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和自訴的區別
弟弟和他朋友A打架,他朋友經過法醫鑒定是輕傷,我弟弟是輕微傷,派出所調解不成,案件交到公安機關,然后檢查院。此時家人人發現派出所上交案件的時候,弟弟的輕微傷鑒定并沒有交上去,但是公安機關已經不受理弟弟的法醫鑒定書,氣憤之余我們準備吃虧賠點算了。結果這時候發現,弟弟之前和朋友大家至鼻梁骨骨折,因為那個醫生受了賄賂沒有跟我們家坦白!!!!請問一下,這個事情接下來我們該怎么去訴。是不是自能去自訴,不能公訴了?自訴和公訴區別,以及我們是不是應該得到賠償。1.定義不同:
①自訴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并由司法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②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過審判確定犯罪事實、懲罰犯罪人的訴訟活動。
提起公訴應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檢察院決定起訴的時候,應當依法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不允許越級起訴。如果人民檢察院受理不屬于同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例如,縣(市、區)人民檢察院受理的屬于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應當報送地市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后,由它向其同級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提起訴訟主體不同:
①自訴是當事人自己提起的訴訟,公訴是檢察院依職權主動提起的訴訟。
②公訴是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
3.提起訴訟條件不同:
①自訴條件:有適格的自訴人;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屬于自訴案件范圍;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②公訴條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提起公訴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2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犯罪事實是對犯罪嫌疑人正確定罪和處刑的基礎,只有查清犯罪事實,才能正確定罪量刑。因此,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必須首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
2.證據確實、充分。證據是認定犯罪事實的客觀依據。因此,人民檢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區別主要有:(一)案件來源不同;(二)犯罪性質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訴案件中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大,自訴案件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小;(三)舉證責任不同。
要看傷者的傷情。
如果是輕傷,那么就是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提出;
如果是重傷以上,那就是公訴,由公安機關偵查取證,由檢察院提起公訴。
而不是象樓上那位說的由法院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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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刑事案件。它是“公訴案件”的對稱。
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不告不理”是人民法院處理自訴案件的一條基本原則。根據新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2.你們這個情況是可以去自訴,收集好證據,然后找個好律師就可以的,一般都會勝訴的.
公訴是檢察院起訴并負責舉證,用于絕大多數刑事案件
自訴是公民或法人自己起訴,用于民事訴訟(主要由自己舉證),個別刑事訴訟(自己舉證),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倒置,被告機關舉證)
自訴與公訴的區別是什么?
自訴: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62616964757a686964616fe59b9ee7ad9431333264656131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向法院直接提起的刑事訴訟。公訴的對稱 。這類案件屬于告訴乃論的和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 。前者指侮辱罪 、誹謗罪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虐待家庭成員罪等,后者指輕傷害罪、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或裁定罪、重婚罪、拒絕撫養罪等。
在中國,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害人如果是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自訴。被害人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自訴的,其近親屬也可代為自訴。自訴有提交訴狀和口頭自訴兩種方式。口頭自訴的,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自訴,人民法院也可進行調解,被告人還可以對自訴人提出反訴。自訴案件由審判員一人審理,人民檢察院一般不出席審判。
公訴:公訴案件是指由國家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控告權,指控被告人犯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要求對被告人定罪科刑的案件,這類案件在刑事案件中是主要的。 公訴案件一般要經過如下過程: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對認為構成犯罪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起訴意見書;人民檢察院負責審查起訴,認為構成犯罪的, 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在庭審過程中,通過法庭調查及控方與被告人及辯護人雙方的辯論,核實證據,查清事實,然后對被告人的行為進行是否有罪及罪名和量刑進行裁判。 在以上過程中, 偵查階段,公安機關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由公安機關向人民檢察院提請逮捕,人民檢察院批準后,可以逮捕犯罪嫌疑人,也可以視情況采取其他強制措施。
兩者的區別:自訴是當事人自己提起的訴訟。公訴是檢察院依職權主動提起的訴訟。
根據《刑事訴訟法》復規定,公訴制案件和自訴案件的區bai別主要有:(一)案件du來源不同;(二)犯罪性質zhi和危害程度不同。dao公訴案件中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大,自訴案件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小;(三)舉證責任不同。
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過審專判屬確定犯罪事實、懲罰犯罪人的訴訟活動。
而自訴是指法律規定的自訴案件的被害人或監護人,為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直接向法院提起的刑事訴訟。
自訴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
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過審判確定犯罪事實、懲罰犯罪人的訴訟活動
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向法院直接提起的e69da5e887aa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433616330刑事訴訟。公訴的對稱。這類案件屬于告訴乃論的和其他不需要進行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以及公訴轉自訴的案件。“告訴才處理”指侮辱罪
、誹謗罪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虐待家庭成員罪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指輕傷害罪、拒不執行法院判粻害綱轎蕺計告襲梗陋決或裁定罪、重婚罪、拒絕撫養罪等。
“公訴轉自訴案件”即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的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在中國,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被害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害人如果是未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自訴。被害人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自訴的,其近親屬也可代為自訴。自訴有提交訴狀和口頭自訴兩種方式。口頭自訴的,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撤回自訴,人民法院也可進行調解,被告人還可以對自訴人提出反訴。自訴案件由審判員一人審理,人民檢察院一般不出席審判。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過審判確定犯罪事實、懲罰犯罪人的訴訟活動。
公訴和自訴的區別是什么?
是不是形成犯罪的就會被公訴,沒形成反正只形成違法的就得自訴,不告不究?rn還是說審理犯罪分為公訴和自訴兩種,一些罪名是公訴,一些罪名要自述?rnrn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的區別是不是等同于違法與犯罪的區別?rn除了民事責任、刑事責任以外還有什么責任,比如行政責任?rnrnrn回答可以簡單,但請不要隨便復制一堆亂七八糟的東西就算完事。1.定義不同:
①自訴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并由司法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②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過審判確定犯罪事實、懲罰犯罪人的訴訟活動。
2.提起訴訟主體不同:
①自訴是當事人自己提起的訴訟,公訴是檢察院依職權主動提起的訴訟。
②公訴是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
3.提起訴訟條件不同:
①自訴條件:有適格的自訴人;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屬于自訴案件范圍;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②公訴條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資料:公訴-百度百科
你好。公訴和自訴是針對刑事訴訟的提起來說的。面對的都是涉嫌構成刑事犯罪的人。
1、自訴是受害人自己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
公訴是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
2、根據刑法,絕大部分犯罪都是公訴的,即由公安偵查,檢察院起訴,法院審理。只有刑法特別規定某類犯罪可以自訴時,案件的受害人才能直接到法院起訴。
3、民事責任針對的是責任類型,就是承擔私人對私人的責任。刑事責任,是國家對私人(犯罪人)的強制責任。違法與犯罪是說的行為的性質。與民事責任、刑事責任不是等同關系。民事責任是違法為的私人之間的責任形式;刑事責任是違法并達到犯罪后的,國家需要進行強制的責任形式。
4、根據我國法律,責任形式包括: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三種。
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者之間是有嚴格區別的,主要是:
(一)案件來源不同。公訴案件是由國家公訴機關即人民檢察院提起的;而自訴案件是由被犯罪行為侵害的公民、個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二)犯罪性質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訴案件中犯罪行為的性質一般來說比較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大,案件一經起訴人民法院必須依法進行審判,除公訴機關認為所指控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對被告人定罪和處以刑罰申請撤回起訴,人民法院準許撤回起訴外,人民法院必須依據審理中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作出有罪或無罪判決。而自訴案件犯罪行為的性質多數不甚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小,因而,自訴人在判決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訴,對告訴才處理和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三)審查程序不同。與庭審方式改革相適應,現行刑事訴訟法弱化了公訴案件進行庭前審查的實體內容,基本上實行程序性審查,即審查只要符合“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照片的”,人民法院就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審查的主體是負責該案審理的審判組織成員;而自訴案件則應經二次審查,第一次是立案前的程序審查,審查是否符合立案標準,根據立、審分立的原則,審查的主體應是專門審查立案的人員。第二次審查是開庭前的實體審查,審查是否符合“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這一開庭審理的必備條件,符合開庭審理條件的應轉到開庭審理程序,不符合開庭審理條件的,應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裁定駁回起訴,審查的主體是負責該案審理的審判組織人員。
(四)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完全相同。如:1、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反訴;而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雖然有權對司法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提出控告,但絕不能就案件事實本身對司法人員提出反訴;2、自訴案件的被害人作為自訴人如果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決不服的,有權在法定上訴期內按照法定程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享有獨立的上訴權;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沒有獨立的上訴權,無權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或裁定提出上訴,只能自收到判決書五日以內,請求人民檢察院在法定期限內按照法定程序提起抗訴。
(五)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不同。自訴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訴人,居原告地位,而公訴案件中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則處于證人地位。
(六)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時間不同。如1、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而自訴案件的被告人隨時有權委托辯護人;2、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而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七)舉證責任不同。自訴案件的舉證責任規定為完全由自訴人承擔,對于缺乏證據的自訴案件,人民法院有權限期自訴人補充證據,如果自訴人提不出補充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調取和收集到必要的證據,應說服自訴人撤回訴訟,或者裁定駁回訴訟;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只是就自己遭受犯罪行為直接侵害的事實和有關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向司法機關如實進行陳述和控告,至于收集和核對案件事實和證據以及查獲犯罪嫌疑人是司法機關應盡的職責;被告人也沒有證明自己有罪和無罪的責任,司法機關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到確實充分的證據,才能對被告人提起訴訟和處以刑罰,由此可見,公訴案件的舉證責任完全由公訴機關承擔。
(八)刑罰處罰的輕重不同。自訴案件的刑罰處罰,一般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公訴案件的刑罰處罰可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九)案件的可分性特點不同。自訴案件中的一個犯罪行為侵害了數個人的利益,受害人不只一人,而是數人,在這種情況下,其中任何一個受害人都有權單獨向人民法院提出控訴,沒有提起控訴的受害人,有權放棄訴訟。如果是數人共同對某一人實施某一犯罪行為,受害人有權對其中的一人或幾人提起控訴,兩種情形不管屬于哪一種情形,受害人的控訴均應視為有效,不受限制;但公訴案件的情況恰恰相反,它具有一案不可分的特點,即一個被告人犯了數罪,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所有被告人,都必須一案審理,不能“一罪一審”或“一人一審”。
(十)審理期限的要求不同。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及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等,在上述期限內不能辦結的,經省、直轄市、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決定,審理期限可延長一個月。根據《解釋》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羈押的自訴案件的審理期限、延長審理期限的理由、批準或決定延長審理期限的機關及可延長的期限和公訴案件一致;但適用普通程序審理被告人未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后六個月內宣判,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1.定義不同:
①自訴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司法機關提起訴訟,并由司法機關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②公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法院通過審判確定犯罪事實、懲罰犯罪人的訴訟活動。
提起公訴應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檢察院決定起訴的時候,應當依法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不允許越級起訴。如果人民檢察院受理不屬于同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例如,縣(市、區)人民檢察院受理的屬于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應當報送地市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后,由它向其同級的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提起訴訟主體不同:
①自訴是當事人自己提起的訴訟,公訴是檢察院依職權主動提起的訴訟。
②公訴是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責任。
3.提起訴訟條件不同:
①自訴條件:有適格的自訴人;有明確的被告人和具體的訴訟請求;屬于自訴案件范圍;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②公訴條件: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
提起公訴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2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犯罪事實是對犯罪嫌疑人正確定罪和處刑的基礎,只有查清犯罪事實,才能正確定罪量刑。因此,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必須首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
2.證據確實、充分。證據是認定犯罪事實的客觀依據。因此,人民檢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區別主要有:(一)案件來源不同;(二)犯罪性質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訴案件中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大,自訴案件犯罪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小;(三)舉證責任不同。
如何判斷是公訴案件還是 刑事自訴案件?
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二百五十七條、二百六十條、二百七十條的規定,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是指構成以下五種罪名的案件:侮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誹謗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虐待罪(刑法第二百六十條);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法律咨詢:報了案,派出所介入了,一定就是刑事公訴案件了嗎?即使對方不起訴了,也有可能付刑事責任嗎 中顧法律網律師解答:
派出所介入就是立案了,是否一定公訴,要看處理結果,可以移交檢察院公訴,也可以撤銷案件。如果認定輕傷后不拘留,又通過調節賠償了受害方,就不會再走起訴判刑的程序了。
相關法律知識:
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刑事自訴案件:
(一)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中有原告和被告,明顯屬于輕傷害,因果關系清楚,不需要進行偵查的傷害案;
(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中告訴才處理并且不需要偵查的侮辱、誹謗案;
(三)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四)刑法第一百八十條重婚案,但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除外;
(五)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破壞現役軍人婚姻案;
(六)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虐待案;
(七)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遺棄案;
(八)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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