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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偵大隊立案就抓人嗎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10-23 14:52:25

誰知到經偵大隊立案后的工作流程嗎?

公安機關經濟偵查大隊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立案后會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抓捕犯罪嫌疑人,原則上都要抓捕,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會根據社會危害性的程度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強制措施;刑事拘留的初始期限是三日,根據偵查情況最多可以延長四日,如果是多次、結伙、流竄作案的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到期后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檢察院有七日的審查期,七日后必須做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辦理經濟犯罪案件的基本程序

       一、受理

        (一)受理案件時,報案人首先應當向經偵部門的接警民警說明來意,填寫《報案表》,接受接警民警的詢問,如實說明相關的情況,提供相關的證據和材料。

        (二)接受案件后,接警民警會及時將案情錄入警用信息管理系統,并通過系統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把該系統自動編號的《報案回執》交報案人。

        (三)接受刑事案件之后,經偵部門會盡快開展立案審查工作,一般在7個工作日內,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決定,并告知當事人。遇疑難、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可延長30到60個工作日決定是否立案,但需要報經相關領導批準。對于延長審查期限的,辦案單位應向報案人作好解釋工作。

        二、立案

        (一)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受理報案后,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批準,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公安機關應予立案:

        1、認為有犯罪事實;

        2、涉嫌犯罪數額、結果或其他情節達到經濟犯罪案件的追訴標準,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3、屬于該公安機關管轄。

        (二)公安機關經審查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有控告人,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七日內送達報案的控告人??馗嫒藢矙C關不立案決定不服的,可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要求立案的復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三、偵查

        (一)已經批準立案的,立案單位應及時展開偵查工作。

        (二)公民認為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有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向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紀檢監察部門、督察部門或上級公安機關反映投訴。有權向各級人民檢察院反映、投訴。有權向各級政府有關部門或各級人大反映、投訴。

        四、破案

   經過偵查,具備以下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經偵部門可以宣布破案:

  (一)犯罪事實已有證據證明;

 ?。ǘ┯凶C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ㄈ┓缸锵右扇嘶蛘咧饕缸锵右扇艘呀洑w案。

  五、偵查終結

  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法律手續完備,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應當制作《起訴意見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后,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經濟犯罪案件受害人在偵查階段的權利和義務

  一、受害人在接受偵查員的詢問時,有要求對方出示工作證件的權利。

  二、受害人接受詢問前,有向辦案人員提出接受詢問場所的建議權利。

  三、受害人有權要求偵查員為其隱私保密。

  四、受害人有義務向經濟犯罪偵查部門如實提供證據、證言,不得故意誣告、陷害他人。

公安局經偵大隊立案需要什么?

有證據,但是經過連續不斷的申訴才獲得新證據《2008年12月》。案件發生在1991年是被告人偽造假契騙取房管所的登記。構成詐騙罪和侵占罪。謝謝回答。

如果當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達到法定的立案條件的,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訴案件立案偵查。對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需要公安機關立案。經偵就是經濟犯罪偵查措施。指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為獲得證明有無犯罪事實、犯罪情節輕重的有關證據以及捕獲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專門的調查措施和強制措施。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以后,可視案情需要決定什么時間抓人,一般情況下,案件立案偵查工作開始時,犯罪嫌疑人已經在看守所了。抓到人后先刑拘,30天內轉捕。

1,公安局經偵大隊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有犯罪事實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2,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3,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生,至于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犯罪人是誰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后的偵查或審理活動來解決。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有犯罪事實存在。

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司法機關對于控告、檢舉或者自首的材料,應按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通知控告人、檢舉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如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立案。

立案后,一般案件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開始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審理;如沒有犯罪事實,或者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則不予立案?!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認為應予受理的,應在7日內立案;認為不應受理的,應在7日內通知原告,并說明理由。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立案



1、報案人可直接到市(縣、區)公安局(分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大隊)案件受理室報案。為使公安機關能清楚地了解案件基本情況,及時打擊經濟犯罪。

2、經濟偵查大隊,僅對經濟犯罪行為負有法定的偵查與處理義務與權力。如果警方根據當事人的描述,認定為民事糾紛,警方是不會介入的。

3、如果當事人有確切證據或理由,證明警方作出的認定為民事糾紛不予介入的決定是錯誤的,可以將所持有的相關證據,向當地檢方提出,請求檢方依法履行職責,確認警方不予立案的決定是否正確。如果不正確,請求檢方要求當地警方糾正其錯誤的行為。

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90條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16條、217條:如果當事人欠條所體現的問題,并非詐騙等經濟犯罪,不屬于經偵大隊的管轄范圍,當事人應搜集并整理相關證據,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請求發布支付令,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維護己方合法權益。

擴展資料:

(一)調查訪問。也稱調查詢問,是基本的偵查措施,指運用公開或秘密的方法手段,就案件有關的人、事、物,向有關人員或知情人進行的調查工作,是案件偵查過程中經常采用的一種方法。

(二)審訊。也稱為訊問,在經濟犯罪案件偵查中是指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為審查核實證據,查明案件事實真相,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的一種偵查措施。但需注意的是審訊時應注意嚴禁刑訊逼供和重證據不輕信口供的原則。

(三)現場勘查。在經濟犯罪案件發生后,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為查明案件事實、搜集犯罪證據、發現犯罪線索,偵查人員依法運用一定的策略和技術手段,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等進行勘查、搜查。

(四)摸底排查。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在一定范圍內對有作案條件的個人逐個進行調查,以便從中發現線索,確定犯罪嫌疑對象的偵查措施。

(五)控制銷贓。在偵查工作中,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組織專門力量或依靠群眾,對犯罪分子可能銷贓的有關場所進行監視控制,進而發現贓證,查獲犯罪嫌疑人。

(六)查帳、查詢和凍結存匯款。在經濟案件偵查中,查帳工作是很有必要的,主要是查清與案情有關的帳務往來。一般是對現金往來日記帳、銀行往來日記帳、物資帳和對涉案經濟活動有關的帳頁(冊)、單據、票據等情況查證。

(七)搜查、收集證據。搜查的目的是為了發現和獲取各種犯罪證據、發現和取得檢查鑒定樣本、直接查獲犯罪嫌疑人、發現和確認犯罪現場。對于搜查中發現的與案件有關的物證和書證,可以扣押。但在扣押中需注意扣押物品應開列詳細的扣押物品清單;扣押物品應及時上報統一保管。

(八)稅務核定。在涉稅犯罪案件偵查中,因案情需要,公安機關經偵部門可以委托稅務機關或被指定有權進行稅務核定的專業人員,對特定繳稅主體在特定時期應納稅和實際納稅情況進行核查認定,并出具認定結論。

(九)刑事技術鑒定。在經濟犯罪案件中偵查中,需要對涉案的書證進行鑒別和判斷時,公安機關應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和專門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通過科學分析和檢驗,就涉案的書證與案件事實的關系作出鑒別和判斷。經濟犯罪案件中的刑事技術鑒定主要是指文件、印章等鑒定。

(十)查緝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經偵部門通過各種手段、方法,發現犯罪嫌疑人并予以捕獲的偵查措施。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經濟犯罪偵查措施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
  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生。至于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犯罪人是誰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后的偵查或審理活動來解決。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雖有犯罪事實發生,但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責任。

經偵大隊立案就抓人嗎

經偵大隊立案就抓人嗎

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司法活動。公安機關經濟偵查大隊接受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刑事案件的立案審查期限一般情況下,在七日以內決定是否立案。重大、復雜線索,經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三十日。特別重大、復雜線索,經地(市)級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立案審查期限可延長至六十日。一旦立案偵查,原則上第一時間抓捕,至于說什么時候能夠抓捕歸案,則沒有具體的時間規定。

經偵大隊立案后會交給派出所警察辦理嗎

如果當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達到法定的立案條件的,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訴案件立案偵查。對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需要公安機關立案。經偵就是經濟犯罪偵查措施。指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為獲得證明有無犯罪事實、犯罪情節輕重的有關證據以及捕獲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專門的調查措施和強制措施。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以后,可視案情需要決定什么時間抓人,一般情況下,案件立案偵查工作開始時,犯罪嫌疑人已經在看守所了。抓到人后先刑拘,30天內轉捕。

經濟偵查大隊,僅對經濟犯罪行為負有法定的偵查與處理義務與權力。

如果警方根據當事人的描述,認定為民事糾紛,警方是不會介入的。

1,如果當事人有確切證據或理由,證明警方作出的認定為民事糾紛不予介入的決定是錯誤的,可以將所持有的相關證據,向當地檢方提出.

請求檢方依法履行職責,確認警方不予立案的決定是否正確。如果不正確,請求檢方要求當地警方糾正其錯誤的行為。

2、如果當事人欠條所體現的問題,并非詐騙等經濟犯罪,不屬于經偵大隊的管轄范圍,當事人應搜集并整理相關證據.

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請求發布支付令,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維護己方合法權益。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90條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16條、217條

擴展資料:

條件

立案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

指客觀上存在著某種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

這是立案的首要條件。

有犯罪事實,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須是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行為。

立案應當而且只能對犯罪行為進行。

如果不是犯罪的行為,就不能立案。

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的規定,有危害社會的違法行為,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就不應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開始,此時所說的有犯罪事實,僅是指發現有某種危害社會而又觸犯刑律的犯罪行為發生。

至于整個犯罪的過程、犯罪的具體情節、犯罪人是誰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時就全部弄清楚。

這些問題應當通過立案后的偵查或審理活動來解決。

2.要有一定的事實材料證明犯罪事實確已發生。

包括犯罪行為已經實施、正在實施和預備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指依法應當追究犯罪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當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時,才有必要而且應當立案。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雖有犯罪事實發生,但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立案



不會,是由經偵獨立辦理,如果牽扯刑事會與刑警聯合辦案。
剛才有個朋友說觸及刑事和刑警聯手辦理,這不一定,經偵大隊是經濟偵查隊,負責合同詐騙,特大詐騙,非法特大集資等牽涉金額問題,派出所負責轄區主要的維穩和民情治安,刑警是負責八大類和其他小類的刑事案件,經偵大隊十個案件九個刑拘,然道天天叫刑警配合?這不可能,經偵大隊立案后就是經偵辦理,比如派出所受理一起合同詐騙,金額200萬,這只是初步受理,然后移交經偵,注意,立案后是該單位全權負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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