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里有沒有行政案件移交刑偵大隊
行政訴訟案件不會移交刑偵大隊處理,如果發現有犯罪線索,法庭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司法建議書,是否立案偵辦應由公安機關作出決定。
一般刑偵大隊接的案子大不大?
一般刑偵大隊接的案子大不大?你怎么判定一個案子的大小,刑偵大隊是處理刑事案件的。
一般新津大隊接的案子,當然會有大有小,如果是在處理不了的,我們可以上交給其他的新津大隊上一級的行政大隊
一般刑偵大隊接的案子,都是特殊的案件,造成惡劣影響的案件,屬于專門受理的案件。
請問刑偵大隊這么做是否合法,這樣的處法是否合理。所觸犯的是哪條法規屬于什么性質?
10月22日區刑大到我店里拿走四臺手機,兩臺是客戶放在我處維修的故障機,另兩臺是我回收進來的報廢機用于拆配件的。這一再兩臺非賊機。10月24日我去刑偵大隊取維修機時卻被拘留還被告知要罰款5000元。刑偵大隊的行為是否合法要看其執行公務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及行政案件的相關程序規定,公安機關向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收集或者調取證據時,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公安機關介紹信和偵查人員工作證。依法拘留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
刑偵大隊可以直接抓人嗎
可以,別說是刑警就算是普通警察在擁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也可以對嫌疑人進行抓捕,只是如果抓錯了,當事警察也被處分很可能倒霉的。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人民警察法》第九條公安機關最長傳喚、繼續盤問、拘傳的時間為24小時。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人民警察法》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
可以,這是人民警察法賦予人民警察的權利。
警察不能抓人,那誰能抓人?
可以,警察有這權利
不行,要有緝捕令
刑偵大隊有權利抓人和扣留嗎
有權。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人民警察法》第九條公安機關最長傳喚、繼續盤問、拘傳的時間為24小時。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人民警察法》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
擴展資料
刑偵大隊抓人案例:武強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抓獲一名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
11月7日,刑偵大隊接到馬某報警稱:其于11月6日在淘寶網購買軟件時,經與淘寶客服提供的QQ號碼、微信號聯系后,被對方以索要各種費用為由詐騙7200元。
接報后,縣局領導高度重視,要求刑偵大隊、網安大隊迅速抽調精干警力成立專班全力展開案件偵破工作。專案民警通過對涉案信息流、資金流進行梳理、研判,發現廣州揭陽市陳某加有重大作案嫌疑。
根據線索,辦案民警立即趕赴廣州揭陽進行落地查證工作,通過近一周的走訪排查,11月17日將犯罪嫌疑人陳某加抓獲歸案。
經查:該犯罪嫌疑人陳某加在受害人淘寶網購買定位服務軟件時,冒充商家客服以軟件“試用、激活”為由實施詐騙12起,初步審訊查明涉案金額約20萬余元。
犯罪嫌疑人陳某加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治安管理處罰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人民警察法》
有權。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人民警察法》第九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最長傳喚、繼續盤問、拘傳的時間為24小時。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人民警察法》:
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準,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并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于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于不批準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刑偵大隊有權利抓人的而且不經過檢查院的批捕,但是扣留的期限滿了需要進一步查清事實,就需要檢查院批準逮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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