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逮捕然后取保候審會判刑嗎?
因打架被公安拘留,檢察院不批捕然后取保候審出來還會判刑嗎?經進一步查證,構成犯罪事實的,會被判刑。否則,解除取保候審,宣告無罪。
其中,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有兩種情況:(1)犯罪事實不清,無法認定犯罪。(2)有罪,但不適用逮捕條件。
《刑訴法》規定的取保候審條件: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司法實踐中,被取保候審后再進監獄服刑的機率是極低的,因此我們常說取保候審對案件的最終結果有非常大的影響。
這種有利影響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看:
一方面,如果是因為證據不足而被取保候審,公安機關又無法補充偵查到充分證據,將不再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當然也不會產生前科等不良記錄。
另一方面,即使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到充分證據,需要繼續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但是通過有效辯護,嫌疑人被判處緩刑的機率是非常高的,一般情況下不會被判處實際刑罰,最終就達到不再進監獄服刑的效果。
檢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審了,還會判刑嗎
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并不代表案件的完結和不會判決刑罰。會不會坐牢還要司法機關進一步審理后判決也知道。不過,依據取保候審的條件來說,能夠取保候審一般都是罪行較輕的,判決也不會太重。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于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該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檢察院。
對于需要繼續偵察,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檢察院不批捕,取保候審了了,不一定就不再予以刑事處罰。
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并不代表案件的完結和不會判決刑罰,會不會判處刑罰還需要司法機關進一步審理后判決才知道。不過,依據取保候審的條件來說,能夠取保候審一般都是罪行較輕的,判決也不會太重(有可能判處緩刑、管制或拘役)。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基本不會了,如果在這期間那個人安分守己,那基本上他就不會被判刑了
請問在檢察院不批準逮捕了、在看守所釋放了。辦理了取保候審,會不會判刑?
取保候審期間批準逮捕后會進看守所的。
取保候審,僅僅是變更了強制措施而已。如果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有可能予以逮捕。至于其最終結果是否需要坐牢,由法院審理后作出判決。取保候審,完全不等于最終不能判實刑、不需要坐牢。
被取保候審后被追究刑事責任即被判刑的幾率非常大,公安機關采取拘留措施時一般已經掌握了一定的證據材料,經過拘留后的偵查活動,可能進一步轉為逮捕而繼續偵查。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取保候審
檢察院不批準逮捕了,辦理了取保候審,說明檢察院經過審理認為可能構不成犯罪,現在是采取取保候審,取保候審是偵查手段之一,也說明公安對該案件在繼續偵查,為此,現在不可能確認是否構成犯罪,是否會被判刑。
取保候審的時間為自取保候審裁定同意之日起開始,最長不超過12個月,或者自辦案單位決定取保候審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過了12個月如果你被公安證明有犯罪,那就沒事了。
這種情況主要是看檢察院是否有起訴到法院,如果起訴到法院的話,一般情況下是判緩刑的,如果檢察院免予起訴那就是不用判刑了。
一般不會。
不捕一般分三種:有罪不捕(有罪但無逮捕必要)、無罪不捕、存疑不捕(逮捕的證據不充分)。除無罪不捕外,有罪不捕應該會被處刑;雖然存疑不捕的,待證據收集后,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檢察院不批捕后取保候審的人會判刑嗎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檢察院不批準逮捕被取保候審,一樣應當審判,如果構成犯罪就判刑。
取保候審,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于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取保候審只是刑事訴訟過程中的一種強制措施,并不代表案件的完結和不會判決刑罰。會不會坐牢還要司法機關進一步審理后判決也知道。不過,依據取保候審的條件來說,能夠取保候審一般都是罪行較輕的,判決也不會太重。
不懂這方面的 處理原因 ,至 ^ ^……律 ~ 伴,認為自己可尋 律師 者 問一下。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檢察院不批捕,人取保候審出來不到一個月,派出所又把材料移交到檢察院,這是正常程序嗎?
檢察院不批捕,人取保候審出來不到一個月,派出所又把材料移交到檢察院,這是正常程序嗎?n檢察院不批捕,人取保候審出來不到一個月,派出所又把材料移交到檢察院,這是正常程序嗎?是正常程序的。
通俗來說,公、檢、法三家是相互制約和監督的,司法不是一家的事,而是三家的事。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發現案情后,先行偵察。當他們認為有罪時,并無權確定。所以他們就交給檢察院,由檢察院審查,看有沒有罪。
如果有罪,檢察院并無權定罪的大小輕重,于是就交到法院,由法院看是否有罪,并根據罪行的輕重判決。如果檢察院認為沒罪或事實不清(也就是檢察院認為有疑惑時),就退回公安局進行補充偵察。
公安局在接到檢察院的退回案件后,必須在一定時間內補充偵察完畢,但這個時間沒有下限,只有上限。所以派出所在不到一個月內又把材料交到檢察院就說明他們補充偵察完畢了,所以是正常的程序。
擴展資料:
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
1、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后,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助。
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40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268條和第269條規定,對于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起訴期限內偵查完畢。
3、補充偵查的次數不得超過2次。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補充偵查
是正常程序的。
通俗來說,公、檢、法三家是相互制約和監督的,司法不是一家的事,而是三家的事。一般情況下,公安機關發現案情后,先行偵察。當他們認為有罪時,并無權確定。所以他們就交給檢察院,由檢察院審查,看有沒有罪。如果有罪,檢察院并無權定罪的大小輕重,于是就交到法院,由法院看是否有罪,并根據罪行的輕重判決。如果檢察院認為沒罪或事實不清(也就是檢察院認為有疑惑時),就退回公安局進行補充偵察。公安局在接到檢察院的退回案件后,必須在一定時間內補充偵察完畢,但這個時間沒有下限,只有上限。所以派出所在不到一個月內又把材料交到檢察院就說明他們補充偵察完畢了,所以是正常的程序。
是啊,可能是偵查完了,該下個程序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審查完了,就向法院起訴,等判決吧,能取保候審說明案件比較輕,可能會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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