯護

刑事案件的情節、細節非常重要。它能夠決定當事人有罪、無罪、罪名、罪輕、罪重、刑期。因此,當介紹案情過于粗略的時候,難以判斷將來審判的結果。律師在辯護時必須看卷,研究全部的案件過程。具體到你說的這個案子,究竟是不是盜竊?已經確定了,就是盜竊,那么“罪”與“非罪”的問題就不存在了。是否請律師,你們自己可以根據自己的經濟條件確定。如果在程序方面、量刑輕重方面還有疑問,就請律師辯護。否則,如果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那么不請律師也是可以的。

不要問我是誰,我來自法律直通車
在被法審判院階段,辯護律師可以提供至少三方面幫助,一是引導正確應對開庭,達到好的庭審效果;二、指導正確認識行為性質并正確的表達出來,影響量刑。三是從專業角度提出有利量刑的觀點,并進行有效的業務溝通,實現盡可能的輕化量刑。因此,不能偵查階段作用有限,就認為辯護階段意義不大。對于不同案子,各階段的辯護作用是不一樣的,對于盜竊案子,通常在審查起訴和被審判階段,律師的發揮空間會更大。供參考!
在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的作用包括以下三個方面:1根據事實和法律找到有利的理由,說服辦案機關作出對當事人有利的決定;2監督辦案部門依法辦案,為當事人爭取公平公正,避免冤假錯案;3傳遞親情。

刑法關于盜竊罪的司法解釋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六十五條 【盜竊罪】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由上可知,盜竊罪的犯罪事實是:

1、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

2、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

擴展資料:

案例:轉走戀人支付寶錢款男子犯盜竊罪被判刑

聶某與康某本來是男女朋友關系,聶某因為著急用錢,在向康某借錢被拒絕后,竟在康某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偷偷接收驗證短信的方式,更改了女友的支付寶密碼,后將其支付寶賬戶中的錢款轉走。近日,延慶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發生在情侶間的特殊盜竊案件。

據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12月初,被告人聶某與康某結識,后兩人以男女朋友關系交往。同年12月下旬,被告人聶某因著急用錢向康某借錢被拒。幾日后,被告人聶某在康某的住所與康某聊天期間,趁其不備,使用康某手機通過接收短信驗證碼的方式修改康某的支付寶賬戶密碼,后使用自己手機登錄康某支付寶賬戶。

次日凌晨,被告人聶某離開康某的住所后,在自己手機上操作康某的支付寶賬戶,分三次將康某支付寶賬戶內人民幣轉賬到自己的支付寶賬戶,共竊得人民幣1.8萬余元。當日康某發現支付寶內錢款被盜,遂向公安機關報案。

被告人聶某接到民警電話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接受訊問,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后被告人聶某家屬積極退贓給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

延慶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聶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予刑罰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聶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鑒于聶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主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從輕處罰;聶某積極退贓并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予從輕處罰。最終,延慶法院依法判決聶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參考資料:人民網-轉走戀人支付寶錢款男子犯盜竊罪被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1998]4號 1997年11月4日通過)
  一、如何認定盜竊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地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一)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實施盜竊行為已竊取的公私財物數額。
  (二)已經著手實行盜竊行為,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的,是盜竊未遂。盜竊未遂,情節嚴重的,如明確以巨額現款、國家珍貴文物或者貴重物品等為盜竊目標的,也應定罪并依法處罰。
  (三)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慣竊罪或者盜竊數額巨大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并應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盜竊的公私財物,既指有形財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重要技術成果等無形財物。
  盜用他人長途電話賬號、碼號造成損失,盜竊他人非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五)盜竊自己家里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在社會上作案有所區別。
  二、如何認定盜竊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600元為起點。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一般可以3000—50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6000元為起點。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一般可以20000—300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40000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參照上列數額,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四)鐵路運輸過程中發生的盜竊案件,盜竊“數額較大”以400元為起點;“數額巨大”以4000元為起點;“數額特別巨大”以30000元為起點。
  三、如何計算被盜物品的數額?
  (一)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區別不同情況,根據被告人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并按照下列核價原則,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1.流通領域的商品,按市場零售價的中等價格計算;屬于國家定價的,按國家定價計算;屬于國家指導價的,按指導價的最高限價計算。
  2.生產領域的產品,成品按前項規定的辦法計算;半成品可根據其在生產過程中實際所處的階段,比照成品價格進行折算。
  3.單位和公民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等物品,原則上按購進價計算,但現行市場價高于原購進價的,按現行市場價的中等價格計算。
  4.農副產品,如糧食、豬、羊、家禽、魚等,一律按農貿市場同類產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大牲畜,如牛、馬、驢等,一律按大牲畜交易市場同類同等大牲畜的中等價格計算。
  5.進出口物資、物品,按本項之1規定的辦法計算。
  6.金、銀、珠寶等制作的工藝品(包括飾品和器皿等),按國有商店零售價計算;國有商店沒有出售的,按國家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黃金、白銀按國家定價計算。
  7.外幣,按照被盜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賣出價計算。
  8.不屬于館藏三級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書畫等),按照國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價計算,或者按國家文物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二)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按下列方法計算:
  1.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不論能否隨即兌現,均按票面數額和案發時應得的利息、獎金或者獎品等一并計算。股票應按照被盜當日證券交易所公布的該種股票成交的平均價格計算。
  2.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如果是票面價值已定并能隨即兌現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額的支票,以及不需證明手續即可提取貨物的提貨單等,應按票面數額(有利息的應包括案發時應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貨物的價值計算。如果是票面價值未定,但能隨即兌現的(如已蓋好印章的空白支票等),則以實際兌現的財物價值計算。
  不能隨即兌現的記名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或者將能隨即兌現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銷毀或丟棄,而失主可以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實際損失的,不按票面數額計算,可作為量刑考慮的情節。
  (三)同種類的大宗被盜物品,失主以多種價格購進,能夠分清的,應分別計算;難以區分的,可按此類物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四)被盜物品在被盜后損壞的,仍按物品被盜時的原值計算。
  被盜物品已被銷贓、揮霍,無法追繳或者已被丟棄、毀滅的,或者幾經轉手,最初形態被破壞的,一般應當根據被害人、證人的陳述、證言和提供的有效憑證以及犯罪分子本人的供述,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核價原則,確定原被盜物品價值。
  (五)對已陳舊、殘損或者使用過的被盜物品,應結合作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和被盜時的殘舊程度,由有關部門作價。
  (六)殘次品,按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廢品,按物資回收利用部門的收購價格計算;假貨、劣貨,按假、劣貨的實際價值計算。
  (七)失主以明顯低于被盜當時、當地市場零售價購進的物品,應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核價原則計算。
  (八)盜竊后的銷贓數額,作為量刑情節考慮,但銷贓數額高于按本解釋計算的盜竊數額的,則盜竊數額應按銷贓數額計算。
  (九)盜竊違禁品,如毒品、淫穢物品等,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十)被盜物品價格不明或者難以確定的,應委托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人員核定。受委托對被盜物品負責核價的單位,核價后應出具鑒定結論,加蓋作價部門的印章,并且由作價人或者估價人簽名或者蓋章。
  (十一)對于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應累計其盜竊數額,論罪處罰。對已經處理過的盜竊行為,即使原處罰偏輕,也不能重新計算其盜竊數額,重復處罰。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盜竊數額較大的,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其盜竊數額不應計入滿16歲以后進行的盜竊行為中去。
  四、如何看待盜竊案件的情節?
  (一)盜竊數額是構成盜竊罪的重要標準,但不是定罪量刑的惟一標準。除根據盜竊財物數額外,還應當根據犯罪的其他具體情節和犯罪分子的認罪態度、退贓表現等,進行全面分析,正確定罪量刑。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雖未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但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也可追究其刑事責任:
  1.多次扒竊作案的;
  2.以破壞性手段盜竊并造成公私財產損失嚴重的;
  3.入戶盜竊多次的;
  4.教唆未成年人盜竊的;
  5.勞改、勞教人員在勞改、勞教期間盜竊的;
  6.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或者管制、監外執行期間盜竊的;
  7.曾因盜竊被治安處罰3次以上或者被勞動教養2次以上,2年內又進行盜竊的;
  8.曾因盜竊被免訴、免刑后2年內,或者因盜竊受過刑罰處罰后3年內又進行盜竊的;
  9.盜竊盲、聾、啞等殘疾人、孤老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財物的;
  10.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但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1.初犯、偶犯、已滿16歲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作案情節輕微的;
  2.情節輕微并主動坦白或者積極退賠的;
  3.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甚微的;
  5.盜竊未遂情節輕微的;
  6.其他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
  (二)在共同盜竊犯罪中,各共犯基于共同的故意,實施了共同的犯罪行為,應對共同盜竊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負責。
  1.對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盜竊的總數額依法處罰;
  2.對其他共同盜竊犯罪中的主犯,應按照參與共同盜竊的總數額依法處罰;
  3.對共同盜竊犯罪中的從犯,應按照參與共同盜竊的總數額適用刑法。數額較大的,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數額巨大的,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具體量刑時,應根據犯罪分子在共同盜竊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共同盜竊犯罪后,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未成年等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的,可以或者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具有坦白或者積極退贓等情節的,也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五、如何認定慣竊罪?
  (一)慣竊罪,是指盜竊已成習性,并以盜竊所得為其揮霍或者生活的主要來源的犯罪行為。
  慣竊罪犯應同時具有盜竊惡習深、連續作案時間長、犯罪次數多、盜竊數額較大等基本特征。
  (二)具體認定慣竊罪,要以前項規定的基本特征為前提,結合考慮行為人是否因盜竊罪被處罰過和其他情節。因盜竊罪被判過有期徒刑,又犯盜竊罪,符合累犯條件的,按累犯從重處罰;對于曾因盜竊罪或者慣竊罪被判過刑,時隔3年以上,偶爾又犯盜竊罪的,不應按慣犯或者累犯處理。
  六、如何認定盜竊案件的“情節特別嚴重”以及如何適用刑罰?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盜竊犯罪“情節特別嚴重”:
  1.盜竊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2.盜竊數額接近特別巨大并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一般是指,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盜竊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盜竊銀行金庫、國家珍貴文物、救災、救濟款物、重要軍用物資的;盜竊他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妨害生產建設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盜竊他人生活、醫療急需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因已揮霍等原因,未能退贓,造成失主重大損失的;破壞性盜竊,后果嚴重的;引起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累犯、慣犯或者多次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等等。
  (二)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或者盜竊數額接近特別巨大并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同時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法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七、如何區分盜竊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盜竊通訊設備價值數額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的或破壞通訊設備罪的,或者盜竊通訊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通訊設備情節特別嚴重,罪該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以盜竊罪處罰。
  (二)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犯罪的補充規定》處理。盜掘其他墓葬,竊取財物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論處。盜掘其他墓葬情節嚴重,即使未盜得財物或者竊取了少量財物的,也應以盜竊罪論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三)對偷開汽車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變賣或者留用的,應定為盜竊罪;為進行其他犯罪活動,偷開汽車當犯罪工具使用的,可以按其實施的犯罪從重處罰;在偷開汽車中因過失撞死、撞傷他人或者撞壞了車輛,又構成其他罪的,應按交通肇事罪與他罪并罰;為游樂、多次偷開汽車,并將汽車遺棄,嚴重擾亂工作、生產秩序,造成嚴重損失的,可以按擾亂社會秩序罪論處;為游樂,偶爾偷開汽車,情節輕微,可以不認為是犯罪,應當責令賠償損失。
  (四)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物嚴重毀損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為掩蓋盜竊罪行或者出于報復等動機故意破壞公私財物的,應以盜竊罪和其他罪實行并罰。
  八、如何認定窩贓、銷贓罪?
  窩贓、銷贓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或者代為銷售的行為。
  (一)認定窩贓、銷贓罪的“明知”,不能僅憑被告人的口供,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予以分析。只要證明被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或者代為銷售的,就可以認定。
  (二)窩藏,既包括提供藏匿贓物的場所,也包括為罪犯轉移贓物;代為銷售,既包括把贓物賣給他人,也包括以低價買進、高價賣出的行為。買贓自用,情節嚴重的,也應按銷贓罪定罪處罰。
  (三)與盜竊犯罪分子事前通謀,事后對贓物予以窩藏或者代為銷售或者收買的,應以盜竊共犯論處。
  九、如何執行本解釋?
  (一)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解釋發布前已處理的案件,不再適用解釋;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一律適用本解釋。
  (二)本解釋發布前有關辦理盜竊案件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重復或者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1998]4號 1997年11月4日通過)
一、如何認定盜竊罪?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地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一)盜竊數額,是指行為人實施盜竊行為已竊取的公私財物數額。
(二)已經著手實行盜竊行為,只是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造成公私財物損失的,是盜竊未遂。盜竊未遂,情節嚴重的,如明確以巨額現款、國家珍貴文物或者貴重物品等為盜竊目標的,也應定罪并依法處罰。
(三)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犯慣竊罪或者盜竊數額巨大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并應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盜竊的公私財物,既指有形財物,也包括電力、煤氣、天然氣、重要技術成果等無形財物。
盜用他人長途電話賬號、碼號造成損失,盜竊他人非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應當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五)盜竊自己家里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在處理時也應同在社會上作案有所區別。
二、如何認定盜竊財物“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一般可以300—5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600元為起點。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一般可以3000—50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6000元為起點。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一般可以20000—30000元為起點;少數經濟發展較快的地區,可以40000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參照上列數額,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四)鐵路運輸過程中發生的盜竊案件,盜竊“數額較大”以400元為起點;“數額巨大”以4000元為起點;“數額特別巨大”以30000元為起點。
三、如何計算被盜物品的數額?
(一)被盜物品的價格,應當區別不同情況,根據被告人作案當時、當地的同類物品的價格,并按照下列核價原則,以人民幣分別計算:
1.流通領域的商品,按市場零售價的中等價格計算;屬于國家定價的,按國家定價計算;屬于國家指導價的,按指導價的最高限價計算。
2.生產領域的產品,成品按前項規定的辦法計算;半成品可根據其在生產過程中實際所處的階段,比照成品價格進行折算。
3.單位和公民的生產資料、生活資料等物品,原則上按購進價計算,但現行市場價高于原購進價的,按現行市場價的中等價格計算。
4.農副產品,如糧食、豬、羊、家禽、魚等,一律按農貿市場同類產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大牲畜,如牛、馬、驢等,一律按大牲畜交易市場同類同等大牲畜的中等價格計算。
5.進出口物資、物品,按本項之1規定的辦法計算。
6.金、銀、珠寶等制作的工藝品(包括飾品和器皿等),按國有商店零售價計算;國有商店沒有出售的,按國家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黃金、白銀按國家定價計算。
7.外幣,按照被盜當日國家外匯管理局公布的外匯賣出價計算。
8.不屬于館藏三級以上的一般文物(包括古玩、古書畫等),按照國有文物商店的一般零售價計算,或者按國家文物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
(二)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按下列方法計算:
1.不記名、不掛失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不論能否隨即兌現,均按票面數額和案發時應得的利息、獎金或者獎品等一并計算。股票應按照被盜當日證券交易所公布的該種股票成交的平均價格計算。
2.記名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如果是票面價值已定并能隨即兌現的,如活期存折、已到期的定期存折和已填上金額的支票,以及不需證明手續即可提取貨物的提貨單等,應按票面數額(有利息的應包括案發時應得的利息)或者可提貨物的價值計算。如果是票面價值未定,但能隨即兌現的(如已蓋好印章的空白支票等),則以實際兌現的財物價值計算。
不能隨即兌現的記名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或者將能隨即兌現的有價支付憑證、有價證券、有價票證銷毀或丟棄,而失主可以通過掛失、補領、補辦手續等方式避免實際損失的,不按票面數額計算,可作為量刑考慮的情節。
(三)同種類的大宗被盜物品,失主以多種價格購進,能夠分清的,應分別計算;難以區分的,可按此類物品的中等價格計算。
(四)被盜物品在被盜后損壞的,仍按物品被盜時的原值計算。
被盜物品已被銷贓、揮霍,無法追繳或者已被丟棄、毀滅的,或者幾經轉手,最初形態被破壞的,一般應當根據被害人、證人的陳述、證言和提供的有效憑證以及犯罪分子本人的供述,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核價原則,確定原被盜物品價值。
(五)對已陳舊、殘損或者使用過的被盜物品,應結合作案當時、當地同類物品的價格和被盜時的殘舊程度,由有關部門作價。
(六)殘次品,按主管部門核定的價格計算;廢品,按物資回收利用部門的收購價格計算;假貨、劣貨,按假、劣貨的實際價值計算。
(七)失主以明顯低于被盜當時、當地市場零售價購進的物品,應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核價原則計算。
(八)盜竊后的銷贓數額,作為量刑情節考慮,但銷贓數額高于按本解釋計算的盜竊數額的,則盜竊數額應按銷贓數額計算。
(九)盜竊違禁品,如毒品、淫穢物品等,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
(十)被盜物品價格不明或者難以確定的,應委托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人員核定。受委托對被盜物品負責核價的單位,核價后應出具鑒定結論,加蓋作價部門的印章,并且由作價人或者估價人簽名或者蓋章。
(十一)對于多次盜竊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訴的,應累計其盜竊數額,論罪處罰。對已經處理過的盜竊行為,即使原處罰偏輕,也不能重新計算其盜竊數額,重復處罰。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盜竊數額較大的,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其盜竊數額不應計入滿16歲以后進行的盜竊行為中去。
四、如何看待盜竊案件的情節?
(一)盜竊數額是構成盜竊罪的重要標準,但不是定罪量刑的惟一標準。除根據盜竊財物數額外,還應當根據犯罪的其他具體情節和犯罪分子的認罪態度、退贓表現等,進行全面分析,正確定罪量刑。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雖未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但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也可追究其刑事責任:
1.多次扒竊作案的;
2.以破壞性手段盜竊并造成公私財產損失嚴重的;
3.入戶盜竊多次的;
4.教唆未成年人盜竊的;
5.勞改、勞教人員在勞改、勞教期間盜竊的;
6.在緩刑、假釋考驗期限內或者管制、監外執行期間盜竊的;
7.曾因盜竊被治安處罰3次以上或者被勞動教養2次以上,2年內又進行盜竊的;
8.曾因盜竊被免訴、免刑后2年內,或者因盜竊受過刑罰處罰后3年內又進行盜竊的;
9.盜竊盲、聾、啞等殘疾人、孤老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的財物的;
10.因盜竊造成嚴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個人盜竊公私財物雖已達到“數額較大”的起點標準,但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不作為犯罪處理:
1.初犯、偶犯、已滿16歲不滿18歲的未成年人作案情節輕微的;
2.情節輕微并主動坦白或者積極退賠的;
3.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
4.被脅迫參加盜竊活動,沒有分贓或者獲贓甚微的;
5.盜竊未遂情節輕微的;
6.其他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
(二)在共同盜竊犯罪中,各共犯基于共同的故意,實施了共同的犯罪行為,應對共同盜竊犯罪行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負責。
1.對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盜竊的總數額依法處罰;
2.對其他共同盜竊犯罪中的主犯,應按照參與共同盜竊的總數額依法處罰;
3.對共同盜竊犯罪中的從犯,應按照參與共同盜竊的總數額適用刑法。數額較大的,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數額巨大的,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具體量刑時,應根據犯罪分子在共同盜竊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數額等情節,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比照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4.共同盜竊犯罪后,犯罪分子具有自首、立功、未成年等法定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的,可以或者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具有坦白或者積極退贓等情節的,也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五、如何認定慣竊罪?
(一)慣竊罪,是指盜竊已成習性,并以盜竊所得為其揮霍或者生活的主要來源的犯罪行為。
慣竊罪犯應同時具有盜竊惡習深、連續作案時間長、犯罪次數多、盜竊數額較大等基本特征。
(二)具體認定慣竊罪,要以前項規定的基本特征為前提,結合考慮行為人是否因盜竊罪被處罰過和其他情節。因盜竊罪被判過有期徒刑,又犯盜竊罪,符合累犯條件的,按累犯從重處罰;對于曾因盜竊罪或者慣竊罪被判過刑,時隔3年以上,偶爾又犯盜竊罪的,不應按慣犯或者累犯處理。
六、如何認定盜竊案件的“情節特別嚴重”以及如何適用刑罰?
(一)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屬于盜竊犯罪“情節特別嚴重”:
1.盜竊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2.盜竊數額接近特別巨大并具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一般是指,盜竊集團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盜竊犯罪中情節嚴重的主犯;盜竊銀行金庫、國家珍貴文物、救災、救濟款物、重要軍用物資的;盜竊他人急需的生產資料,嚴重妨害生產建設或者造成其他嚴重損失的;盜竊他人生活、醫療急需款物,造成嚴重后果的;因已揮霍等原因,未能退贓,造成失主重大損失的;破壞性盜竊,后果嚴重的;引起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累犯、慣犯或者多次流竄作案危害嚴重的,等等。
(二)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的,或者盜竊數額接近特別巨大并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同時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依法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七、如何區分盜竊罪與其他犯罪的界限?
(一)盜竊通訊設備價值數額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的或破壞通訊設備罪的,或者盜竊通訊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盜竊通訊設備情節特別嚴重,罪該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以盜竊罪處罰。
(二)盜掘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懲治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犯罪的補充規定》處理。盜掘其他墓葬,竊取財物數額較大的,以盜竊罪論處。盜掘其他墓葬情節嚴重,即使未盜得財物或者竊取了少量財物的,也應以盜竊罪論處。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三)對偷開汽車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變賣或者留用的,應定為盜竊罪;為進行其他犯罪活動,偷開汽車當犯罪工具使用的,可以按其實施的犯罪從重處罰;在偷開汽車中因過失撞死、撞傷他人或者撞壞了車輛,又構成其他罪的,應按交通肇事罪與他罪并罰;為游樂、多次偷開汽車,并將汽車遺棄,嚴重擾亂工作、生產秩序,造成嚴重損失的,可以按擾亂社會秩序罪論處;為游樂,偶爾偷開汽車,情節輕微,可以不認為是犯罪,應當責令賠償損失。
(四)實施盜竊犯罪,造成公私財物嚴重毀損的,以盜竊罪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擇一重罪從重處罰;為掩蓋盜竊罪行或者出于報復等動機故意破壞公私財物的,應以盜竊罪和其他罪實行并罰。
八、如何認定窩贓、銷贓罪?
  窩贓、銷贓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或者代為銷售的行為。
(一)認定窩贓、銷贓罪的“明知”,不能僅憑被告人的口供,應當根據案件的客觀事實予以分析。只要證明被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或者代為銷售的,就可以認定。
(二)窩藏,既包括提供藏匿贓物的場所,也包括為罪犯轉移贓物;代為銷售,既包括把贓物賣給他人,也包括以低價買進、高價賣出的行為。買贓自用,情節嚴重的,也應按銷贓罪定罪處罰。
(三)與盜竊犯罪分子事前通謀,事后對贓物予以窩藏或者代為銷售或者收買的,應以盜竊共犯論處。
九、如何執行本解釋?
(一)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本解釋發布前已處理的案件,不再適用解釋;尚未處理或者正在處理的案件,一律適用本解釋。
(二)本解釋發布前有關辦理盜竊案件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重復或者抵觸的,以本解釋為準。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占有的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是最古老的侵犯財產犯罪。幾乎與私有制的歷史一樣久遠。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實施。修正案第39條將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依據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盜竊罪不再以盜竊財物數額較大為唯一構成要件,只要是入戶盜竊,不管有沒有偷得財物,都已觸犯刑法,構成“入戶盜竊”,涉嫌盜竊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盜竊案破案期限

公安局對盜竊案破案有期限嗎?多長時間?

國家對破案并沒有時間的規定。

但我們國家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偵查的期限,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擴展資料:

公私財物的特征:

1、盜竊罪侵犯的對象是公私財物,這種公私財物的特征。

2、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占有。能夠被人們所控制和占有的財物必須是依據五官的功能可以認識的有形的東西。控制和占有是事實上的支配。這種支配不僅僅是單純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

3、有時占有可以說是一種社會觀念,必須考慮到物的性質,物所處的時空等,要按照社會上的一般觀念來決定某物有沒有被占有。有時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達不到的場合,從社會觀念上也可以認為是占有。

4、在自己住宅的范圍內一時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沒有失去占有。如沒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邊習慣的牲畜即使離開了主人的住所,仍屬主人占有。震災發生時,為了暫時避難而搬出去放置在路邊的財物,仍歸主人所有。

5、放養在養殖場的魚和珍珠貝歸養殖人所有。這里所說的手表、戒指、牲畜、魚等仍可成為盜竊罪侵犯的對象。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盜竊罪

  一下回答由“濟南商律師”提供,如需轉述請注明出處:

  國家對破案并沒有時間的規定.

  但我們國家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偵查的期限,有以下幾種情況: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第一百二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第一百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三十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第十節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

  第一百三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適用本章規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作出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三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一百三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決定。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
1沒有期限。
2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抓住了。從公安到檢察院再到法院判決的過程一般會是在半年以上。
對于破案沒有法律上的硬性規定。有很多案件就是永遠也破不了的。
只要立案了 沒有期限 除非犯案后別人不知道 2年后就完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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