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有法律追訴期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十六條,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擴展資料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八條,追訴期限的延長: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九條,追訴期限的計算與中斷: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內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后罪之日起計算。
參考資料來源:西雙版納州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 -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明確規定追訴時效,為司法機關正確執法提供了法律依據,對于依法懲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維護社會的安定和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具體表現在:
1、能夠使一些企圖逃避刑罰處罰的犯罪分子,在沒有超過追訴時效期限內及時受到刑事制裁。
2、對已經超過追訴時效規定期限的犯罪分子不再追究刑事責任,體現了我國刑罰改造罪犯和警戒他人的目的。
3、有利于集中力量打擊現行犯罪活動,提高辦案效率,有效地發揮司法機關的作用;同時也避免因陳年舊案難以查清,給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帶來困難,浪費訴訟資源。
4、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使已改過自新的罪犯放下包袱,安心生活和工作,促進社會和諧。
擴展資料: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5年有期徒刑的,經過5年。
2、法定最高刑為5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
3、法定最高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15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20年。
5、如果20年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6、如果案發時公安機關已立案,犯罪嫌疑人為躲避偵查、抓捕而逃匿,則不受上述追訴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說這個案件如果公安機關立案偵察后嫌疑人逃跑,是不能享受到“優惠政策”,而且,在追訴的有效期內,如果再犯新罪的,要重新計算追訴期限。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犯罪時效
明確規定追訴時效,為司法機關正確執法提供了法律依據,對于依法懲治犯罪、教育改造罪犯,維護社會的安定和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具體表現在:
1.能夠使一些企圖逃避刑罰處罰的犯罪分子,在沒有超過追訴時效期限內及時受到刑事制裁。
2.對已經超過追訴時效規定期限的犯罪分子不再追究刑事責任,體現了我國刑罰改造罪犯和警戒他人的目的。犯罪分子在追訴期限內沒有再犯新罪,說明其已有改惡從善的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在這種情況下,追究其刑事責任就失去了實際意義。
3.有利于集中力量打擊現行犯罪活動,提高辦案效率,有效地發揮司法機關的作用;同時也避免因陳年舊案難以查清,給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帶來困難,浪費訴訟資源。
4.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使已改過自新的罪犯放下包袱,安心生活和工作,促進社會和諧。
《刑法》
第八十七條 【追訴時效期限】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擴展資料:
一、普通時效期間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按照期間的長度,可將訴訟時效期間分為兩類:
1.3年的普通時效期間。《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20年的長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特殊時效期間
特殊訴訟時效是指由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與民法通則的規定比較,其不同可分為這樣兩類:
(1)時效期間不同。有的期間比較長,例如合同法第129條規定涉外合同期間為4年;也有與民法通則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一致的,如合同法規定涉外合同以外的合同糾紛訴訟時效為2年;還有短于2年的,如海商法第257條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1年,在時效期間內或者時效期屆滿后,被認定為負有責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為90日。
(2)時效期間起算不同。如海商法第258條第1項規定:有關旅客人身傷害的請求權,自旅客離船或者應當離船之日起計算。
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二十年,超過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訴訟時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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