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書是具有永久的法律效力的,除非被依法撤銷,那么法院判決書的執行期限又是多久呢?申請執行的期限應當是二年,至于執行結束的期限,則根據實際情況而定,法律并無明確的規定。開始執行,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如超過六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成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在法院判決后已申請強制執行從判決生效之日起2年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第二百四十條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拓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借錢不還、貨款不付等等生活中人們遇到的經濟糾紛并不少,涉及到重大金錢的糾紛不及時處理可是很麻煩,就算法院做出判決后對方仍然不按判決結果支付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那么,經濟糾紛強制執行期限是多久?1、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2、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責令執行法院限期執行或者變更執行法院:1.債權人申請執行時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2.執行過程中發現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院自發現財產之日起超過六個月內對該財產未執行完結的;3.對法律文書確定的行為義務的執行,執行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依法采取相應執行措施的;4.其他有條件執行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
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期限為六個月,從執行案件立案之日起計算。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法院強制執行是法院根據法律裁判結果對被告人采取的強制行為。這是一種特殊的強制措施,由人民法院執行人員按照法律文書的規定,強制被申請執行人完成指定的行為。
法院強制執行程序:
1、人民法院制作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書、 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民事決定書、財產處罰決定書以及具有財 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
2、仲裁機關制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 院執行的裁決書、調解書。
3、公證機關制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 院執行的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
4、行政機關制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處罰決定書和處理決定書。
5、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認并同意協助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的裁定書及執行令。
6、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認并同意協助執行外國仲裁機構裁決的裁定書。
擴展資料
執行條件
如果其他單位和個人持有被申請執行的財產、而由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協助執行的,都有義務按通知的規定執行。凡是無故推托、拒絕或者妨礙執行,因而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要負法律責任。
法律文書 又稱執行文書。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應以法律文書為根據。法律規定下列法律文書具有執行效力: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文書;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公證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必須發生法律效力,沒有生效的不能作為執行的根據;法律文書還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如果只是確認或者變更法律關系的,則無需執行。
法定期限 第二百一十五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執行救濟:
執行錯誤的賠償
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錯誤執行造成當事人或案外人損害的,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人民法院內設國家賠償辦公室,是國家賠償的內部業務承辦機構,并對外以人民法院名義作出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幾個問題的解釋節選:
一、依照賠償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采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適用刑事賠償程序予以賠償:
(一)錯誤實施司法拘留、罰款的;
(二)實施賠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行為的;
(三)實施賠償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行為的。
二、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發生錯判并已執行,依法應當執行回轉的,或者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申請有錯誤造成財產損失依法應由申請人賠償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人民法院依照賠償法規定予以賠償的案件,應當經過依法確認。未經依法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應當要求有關人民法院予以確認。被要求的人民法院由有關審判庭負責辦理依法確認事宜,并應以人民法院的名義答復賠償請求人。被要求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有權申訴。”
懸賞執行
由于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尚待完善,人民法院對于被執行人的財產查控能力有限,而當事人往往不能提供足夠的財產線索供法院執行,實踐中往往造成執行案件因為缺乏財產線索而無法取得執行款項。
為解決執行難,特別是因財產線索匱乏導致的執行難問題,人民法院和社會各界進行了多途徑探索,懸賞執行就是其中的有效途徑之一。
所謂懸賞執行,是指人民法院或者債權人為了實現已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公開發布懸賞信息征集知情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并在據此取得執行效果后向財產線索提供人支付獎勵或者酬金的行為。(引用詞條)
懸賞執行分為公務懸賞和民間懸賞。前者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執行懸賞舉報網為代表,后者以蒲公英協作網為代表。
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
債權人、債務人和案外人認為人民法院執行程序或執行行為不當的,可以提起執行異議(引用詞條)。
債務人和案外人認為人民法院不應對其或其擁有的財產性權利進行執行,并要求排除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行為的,可以提起執行異議之訴(引用詞條)。執行異議之訴是2012版《民事訴訟法》頒布施行后增加的訴訟種類。
執行異議和執行異議之訴是不同的兩個程序。前者異議程序為異議--裁定--復議,后者程序為異議--裁定--起訴。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申請的期限為: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6個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2章的規定:
凍結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的最長期限為六個月,需要繼續凍結的,應在凍結到期前向銀行、信用合作社等辦理凍結手續,否則,逾期不辦理,視為自動解除凍結。法院強制執行程序:
1、人民法院制作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經濟、行政判決書、 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民事決定書、財產處罰決定書以及具有財 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裁定書。
2、仲裁機關制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 院執行的裁決書、調解書。
3、公證機關制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 院執行的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
4、行政機關制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依法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處罰決定書和處理決定書。
5、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認并同意協助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的裁定書及執行令。
6、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認并同意協助執行外國仲裁機構裁決的裁定書。
法院強制執行時間:
1、被執行人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執結;非訴執行案件一般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執結。但中止執行的期間應當扣除。
2、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報請本院院長或副院長批準。申請延長執行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5日內提出。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法-百度百科
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期限是六個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擴展資料:
執行條件
如果其他單位和個人持有被申請執行的財產、而由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協助執行的,都有義務按通知的規定執行。凡是無故推托、拒絕或者妨礙執行,因而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要負法律責任。
法律文書 又稱執行文書。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應以法律文書為根據。法律規定下列法律文書具有執行效力: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公證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必須發生法律效力,沒有生效的不能作為執行的根據;法律文書還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如果只是確認或者變更法律關系的,則無需執行。
法定期限 第二百一十五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強制執行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法院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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