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案,現已和解,看守所能放人嗎?
我朋友打架致人輕傷,現羈押。現雙方已和解,達成賠償協議,受害人答應不在追究刑事責任,并寫了諒解書,請問看守所什么時候放人?(1)如果是在接受刑事調查(即刑拘期間),當事人的和解不影響偵查機關繼續偵查;
(2)和解只能做為刑事案件的一個情節;
(3)檢查云可以“情節輕微,危害顯著不大”做出不起訴決定,然后放人;
(4)人民法院可以“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或“情節輕微,免除刑事處罰”判決,然后放人;
綜上,當事人和解與是否放人公安偵查階段基本是沒有影響的,一般只對檢察院審查起訴時和人民法院審判時有影響。
我國刑法規定故意傷害致受害人輕傷的,應予以追究刑事責任,即已構成刑事犯罪,及時取得受害人諒解,也不能撤銷案件,但可以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罰。
相關法律條文如下:
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
(二)故意傷害罪
1.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故意傷害致一人輕傷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打人致輕傷二級,對方已寫諒解書,在看守所關了一個月,什么時候放人
上海鄧傳友律師:刑事案件一般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叫偵查階段,由公安機關處理,處理結束后認為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制作《起訴意見書》移送檢察院。第二階段叫審查起訴階段,由檢察院處理,認為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制作《刑事起訴書》移送法院審判。第三階段叫審判階段,由法院開庭審理,作出判決。 根據你說的情況,現在應該在偵查階段。此時,存在二種可能:第一,如果公安認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仍需追究刑事責任,將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在這種情況下,刑事訴訟程序已經啟動,即使對方同意私了,并不能阻止追究刑事責任,犯罪嫌疑人不會放出來。但受害人向公安機關出具諒解書,可以作為減輕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第二,如果公安認為屬于輕微刑事案件,則可以決定不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刑事案件程序結束。如果受害人仍要追究刑事責任,可以自己向法院起訴。(也就是自訴案件) 總之,現在放不放人取決于公安機關對案件的定性。
把人打致輕傷,寫諒解書后多久能放人,現在看守所呆了79天了,法律規定最多多久能結案判斷緩
寫諒解書不一定就能放人,要看公安局是否移送檢察院,若移送檢察院,還要看檢察院是否想法院起訴,建議請專業律師。
首先,將人打傷至情傷,那么已經觸犯刑法,構成犯罪;其次,刑事案件一般分為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公安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檢察院階段)、審判階段(法院階段);第三,前兩個階段時間一般浮動較大,第三個階段一般要3-6個月。所以,您問的這種情況具體要看案件的進展,即到了哪一階段。
最快3個月結案
六個月以上判 。可委托律師辯護
出諒解書 是好事 但是最好由律師在中間協調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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