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立案之后可以撤案嗎
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所以說,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也就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決之前,原告都是可以申請撤訴的。
1.
如果涉嫌刑事犯罪不能撤案,否則承擔報假案的責任。
2.
派出所的立案只是立案偵查,在偵查的過程中如果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派出所就會停止偵查。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是國家行為,而不是私人行為,并不是私人想調解就能了事的,私人不得干預。
對于自訴刑事案件,我國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則不適用調解。
而對于公訴案件,撤案的決定權在檢察機關手上,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接受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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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涉嫌刑事犯罪不能撤案,否則承擔報假案的責任。
2、派出所的立案只是立案偵查,在偵查的過程中如果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派出所就會停止偵查。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是國家行為,而不是私人行為,并不是私人想調解就能了事的,私人不得干預。
3、如案件不成立應撤案或銷案,如案件成立,撤案或銷案屬違法行為,被害方可向當地警務督察部門投訴。
拓展資料:
我國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則不適用調解。
您好
公安局立案后可以撤銷嗎
立案之后撤案就是刑事案件的撤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撤銷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報經上級領導審查批準,然后寫出撤銷案件報告。檢察機關在辦理直接受理偵查的刑事案件,對依法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可以決定撤銷案件。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制作撤銷案件決定書。公安機關對決定撤銷的案件,應寫出“撤銷案件通知書”,報送檢察機關。
派出所的立案只是立案偵查,在偵查的過程中如果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派出所就會停止偵查。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是國家行為,而不是私人行為,并不是私人想調解就能了事的,私人不得干預。對于自訴刑事案件,我國刑訴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可以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但如果是“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則不適用調解。而對于公訴案件,撤案的決定權在檢察機關手上,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接受調解。根據法律規定,公訴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依據。
刑事案件撤案后舉報人不服要申訴有時限嗎?
您好:我公司舉報案件在去年已刑事立案并偵查,但在前幾天他們電話通知我們:“撤案了。”我們很不理解?他們一直說:“此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罪名成立。”既然如此但怎么會撤案呢?現在我們應做些什么?如申訴有時限嗎?謝謝!你好:
根據刑訴法的規定,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或是撤銷案件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或是向人民檢察院申訴控告,沒有時間限制。
申訴,指對生效的判決,有足以推翻該判決的證據,向作出該判決的法院的上級法院申請重新審理。申訴是沒有時效和時限的。
你說的那情況還沒有進入審判階段,更談不上申訴不申訴,只能向上級公安機關“投訴”吧!
1、可能基于如下原因撤銷案件,而且公安機關應當將撤銷案件的原因告訴當事人。《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八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案件: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2、如果你們是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或法定代理人,可以向其上級公安機關或同級檢察院進行申訴,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3、如果案件確實沒有進入檢察院的起訴階段,僅停留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撤銷案件是由公安機關做出的,法律對此申訴的時限沒有明確規定,但為了維護保障好當事人的權益,應當及早向有關機關申訴或向法院起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4、如果對于案件的撤銷決定是由檢察院作出的,即案件已經進入起訴階段而撤銷案件,那么申訴的時限為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1、申訴,在刑事訴訟中是指對生效的判決,有足以推翻該判決的證據,向作出該判決的法院的上級法院申請重新審理。申訴是沒有時效和時限的。
2、針對公安機關撤案行為的不服,控告人可以上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投訴或者向檢察院反映。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刑事案件是不能撤訴的撤訴只是民事案件的說法 刑事案件不能撤訴
被害人不服公安機關撤案決定,被害人應該怎么辦?
根據不同種類的犯罪,您可以申請復議,或者向人民檢察院反應,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訴。
1、申請復議: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2、向人民檢察院反應: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3、向法院起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對于自訴案件,被害人有權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訴。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擴展資料:
撤銷案件的類型如下:
(一)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于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當對有關犯罪嫌疑人終止偵查,并對該案件繼續偵查。
參考資料:
重慶市墊江縣人大常委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百度百科--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可以有以下幾種處理辦法,還可以找一個律師事務所找專門的人問一下具體怎么處理。
1、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訴。
2、向同級(派出所的就找區一級檢察院)檢察院提出申請,由檢察院責令公安機關在7天之內說明撤案的理由。
3、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出訴訟,這叫公訴轉自訴。
當然也要看具體案件是什么,如果符合不立案的法律規定,那么最好建議被害人選擇3,就是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擴展資料
中國大陸的訴訟程序一般實行兩審終審制度(注意用詞變化,兩審不等于二審),分為一審和二審,但部分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如新《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訴訟在西方人的觀念中,是指法庭處理案件與糾紛的活動過程或程序;在中國人的觀念中,“訴訟”一詞是由“訴”和“訟”兩字組成的。“訴”為敘說、告訴、告發、控告之意,“訟”為爭辨是非、曲直之意。兩個字連用即為向法庭告訴,在法庭上辯冤、爭辯是非曲直。
如果就“訴訟”一詞從法律角度下定義,可以簡要地概括為:訴訟就是國家專門機關在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據法定的權限和程序,解決具體案件的活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_訴訟
具體是撤銷什么的決定,要說清楚,不然沒法回答。
1、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訴。
2、向同級(派出所的就找區一級檢察院)檢察院提出申請,由檢察院責令公安機關在7天之內說明撤案的理由。
3、被害人自行向法院提出訴訟,這叫公訴轉自訴。
當然也要看具體案件是什么,如果符合不立案的法律規定,那么最好建議被害人選擇3,就是自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上級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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