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區別和體現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是在刑事訴訟中被刑事追訴的人,二者的區別在于犯罪嫌疑人只存在于公訴案件的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而被告人則既存在于公訴案件也存在于自訴案件并且都是存在于審判階段。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雖然是對因涉嫌犯罪而被追訴的人的兩種稱謂,但是卻有著重要的程序和實質意義。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稱謂不僅表明了各自所處的訴訟階段不同,而且互相間還有獨立的意義,即“犯罪嫌疑人”并不必然發展變為“被告人”。有些案件在經過偵察和審查起訴,最終決定不追究刑事責任,則“犯罪嫌疑人”不會變成“被告人”,訴訟將會終止。
不僅在程序意義上不同,在刑事訴訟中所享有的權利,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也有區別。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中主要有以下權利:
(1)委托辯護人
(2)拒絕回答偵查人員提出的與案件無關的問題
(3)聾、啞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訊問等程序
(4)有權核對訊問筆錄
(5)有權自行書寫供述
(6)有權申請重新或者補充鑒定
(7)有權提出申訴。
而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主要有以下幾項權利:
(1)參加法庭調查,進行證據質證
(2)參加法庭辯論
(3)向法庭做最后陳述
(4)對自訴人提出反訴
(5)提起上訴
(6)提出申訴。
區別就是所處的刑事階段不同。
體現:在偵查中稱犯罪嫌疑人,在法院審判階段稱被告,審判后宣布有罪的人稱罪犯。
拓展資料:
犯罪嫌疑人(suspect crime suspect)又稱嫌犯,罪嫌。指犯罪偵查機關的偵查對象或者被偵查線索初步確定的懷疑對象。犯罪嫌疑人必須是特定的人,對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確定的犯罪實施者不能稱為犯罪嫌疑人。在刑偵實踐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場證據和其他科學證據排除嫌疑。刑事偵查終結后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稱為刑事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具有的法律權利:
1、獲得法律幫助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2、委托辯護人的權利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3、申請回避的權利
對檢察人員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系的,檢察人員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犯罪嫌疑人有權要求其回避。
4、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5、申請取保候審的權利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和聘請的律師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6、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訊問,有拒絕回答的權利
7、要求解除強制措施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于人民檢察院采取強制措施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8、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的權利
對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
9、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申訴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對人民檢察院作出的不起訴決定,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10、核對筆錄的權利
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糾正。
11、對侵權提出控告的權利
對于檢察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
12、獲得賠償的權利
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因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參考資料:華律網:犯罪嫌疑人與被告的區別
在刑事訴訟的全過程中,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同一人在不同階段的不同稱謂。
在刑事偵查至提起公訴前,公安機關與檢察機關將都稱其為犯罪嫌疑人;
至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時起,即檢察院向法院遞交的起訴書上,開始將其稱為被告人,在法院審理時也叫做被告人。
體現:1提起公訴以后才稱被告人
2疑罪從無,未經法院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
3控方負舉證責任
以檢察院的起訴書為分界點,起訴前都稱犯罪嫌疑人,起訴后稱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人根據刑事階段予以劃分稱謂,被告人一般在審判階段予以稱謂,其他階段如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稱謂是犯罪嫌疑人!
犯罪分子與犯罪嫌疑人有何區別?
坦白,是指犯罪分子雖不具有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行為。成立坦白應當符合以下構成要件:主體為犯罪嫌疑人。坦白的概念與構成要件主體是犯罪嫌疑人是不是矛盾了?犯罪分子與犯罪嫌疑人區別:兩者是不同時期稱呼,1996年3月《刑事訴訟法》修改前都將犯罪嫌疑人叫做犯罪分子,修改后,將沒有經過法院審判認定有罪的,都叫做犯罪嫌疑人。判決后罪犯也可以叫做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是已經確定了犯罪的事實了,嫌疑人就是沒有確鑿的證據,還只是在懷疑是罪犯。
犯罪分子是已經確定他有罪了,犯罪事實存在。犯罪嫌疑人是懷疑的有罪,但是還在收集證據等宣判。
被判了叫犯罪分孑,沒判前叫嫌疑人
罪犯,犯人,罪人,犯罪人,嫌犯,犯罪嫌疑人的定義是什么?它們有什么區別及聯系?
罪犯:違反刑法規定要受到刑法處罰的人。
犯人:是指在服刑的人。
犯罪人:違反刑法規定要受到刑法處罰的人。
嫌犯與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違反刑法規定要受到刑法處罰,但還沒有定罪的人。
聯系就是他們都觸犯了刑法,但區別在于有沒有定罪
罪犯:亦稱犯人,是指因犯罪而服刑役的人。
犯人:指觸犯了在當下社會中人們一致認可的制度,而應該受到懲罰的人。多指在押的。
犯罪人:是指實施了危害社會行為,危害程度到達了刑事法律規定的事實標準的一切人。
嫌犯: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法律上的稱謂。
犯罪嫌疑人: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的法律上的稱謂。
聯系就是他們都已經或者有一定的較接近觸犯了刑法,但區別在于有沒有最終定罪。
犯罪嫌疑人與犯罪分子有什么區別?
我國法律規定,未經審判機關判決,任何機關組織和個人都不能認定某人有罪。這就是"無罪推定原則"。在法院判決某人犯某罪之前,即使證據確鑿,也要把他稱為"犯罪嫌疑人",只是有嫌疑而已,不是罪犯!這是法律專業術語。"犯罪分子"是大眾的叫法,包括判決前和判決后對犯罪嫌疑人的叫法、不規范的叫法,跟"犯罪嫌疑人"意思大致相同。
兩者的區別,未經過法院的審判者稱為犯罪嫌疑人,經過法院審判認定有罪的為犯罪分子。
他們都是同一個概念 只是處罰有區別了!
犯罪分子就是已經確定了罪行的人,嫌疑人是還沒有定罪的.
有血海身愁的關系!
為什么叫做犯罪嫌疑人而不是犯罪人呢?
犯罪嫌疑人,又稱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對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對其提起公訴以前的稱謂。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無罪推定的原則,除非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不然犯罪嫌疑人是無罪的。
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犯罪嫌疑人通常是指因涉嫌犯罪正被偵查機關立案偵查,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人.由于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處于被追訴的地位,沒有對等的訴訟主體,其權利極易受到來自偵查機關的侵害。 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以前一概稱為犯罪嫌疑人.凡是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被交付審判的人稱為刑事被告人.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后被告人才成為罪犯。
滿意請采納
犯罪嫌疑人,又稱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對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檢察機關正式向法院對其提起公訴以前的稱謂。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無罪推定的原則,除非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不然犯罪嫌疑人是無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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