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與“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標準”有區別嗎
如果有區別,那么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包括哪些?盡量詳細,標準,謝謝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死亡,關于死亡賠償款有如下區分:當場死亡或治療后死亡。如果是當場死亡,賠償款分為如下幾項: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家屬處理喪葬事宜產生的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財產損失費 如果是治療后死亡,賠償款增加如下幾項:住院期間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1.當場或住院期間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火化證明2.出院后死亡的,或者起訴前死亡的,或者做完傷殘鑒定后死亡的,提供死亡證明(或者法醫鑒定結論)、火化證明、按照死亡案件主張賠償標準和賠償項目進行賠償3.訴訟過程中死亡的,申請變更訴訟請求,變更原告主體,或者按照法官的要求,先撤訴,再重新起訴因此,如果您想完整的獲得應有的賠償款,建議您收集:1醫院救治產生的醫療費、救護車發票、住院病歷、診斷證明、住院費用清單 2 如果是農業戶口可舉證如下證明材料:a ‘戶口性質證明’b暫住證c居住滿一年證明d誤工證明、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社保信息等等,因此:您可以從以上幾項開始準備,爭取實現賠償利益最大化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標準”與“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標準”沒有有區別醫療費、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鑒定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精神損害撫慰金。
交通事故的人身損害賠償標準
醫療費
(一) 概念:醫療費是指為了使直接遭受人身傷害的人恢復健康、進行醫療診治的過程中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二)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醫療費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9條: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2、《民法通則》
第119條: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44條:醫藥治療費的賠償,一般應以所在地治療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住院費的單據為憑。應經醫務部門批準而未獲批準擅自另找醫院治療的費用,一般不予賠償;擅自購買與損害無關的藥品或者治療其他疾病的,其費用則不予賠償。
(三)計算公式:醫療費=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
誤工費
(一)概念:誤工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致使無法進行正常工作或進行正常經營活動而喪失的工資收入或者經營收入。是一種積極的財產減損,表現為財產的應增加而未增加。
(二)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誤工費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0條: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45條:經醫院批準專事護理的人,其誤工補助費可以按收入的實際損失計算。應得獎金一般可以計算在應賠償的數額內。本人沒有工資收入的,其補償標準應以當地的一般臨時工的工資標準為限。
(三)計算公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工資(元/天)X誤工時間(天)
2.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根據其能否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區分處理。
(1)能證明的:
誤工費賠償金額=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誤工時間(天)
(2)不能證明的,誤工費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誤工費賠償金額=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職工的平均工資(元/天)X誤工時間(天)
3.在確定誤工時間時,一般以醫院建休為準。如果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則誤工時間可以定至定殘日的前一天。
護理費
(一)概念: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當程度的人身損害,其行動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為了幫助其進行正常的生活,在醫療診治和修養康復期間,根據醫院的意見或司法鑒定,委派專人對其進行護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費用。護理費只發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損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減損為判斷標準。在傷殘等重大傷害中,護理費的發生是必須的。
(二)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護理費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1條: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三)計算標準:
護理費的計算可以依據護理人員有無收入而區別對待:
1、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費賠償金額=護理人工資(元/天)X護理期限(天)
2、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護理費賠償金額=護理標準(元/天)X護理期限(天)(一) 概念: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在就醫或者轉院治療過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實際發生的費用。
(二) 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交通費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2條: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三) 計算公式:
交通費賠償金額=就醫、轉院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
在工傷事故中,交通費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住宿費
(一) 概念:住宿費是指在人身傷害事件發生后,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有必要到外地進行治療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館或者招待所等地所支出的費用。
(二)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住宿費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3條: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三) 計算公式:
住宿費賠償金額=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X住宿時間
在工傷事故中,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住院伙食補助費
(一)概念: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因為必要的飲食消費而有權要求的補助。在受害人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情況下,受害人本人及其護理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也屬于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范疇。
(二)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住院伙食補助費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3條: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三)計算公式:
住院伙食補助費=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X住院天數
營養費
(一) 概念:營養費是指受害人在診療期間,為了及時恢復健康,在醫生的指導和要求下,為購買營養物品所支出的費用。
(二) 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營養費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4條: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三) 計算公式:
營養費=實際發生的必要營養費用
殘疾賠償金
(一) 概念:殘疾賠償金是指由于相當嚴重的人身損害,指使受害人身體殘疾或者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其收入減少或者生活來源喪失,在此種情況下給予受害人一定數額的財產損害性質的賠償。
(二) 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殘疾賠償金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5條: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46條:侵害他人身體致使其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的,賠償生活補助費一般應補足到不低于當地居民基本生活費的標準。
(三) 計算公式: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年度城鎮居民(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X賠償年限×傷殘系數
如果賠償權利人能夠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則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殘疾輔助器具費
(一) 概念:殘疾輔助器具費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傷害致殘的情況下,為補償其喪失的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備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輪椅等并因此而支出的費用。
(二) 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殘疾輔助器具費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6條: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三) 計算公式:
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
喪葬費
(一)概念:喪葬費是指受害人因人身傷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親屬為了處理其喪葬后事而支出的必要費用。
(二)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殘疾賠償金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7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三)計算公式:
喪葬費賠償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X6個月
被撫養人生活費
(一) 概念:被撫養人生活費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傷害致殘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情況下,對于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撫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一定數額的生活費用,以維持其正常生活。
(二) 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殘疾賠償金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8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47條:侵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實際扶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費的,應當予以支持,其數額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 計算公式:
被撫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區分被撫養人是否有其他撫養人,以及被撫養人是一人還是數人。
1、 被撫養人沒有其他撫養人的,撫養費應當由賠償義務人承擔,在計算時應確定賠償標準和賠償年限。未成年人計算到十八歲,其他無勞動能力又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額=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傷殘系數X賠償年限
2、 被撫養人有其他撫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
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額=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的撫養費用
3、 被撫養人為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死亡賠償金
(一) 概念:死亡賠償金是指在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賠償義務人給予其家屬的一定賠償費用。
(二) 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殘疾賠償金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9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三) 計算公式:
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X賠償年限
受害人是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年賠償年限就減少一年,最少5年。
精神損害撫慰金
(一) 概念: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在受害人遭受嚴重的人身傷害、可能深受殘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創傷,并基于此而要求賠償義務人給予受害人及其近親屬一定數額的賠償。
(二) 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關于殘疾賠償金的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18條: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交強險賠償項目包含范圍項目保險公司賠償費用死亡傷殘賠償喪葬費、死亡補償費、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用。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護理費、康復費、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住宿費、誤工費、以及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醫療費用賠償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合理的后續治療費、整容費、營養費。對于符合規定的搶救費、保險公司 在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墊付。
我是律師,就你所述,沒有區別。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如何計算
我的哥哥在廈門一家動輸公司擔任司機職務。在今年6月發生車禍不幸去世了。可我哥哥在農村戶口。可在哪公司工作了一年以上。請問這個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如何計算。rn農村戶口賠償和城市戶口賠償是一樣的么你哥哥這個問題還要確定,車禍原因是不是因為工作期間執行工作任務,若不屬于工傷范圍,就不能找公司要賠償了。
根據亡者個人收入及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確定。
按照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乘以20年計算死亡賠償金,如果超過60周歲,每增1歲減1年。另外喪葬費為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計算6個月。如果有被撫(扶)養人,還要支付被撫養人生活費。
農村戶口和城市戶口是不一樣的,因為平均年收入不一樣。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劃分
交警隊判決書是同等責任的情況下,對于交強險賠付以外的醫療費用商業險是按同等責任劃分呢?還是另有商定?(比如3/7開,或者4/6開?保險公司認可嗎?搶救半月過世了的醫療費共9萬)尤其自費藥有3萬多這塊是車方給呢?還是以判決書同責分攤呢?存在精神賠償嗎?謝謝基于你所述情況,賠付比例應按法院判決為準,但在強制險范圍內由保險公司全額承擔,賠償金包括死亡賠償金及醫療費用。死亡賠償金為5萬,由相對方按比例承擔,保險公司不承擔精神賠償責任。
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死者的遺產,是目前我國司法實踐中頗有爭議的問題。在立法上,除了《保險法》第64條明確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在沒有指定受益人或出現法定情形時,保險賠償金為遺產。此外,我國很多法律、法規雖然也都規定了死亡賠償金,但這些規定對賠償金的性質及歸屬并沒有明確。依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條規定:公民可繼承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有價證券和履行標的為財物的債權等。第四條規定:承包人死亡時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把死者生前對承包所投入的資金和所付出的勞動及其增值和孳息,由發包單位或者接續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價、補償、其價額作為遺產。從法律對死亡賠償金的規定分析,它既不是對死者財產損失的賠償,也不是對死者生命的賠償,也就是說死亡賠償金不是對死亡者本人的賠償,因此,該賠償金不應認為是死者的遺產。死亡賠償金的目的是對死者近親屬由于失去親人而產生的精神損害的補償,并不包括對其他損害的賠償。
交通事故死亡后所取得的死亡補償金雖不是死者的遺產,實踐中一般參照《繼承法》由死者的繼承人依法繼承。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死者死亡后,其繼承人沒有放棄繼承權的,視為接受繼承,因此其遺產在死者死亡后即轉化為繼承人的共有財產。
保險公司只按交警的責任認定進行理賠,交強險和商業險都一樣。保險不夠理賠的,剩下的由你們事故責任方自己負責。沒有精神賠償。保險公司不會理賠這塊的。
特大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數額一樣嗎?
不一樣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1)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X 20年;
(2)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X(20年-增加歲數);
(3)死亡賠償金(75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純收人X5年。
效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項目由以下幾部分組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宿費和伙食費、營養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一)醫療費 醫療費=診斷費+醫藥費+住院費+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其他后續治療費 (二)誤工費 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實際減少的收入 無固定收入的,1、能證明的,誤工費=誤工時間*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標準 2、不能證明的,誤工費=誤工時間*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三)護理費 護理費=護理人實際收入*護理天數 護理費=交通事故發生地護工同等級別護理報酬標準*護理天數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四)交通費:交通費=受害人+必要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 (五)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天數*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六)住宿費和伙食費 住宿費=實際發生合理住宿費(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住宿天數) 伙食費=實際發生合理伙食費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七)營養費 營養費=醫療機構酌情建議的數額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八)喪葬費 喪葬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6個月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九)被扶養人生活費 1、被扶養人在18周歲以下: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8-被扶養人實際年齡)/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2、被扶養人在18-60周歲之間: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3、被扶養人在60-74周歲之間: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受害人實際年齡-60周歲))/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4、被扶養人在75周歲以上: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年/對被扶養人承擔扶養義務的人數*傷殘賠償指數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十)死亡賠償金 1、受害人在60周歲以下: 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2、受害人人在60-74周歲之間: 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死亡人實際年齡-60歲)) 3、受害人在75周歲以上: 死亡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十一)人身損害賠償計算表中精神損害賠償金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一般都不會太多。 另外,各省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 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 農民人均生活消費支出、 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都不一樣,你要根據你們省上公布的數據來計算。
在造成死亡的先要看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即刑事犯罪的問題,之后是民事賠償。
造成死亡的賠償項目有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及必要的交通費、住宿費等。
計算標準是根據受訴法院所在地的標準,數額要是保險公司交強險限額以及投保的商業險數額和對方司機的承擔能力而定了。法院判決的話就支持以上賠償項目。調解的話數額有一定出入。
謝謝
1、死亡賠償金:
城鎮標準:32598.7元/年×20年=651974元
農村標準:11669.31元/年×20年=233386.2元
2、喪葬費:59345÷2=29672.5元
3、交通費:2000-5000元
4、住宿費:2000-5000元
5、家屬誤工費:家屬工資÷30×3人×15天
6、被撫養人生活費:
[父母撫養費]
城鎮標準:24105.60×[20-(實際年齡-60周歲)]÷兄弟姐妹數
農村標準:8343.50×[20-(實際年齡-60周歲)]÷兄弟姐妹數
[小孩撫養費]
城鎮標準:24105.60×(18-實際年齡)÷2
農村標準: 8343.50 ×(18-實際年齡)÷2
7、精神撫慰金:20000-100000元(根據事故責任認定)
交強險理賠規則:現國家法律規定,機會車必須購買交強險,交強險的理賠規則是不分交通事故責任,不管誰的責任,保險公司交強險限額內先予賠付,超過交強險限額的部分按責任分擔,1-7項屬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限額是11萬。
死亡賠償金標準按法律規定的標準計算的。不論事故死亡多少人,具體問題找律師當面咨詢為宜。
死亡賠償金都是依照法律計算出來的,無是否特大事故無關。
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標準是按省里還是地區的標準?
受訴法院所在地地區的,一般來說所在區或市每年都會發布一個城鎮或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以此來計算。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按高的那個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條: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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