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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公安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失效了嗎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11-02 09:35:29

這事民事還是刑事

兩年錢一個網上認識的朋友,非要拉我去內蒙做一個工程,可是后來工程是虛假的,回來后這個朋友給我打了欠條后就失蹤了,手機全部都停機了,各種聯系方式都不能聯系,QQ上找到他,他就說不是本人。還編故事說去了蘇聯,到現在已經躲了兩年,而且我有證據這個人不是因為沒錢還而躲,看到他很多這兩年去旅游吃喝的照片。我想知道他這算民事還是刑法。
易法通解答: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百一十一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詐騙數額在二千元到四千元的,屬于詐騙數額較大,構成詐騙罪。并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2千元至4千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個人詐騙“數額較大”的數額。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向檢察院提出。
參照以上條款,如果被騙數額達到以上數目,你可向公安機關報案,對方涉嫌詐騙罪,屬刑事案件。
從你介紹的情況看,他出具了欠條,屬于欠債不還,民事案件.
很榮幸回答你的問題。我非常負責任的告訴你。你的朋友的行為已經涉嫌詐騙。完全是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即使他給你出具了欠條也無法掩蓋犯罪事實。我本人建議您立即前往當地公安機關報警,盡快挽回自己的損失,如果公安部門不受理或者是拖延辦案進程,您可以帶著欠條直接到地方法院起訴被告人。
民事
詐騙 違約
你可以去告他,但得先找到這個人,不然法院判了也沒用

二者依據的法律不同,調整范圍不同,懲罰方式不同,訴的發起人不同。具體內容,請看視頻詳解。

刑事訴訟時效

我家鄰居張某(24歲),因有小偷小摸壞習慣,2007年6月我父親在門外遇見他,作為老人就說了他一些話(好好做人等),張某一怒之下用斧頭砍了了我父親4斧頭(肩、手臂、臀部、腿部)受傷,案發當天,張某溜之大吉,我們一邊把我父親送醫院治療同時向轄區鄉派出所報了案,派出所民警來到醫院做了筆錄,我父親康復出院后經派出所安排到縣某機構做了傷殘鑒定為:輕微傷,現在張某也沒有抓獲,問派出所他們給的答復是:人都不知道在哪怎么抓,叫我們發現張某回來就通知他們派出所,但是略懂法律的人告訴我們說在等幾年還沒有抓到人,張某就可以大搖大擺回來了,業務訴訟時效有規定,但也有的人說,當時我們立案的,哪怕張某30年回來也一樣可以逮捕,為此正在次請教專業人士那種回答更科學更現實!萬分感謝!!
您好,根據您提供的情況,本律師做如下簡要答復,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只需要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經濟賠償的責任,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也就是老百姓平時所說的坐牢 ;
2、此類情況也一般不會進行行政處罰,如果處罰,行政拘留不超過15日 ;
3、傷害案件承擔什么責任主要是看傷情的嚴重程度。傷情分為類,輕微傷,只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輕傷除民事責任外,刑事責任是3年以下;重傷是3-10年,特別殘忍手段的可以10年以上,直至死刑。但需要注意的是需要做鑒定;

特別提示:以上僅根據您提供的情況,倉促做出的簡要答復,僅供您處理時參考;同時法律不但具有很強的專業性,更具有程序性,也需要實務經驗的。當有具體法律事務時,盡量委托專業律師處理為宜。
刑事訴訟由檢察機關提出的訴訟的是沒有時效的 隨時可以追究
輕微傷不涉及刑事犯罪問題。

只有民事賠償責任,如果他一直不露面,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然后用他的財產賠償你的損失。
依據《刑法》88條的規定,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溯期限的限制。
就是說,公安機關立案后不管張某逃逸多少年,都可以追訴。
立案之后,逃避抓捕的,不適用訴訟時效。
但是傷害至輕微傷的,可能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公安也可能不予立案。
最好的辦法是作為利害關系人起訴宣告失蹤或者死亡,作為利害關系人,你應該先提起民事訴訟,確定張某對你家父有民事債務。當然先訴訟再宣告死亡或失蹤之后,要想拿到賠償,必須要確定他有財產足以賠償,或者他的父母接管他的財產之后愿意賠償,因此此事是有風險的,慎重。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是(1992年12月1日 法發[1992]29號)還是39號呢,請給我個明確的回答好嗎,我查過很多書籍兩種比例各占1:1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1992年12月1日 法發〔1992〕3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公安廳、局:

為了正確、及時地處理道路交通事故,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和懲處道路交通事故責 任者,國務院于1991年9月22日發布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各級人民法院與公安機關應當密切配合,嚴格依法辦案。現就處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有 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1992年1月1日《辦法》實施后,當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 訴訟時,除訴狀外,還應提交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書、調解終結書或者該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人民法院對于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起訴,應 予受理。1992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仍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原有規定處理。
.....................

一,1992年12月1日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已經于2013年1月18日失效。

二,現在適用的是2008年8月17日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法規標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頒布單位:公安部

發文字號:公安部令第104號

頒布時間:2008-8-17

1992年12月1日 法發〔1992〕39號
39號

請求刑事案件解答

家人于另外二人被以故意毀壞財物罪(鑒定毀壞物品3100元左右)于07年9月25被刑事拘留。10月1日被取保候審出來。08年6月9日另外兩人也同時辦理了取保候審手續(一個拘留時辦理一個是通過自首方式辦理。花給辦案人1萬元)。當時辦案人員許諾此案件以后給他們在沒有任何關系了。以為第一個被拘留花錢托人被取保候審出來的時候他也是這樣許諾。后來換了所長又有了今年的這事情。所以不敢在信任他的話了。rn請問1、如果到時候法院判刑了,取保候審期間算不算刑期。如果被法院判刑后還能在次取保候審嗎?rn 2、是不是像辦案人員說了以后都沒他們的事了,檢察院還會不會逮捕呢?期限內檢察院沒批捕像這樣的案件還會怎么走下去?rn 3、辦案員收錢時當時我錄了音,如果案子做不到他許諾的情況我是不是可以告他。那樣我送他錢會不會也是犯罪呢?
  (1)首先我想告訴你,這個案子是否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值得商榷。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它的必要條件是:數額較大,或者其他嚴重情節。由于你的介紹不是太清晰,我假定沒有其他嚴重情節,那么現在定罪的關鍵在于數額是否較大。各地數額較大的起點不同,如北京是5000元,不知道你所在地是哪里,你可以根據本地盜竊罪的定罪數額推算,大體相同。所以,3100有可能不構成犯罪。
  (2)開始回答你的問題:
  a 取保候審不算刑期。
  刑法第47條明確規定:....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一日.但是取保候審不算羈押,所以說取保候審不能折抵刑期.但是從07年9月25到10月1日這段時間是羈押,可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一日。
  b 第二個問題很難回答。
  辦案人員許諾沒事,在很大程度上意味著你的家人可能真的沒事了。因為案件首先從辦案人員開始進行,如果他們認為不需要刑事處罰,案件就到此了結了。就像醫院一樣,有病的看病住院,你沒病的就回去吧,誰沒事愿意在醫院耗著呢?
  當然,話不能說絕對,檢察院如果認為辦案人員的話不在理,一意要逮捕,那也沒有辦法。但是這種情況是很少的,自古官官相護,院長也要顧及偵查起訴科長的面子。
  期限內沒有逮捕,那么有兩種可能,一是你的家人就逃過了牢獄之災了,不受刑事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了;二是犯罪情節輕微,不適用逮捕,但是案件還是繼續朝下走,直到法院審判,不過既然輕微,那么判有期徒刑的可能性不大,但單獨適用罰金刑倒是有可能的。
  c 你可以告他,但是應當以控告的方式,因為在刑事案件中,有權起訴的機關在一般情況下是檢察機關。你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但終究會轉到檢察院。
  他的行為是受賄(受賄罪的起點是5000元),但你的行為也是行賄(行賄罪的起點是1萬元)但是,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問題回答完畢,由于你的問題不是很清晰,所以我把各種可能都列舉出來了,如有疑問,歡迎隨時詢問。

  下面附三個與這個案件有關的司法解釋。第一個司法解釋確定了取保候審不算刑期;第二個司法解釋確定了行賄行為可以立案;第三個司法解釋證明了你的行賄行為有可能構成嚴重的行賄行為。具體該怎么做,你自己可以斟酌。

  關于取保候審不能折抵刑期的具體司法解釋為:
  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七條和《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樣本)的規定,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應當在刑事裁判文書中寫明刑種、刑期和主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及折抵辦法。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處管制刑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即自××××年××月××日(羈押之日)起至××××年××月××日止。羈押期間取保候審的,刑期的終止日順延。

  行賄案的立案標準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9 高檢發釋字〔1999〕2號)
  一、貪污賄賂犯罪案件
  (五)行賄案(第389條)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行賄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行賄數額不滿正萬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為謀取非法利益而行賄的;
  (2)向3人以上行賄的;
  (3)向黨政領導、司法工作人員、行政執法人員行賄的;

  下面是第三個司法解釋,你的行為似乎構成嚴重的行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辦理受賄犯罪大要案的同時要嚴肅查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1999.3.4 高檢會[1999〕l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近一時期,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嚴肅懲處了一批嚴重據受賄犯罪分子,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但是還有一些大肆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的行賄犯罪分子卻沒有受到應有的法律追究,他們繼續進行行賄犯罪,嚴重危害了黨和國家的廉政建設。為依法嚴肅懲 處嚴重行賄犯罪,特作如下通知:
  三、當前要特別注意依法嚴肅懲處下列嚴重行賄犯罪行為:
  1.行賄數額巨大、多次行賄或者向多人行賄的;
  2.向黨政干部和司法工作人員行賄的

  答案補充:
  《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國務院及地方人民政府價格部門是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工作的主管部門,其設立的價格事務所是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指定的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機構,其他任何機構或者個人不得對扣押、追繳、沒收物品估價。”在司法實踐中,公安機關一般委托縣以上價格事務所(物價部門)進行核價

  如果你想推翻那份財產評估,可以向該派出所申請,在實際中可能需要交納一點評估費用,具體怎樣操作,聽候派出所怎樣安排。
  你也可以自己出錢先找本地評估機構核價,有了有利證據后再與公安部門協商,看他們是否承認。
  另外,還可以等案子移交到法院時,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新評估的申請,法院會根據申請考慮是否需要重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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