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條件:
(一)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受理報案后,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準,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應予立案:
1、認為有犯罪事實;
2、涉嫌犯罪數(shù)額、結果或其他情節(jié)達到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3、屬于該公安機關管轄。
(二)公安機關經審查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七日內送達報案的控告人??馗嫒藢矙C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要求立案的復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擴展資料:
第一條 有下列情形的立為刑事案件:
(1)殺人案。故意殺人的:“打砸搶”致人死亡的。
(2)傷害案。流氓傷害他人的;行兇報復致人重傷的:“打砸搶”致人傷殘的。
(3)搶劫案。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因“打砸搶”毀壞財物的。
(4)投毒案。投放毒物致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
(5)放火案。放火燒毀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6)爆炸案。使用爆炸方法進行破壞,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的。
(7)決水案。故意決開水庫、河流等堤壩,毀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傷亡的。
(8)強奸案。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輪奸婦女的、奸淫不滿十四歲幼女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立案
立案條件:
(一)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受理報案后,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準,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應予立案:
1、認為有犯罪事實;
2、涉嫌犯罪數(shù)額、結果或其他情節(jié)達到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3、屬于該公安機關管轄。
(二)公安機關經審查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七日內送達報案的控告人。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要求立案的復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報案人報案時需提供如下資料:
一、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和復印件,單位報案的帶備營業(yè)執(zhí)照原件和復印件(非法人代表報案應攜法人代表授權書),報案人應在復印件上注明提供的時間及寫上“與原件相同”,簽字蓋章(或捺印指紋)。
二、書面報案材料以及舉報犯罪事實的相關證據材料,并應簽字蓋章(或捺印指紋)。
三、有關部門移交的案件,要有案件移交函、移交清單、調查(稽查)報告書、證據材料等。
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基本程序:
受理:
(一)受理案件時,報案人首先應當向經偵部門的接警民警說明來意,填寫《報案表》,接受接警民警的詢問,如實說明相關的情況,提供相關的證據和材料。
(二)接受案件后,接警民警會及時將案情錄入警用信息管理系統(tǒng),并通過系統(tǒng)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把該系統(tǒng)自動編號的《報案回執(zhí)》交報案人。
(三)接受刑事案件之后,經偵部門會盡快開展立案審查工作,一般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決定,并告知當事人。遇疑難、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可延長30到60個工作日決定是否立案,但需要報經相關領導批準。對于延長審查期限的,辦案單位應向報案人作好解釋工作。
擴展資料:
經濟犯罪具有以下四個顯著特征:
(一)任何經濟犯罪都必須具有經濟的內容;
(二)經濟犯罪的主體只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不是上述三類人員不構成這類犯罪;
(三)經濟犯罪分子獲取非法的物質利益一定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
(四)從總體上看,經濟犯罪是一種腐敗行為。并認為經濟犯罪的具體罪名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一)基本罪名:指的是法律明確規(guī)定利用職務之便作為犯罪構成的必要要件的罪名,包括貪污罪和受賄罪、挪用公款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等;
(二)選擇罪名:及法律雖未規(guī)定須以利用職務之便作為一定的構成要件,但卻明確規(guī)定有利用職務之便的情形予以從重的罪名,包括走私罪和投機倒把罪等”。
還有學者認為,“經濟犯罪指的是發(fā)生在商品生產領域、經濟流通領域、分配及調節(jié)領域、消費領域與經濟管理領域,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破壞社會主義經濟關系和經濟秩序,以牟取非法經濟利益為目的,情節(jié)嚴重,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經濟犯罪是指以獲取巨大經濟利潤為目的,以進行非法經濟管理和非法經營活動為手段,危害國家正常經濟秩序的依照刑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
第十三條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由此可見犯罪必須具備兩個本質屬性:
一是具有社會危害性;
二是依法應受刑罰處罰性。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經濟犯罪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guī)定》第一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經過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由接案單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庇纱丝梢姡傅臉藴视腥龡l:
1、有犯罪事實
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并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于自己管轄
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guī)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擴展資料:
立案的程序如下
1、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人員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動。
2、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已經接受的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的發(fā)生,應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正確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打下基礎。
3、對立案材料的處理。公安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后,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1)對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辦人員填寫《立案報告表》,包括:填報單位、案別、編號、發(fā)案時間和地點、傷亡情況及財物折款、案情概述、承辦人員姓名及填表時間等。然后制作《立案請示報告》,經本機關或部門負責人審批后,制作《立案決定書》。
最后,由負責審批人簽名或蓋章。屬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還要報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以書面形式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經審查認為具備立案條件的,應當在收到自訴狀或口頭告訴第2日起15日以內立案,并書面通知自訴人。
(2)對于決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員制作《不立案通知書》,有關負責人同意后,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主管機關應當認真復議,并將復議結果通知報案,控告,舉報的單位或者個人。
自訴案件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15日以內作出不立案決定,書面通知自訴人并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對于那些雖然不具備立案條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門給予一定處分的,應當將報案、控告或舉報材料移送主管部門處理,并通知控告。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管轄刑事案件立案標準
如果當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達到法定的立案條件的,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訴案件立案偵查。對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需要公安機關立案。經偵就是經濟犯罪偵查措施。指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為獲得證明有無犯罪事實、犯罪情節(jié)輕重的有關證據以及捕獲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專門的調查措施和強制措施。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zhí)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fā)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以后,可視案情需要決定什么時間抓人,一般情況下,案件立案偵查工作開始時,犯罪嫌疑人已經在看守所了。抓到人后先刑拘,30天內轉捕。
可以。
《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對其有相應的規(guī)定:
第十條 上級公安機關必要時可以立案偵查或者組織、指揮、參與偵查下級公安機關管轄的經濟犯罪案件。下級公安機關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幾個公安機關都有權管轄的經濟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必要時,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對管轄不明確或者有爭議的,應當協(xié)商管轄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擴展資料:
《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相關法條: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不論是否有管轄權,都應當接受并登記,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辦理,不得以管轄權為由推諉或者拒絕。
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于其管轄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對于不屬于其管轄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機關。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動投案后,應當立即進行審查并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難、復雜線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關于公安機關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
經濟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
犯罪地是指犯罪行為發(fā)生地。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經濟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fā)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fā)生地。
居住地包括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戶籍所在地最后連續(xù)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聘請的律師對案件管轄有異議的,可以向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申訴后的七日以內予以答復。
第二章 立案、銷案 公安機關接受涉嫌經濟犯罪線索的報案、控告、舉報、自首后,應當進行審查,并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的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
公安機關接受行政執(zhí)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經濟犯罪案件后,應當在三日內進行審查,并決定是否立案。
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或書面通知立案的,應當在指定期限內立案偵查。 經審查,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
(一)認為有犯罪事實;
(二)涉嫌犯罪數(shù)額、結果或其他情節(jié)達到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三)屬于該公安機關管轄。 需要立案偵查的案件與人民法院受理或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民事案件,屬于同一法律事實,如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一)人民法院決定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撤銷該判決、裁定的;
(二)人民檢察院依法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查詢立案情況的,應當隨時告知。
下列情形,公安機關應當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一)對于破案的,應當及時將案件辦理結果、犯罪嫌疑人以及追繳涉案財物等情況告知;
(二)對于撤銷案件的,應當及時將銷案結果、理由告知;
(三)對于未破的重大經濟犯罪案件,應當采取適當方式,在立案后定期將可以公開的情況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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