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險過當應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處罰,正確一個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什么是避險過當,避險過當應承擔什么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21條第2款的規定: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避險過當是指避險行為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行為。
怎樣才算超過必要限度?根據一般的理解避險行為所侵害的合法權益大于或等于所保全的合法權益時,該行為就超過了必要限度,屬于過當行為。
根據《刑法》第21條第3款的規定: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這里所說的“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是指擔任的職務或者從事的業務要求其對一定的危險負有排除的職責,同一定危險作斗爭是其職業義務,包括消防隊隊員、醫生、護士、船長、海員、民航駕駛員、防汛員、警衛員、警察等的職業義務。也就是說消防隊員不能借口避免自己燒傷而拒不參加救火;醫生不能因怕傳染,而把拒絕給傳染病人治療說成是緊急避險;負有職責追捕持槍罪犯的公安人員,不能為了自己免受槍擊而逃離現場等等
避險過當致人死亡
洞穴探險者案中,幸存的死人以犧牲他人的生命為代價換取自己生還的行為是不是構成避險過當啊?什么叫生存的死人?死人是不可以幸存的,若是幸存的人,按你說的情況肯定構成避險過當,他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和適當的刑事責任
參照《刑法》
第二十一條 【緊急避險】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實際上,像你所說的案例相類似的,在歷史上已經被討論過N次了,但是并沒有得出一個公認統一的答案。盡管推導的過程千差萬別,但是絕大部分的人都不認為是犯罪。如果非要把它當做緊急避險來處理的話,就不存在避險過當的情形。因為避險過當指的是緊急避險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即所損害的利益等于甚至大于所保全的利益。可是在你所述的案例中,如果不吃一個人的話,那么五個人全都得死。通過損害一個人的生命來保全四個人的生命,怎么會過當的?
死人是無法幸存的。請說仔細些。
緊急避險過當的內容是什么
緊急避險過當即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危害),意味著緊急避險行為從有利于社會到有害于社會的轉化,因而行為的性質也由合法行為轉變為違法行為,而且這種違法行為不是一般的違法行為,而是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在我國刑法中,緊急避險過當并沒有單獨的罪名,它只是一種特殊的犯罪形態。緊急避險過當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從客觀方面看,無非是財產的損失和人員的傷亡。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及犯罪構成原理,僅有客觀方面的損害,無論這個損害有多大,都不能僅僅根據這一點來認定行為人有罪,即不能客觀歸罪。換言之,要認定某種緊急避險過當行為構成犯罪,也必須根據犯罪構成要件來認定,只有當符合某一犯罪構成要件時,才能認定這種行為構成犯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防衛過當與避險過當的區別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防衛過當具有兩方面的特征:一、在客觀上表現為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重大損害;二、防衛行為必須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損害。對于防衛過當的量刑,中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危害。即所損害的利益等于甚至大于所保全的利益。避險過當應當負法律責任,但在刑事上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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