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工傷又稱職業傷害、工作傷害,指勞動者在從事職業活動或者與職業責任有關的活動時所遭受的事故傷害和職業病傷害。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可將工傷事故分為以下三類:一、根據損傷原因劃分,一共20種,如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器工具傷害等;二、按照損傷程度劃分,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和死亡事故三種;三、按照傷殘級別劃分,分為1-10級共10個傷殘等級,其中1級傷殘等級最嚴重,10級傷殘等級最輕。每個傷殘等級鑒定和賠償標準都不同。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擴展資料:
發生安全事故后如何報告:
事故發生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依照下列規定上報事故情況,并通知公安機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會和人民檢察院:
(一)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級上報至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二)較大事故逐級上報至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三)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綜上所述,目前我國安全事故分為四級,包括一般事故、較大事故和特別重大事故等。安全事故等級劃分依據為死亡人數、重傷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發生安全事故后,企業應該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上報當地政府和主管部門。對于重大事故,政府通常會成立調查組進行事故原因調查。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安全生產事故
安全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擴展資料:
安全生產事故的特征:
1、事故主體的特定性:僅限于生產經營單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事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主要包括公司、企業、合作伙伴、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工礦商業生產經營單位。
2、事故地域的延展性:安全生產事故的范圍不固定,但限制在一定范圍內。
3、事故的破壞性:生產安全事故已經對人員或者生產經營單位造成一定的損害結果,造成人員傷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生產經營單位直接經濟損失,影響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并產生了嚴重的影響。
4、事故的突發性:生產安全事故在短時間內突然發生,不同于職業病等其他損害事件,是在一定危險因素的長期影響下發生的。
5、事故的過失性:生產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為過失造成的事故,與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有本質區別,如違章作業、冒險作業造成的生產安全事故。
因工作不力造成的生產安全事故環境、設備隱患等也應歸為過失,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工作人員有過失行為,未及時糾正和消除不良經營因素,任由不良因素繼續存在,導致事故發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安全事故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生產安全事故
安全生產事故災難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按照事故原因劃分:物體打擊事故、車輛傷害事故、機械傷害事故、起重傷害事故、觸電事故、火災事故、灼燙事故、淹溺事故、高處墜落事故、坍塌事故、冒頂片幫事故、透水事故、放炮事故、火藥爆炸事故、瓦斯爆炸事故、鍋爐爆炸事故、容器爆炸事故、其他爆炸事故、中毒和窒息事故、其他傷害事故20種。
擴展資料
安全生產基本原則
1、“以人為本”的原則
要求在生產過程中,必須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在生產與安全的關系中,一切以安全為重,安全必須排在第一位。必須預先分析危險源,預測和評價危險、有害因素,掌握危險出現的規律和變化,采取相應的預防措施,將危險和安全隱患消滅的萌芽狀態,
2、“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安全生產的重要性要求主管者也必須是責任人,要全面履行安全生產責任。
3、“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
指工程項目各級領導和全體員工在生產過程中必須堅持在抓生產的同時抓好安全工作。他實現了安全與生產的統一,生產和安全是一個有機的整體,兩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對立起來應將安全寓于生產之中。
4、“安全具有否決權”的原則
指安全生產工作是衡量工程項目管理的一項基本內容,它要求對各項指標考核,評優創先時首先必須考慮安全指標的完成情況。安全指標沒有實現,即使其他指標順利完成,仍無法實現項目的最優化,安全具有一票否決的作用。
5、“三同時”原則
基本建設項目中的職業安全、衛生技術和環境保護等措施和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法律制度的簡稱。
6、“四不放過”原則
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當事人和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責任人未受到處理不放過,沒有制訂切實可行的預防措施不放過。“四不放過”原則的支持依據是《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02號)
7、“三個同步”原則
安全生產與經濟建設、深化改革、技術改造同步規劃、同步發展、同步實施。
8、“五同時”原則
企業的生產組織及領導者在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生產工作的同時,同時計劃、布置、檢查、總結、評比安全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安全生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安全事故
事故一般分為四個等級: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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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安全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擴展資料:
安全生產事故基本特征,包括五個方面:
1、事故主體的特定性:僅限于生產經營單位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事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主要包括工礦商貿領域的公司、企業、合伙人、個體戶等生產經營單元。
2、事故地域的延展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地域范圍是不固定的,但又是限定在有限范圍內的。
3、事故的破壞性:生產安全事故對人員或生產經營單位造成了一定的損害結果,造成了人員傷亡(包括急性中毒)或者給生產經營單位造成了直接經濟損失,影響了生產經營活動正常開展,產生了嚴重的影響。
4、事故的突發性:生產安全事故是短時間內突然發生的,不同于在某種危害因素長期影響下發生的其他損害事件,如職業病。
5、事故的過失性:生產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的過失造成的事故,同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災害有本質的區別,如因違章作業、冒險作業等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
工作環境不良、設備隱患等原因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也應歸為過失行為,是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員在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過失行為,沒有立即糾正、排除不良作業因素,放任不良因素繼續存在致使發生事故。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安全生產事故
選擇C,4個等級,具體如下: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擴展資料:
產生事故生產單位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九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選擇D,事故一般分為四個等級,分為:一般事故、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別重大事故。
依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規定如下:
第三條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性規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所稱的“以下”不包括本數。
擴展資料
1、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
2、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罰款。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四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擴展資料:
產生安全生產事故的心理:
1、逆反心理
碰運氣,認為操作違章不一定會發生事故;往往認為動機是好的,不會受到責備;自信心很強,相信自己有能力避免事故發生;雖然違章,別人不一定能發現。
2、漠視心理
認為安全是別人的事,與自己沒有任何關系,誰出了事故,誰負責,該他倒霉。因此,對安全宣傳毫無興趣,對安全教育毫不重視,對安全活動毫無精神,對他人違章視而不見,對事故隱患熟視無睹,對發生的事故冷眼旁觀。
3、麻痹心理
因為天天喊安全如何如何重要,可是工作了一天又一天、一年又一年卻從來沒有發生事故,就認為安全不再是什么重要的事,慢慢放松了警惕。迫于上級的要求或各級的安全檢查,表面上做些安全工作應付應付,搞搞形式而己。
4、自私心理
以自我為核心,只要我方便而不顧他人,不過后果。例如,出了事故,當事人為了逃避處罰,盡可能地減少自己在事故中的責任,因而不如實地反映問題。事故發生時在場的其他人員怕受牽連,或怕遭到當事人的埋怨,也不如實地反映問題,給事故調查帶來了不應有的困難,因而造成事故原因不能及時查明,使事故有了再次發生的可能性。
5、貪小便宜心理
在安全檢查中,經常發現配備齊全的閘刀蓋不翼而飛,現場照明的燈泡亮了幾天就不見了,現場配備的安全帽不知何時失蹤了等等。這些東西其實就是被一些人順手牽羊,“牽”回家了。貪小便宜吃大虧,最終還是害自己。
6、走捷徑心理
把必要的安全規定、安全措施、安全設備認為是其實現目標的障礙。例如為了圖涼快不戴安全帽,為了省時間而擅闖危險區,為了多生產而拆掉安全裝置,為了盡快動火不開動火證等。
7、冒險心理
爭強好勝,喜歡逞能,私下愛與人打賭;有違章行為而沒造成事故的經歷;為爭取時間,不按規程作業;企圖挽回某種影響等,盲目行動,蠻干且不聽勸阻,把冒險當作英雄行為。
8、逆反心理
不接受正確的、善意的規勸和批評,堅持其錯誤行為。例如,要求工人操作規程操作,他自恃技術頗佳,偏不按規程辦;要他在不了解機器性能及注意事項的情況下不要動手,而在好奇心驅使下偏要去動去摸等。
9、從眾心理
如果別人都在違章,而只有他一個人遵章守紀就顯得與大家不一樣,別人會認為這個人不合群,給人一種很“怪”的感覺。因此,大多數人都有一種隨眾的心理。這就是群體違章的心理原因。
10、湊興心理
從湊興中獲得滿足和溫暖,通過湊興行為發泄剩余精力。例如,上班湊熱鬧、亂動設備信號、工作時間嬉笑等,都是發生事故的隱患。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事故等級
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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