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采取普遍管轄原則主要是為了什么
普遍管轄原則的確立,是我國參與反國際犯罪斗爭、行使捍衛整個人類權益之職責和履行國際法義務的必然要求。普遍管轄的對象是特定的,即僅限于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且在有關國際條約中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涉及的罪行除外。普遍管轄原則是刑法屬地管轄、屬人管轄和保護管轄等原則的補充和例外,只有在排除屬地管轄、屬人管轄和保護管轄等原則之適用的情況下才能發生適用普遍管轄原則的問題。換而言之,對實施了國際罪行的人,如果可以適用屬地管轄、屬人管轄或保護管轄等原則之一行使管轄,就不必適用普遍管轄原則。
為了保護全人類的利益。
使用普遍管轄原則時,適用國際條約還是我國刑法?
刑法中的普遍管轄原則是指,對于犯罪人,不論他具有何國國籍或在何處犯罪,也不論他的行為侵犯了哪國利益,只要他的行為危害了國際社會所維護的正常秩序,各國均可行使刑事管轄權,對他的罪行適用什么法進行審判和處罰?在哪被抓就用哪的法律,起訴罪名特定;或者不起訴,而是引渡到別的國家由別人審判。這個就是涉及到國際法的或引渡或起訴原則,一般和普遍管轄原則一起出現的
普遍管轄原則的合法性、適用范圍和執行;歷史和討論的必要性???
求助各位大神,急用!!!rnrn普遍管轄原則的合法性、適用范圍和執行;rn歷史(事件等)和當今討論此問題的必要性。rn相關國際公約rnrn不是要中國法律。。普遍管轄權是現代國際社會有效懲治與防范國際犯罪的重要法律措施,我國刑法第9條對此也作了明確規定。即:“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
以上就是普遍管轄的合法性,適用范圍。
執行,適用管轄國的法律。
由于各國法律不一,如果刻板的適用法律不知變通,將會不能適應現代社會高速發展的現狀,無法保護本國公民的合法權益,約束社會的發展規劃。所以,普遍管轄是十分必要的。
到目前為止,我國參加的規定國際犯罪行為的公約可分為四類:
一是關于禁止危害國際和平與安全,制裁反和平,反人類罪,非法使用武器等戰爭罪犯的國際條約;
二是關于保護人權、制裁國際販賣人口、種族歧視、酷刑等方面的犯罪的國際條約;
三是關于維護公共安全,制裁危害民用航空秩序、危害海上航行,侵害受國際保護人員等方面的犯罪的國際條約;
四是關于禁毒、制裁各類毒品犯罪的國際條約。
根據我國參加公約確定的范圍,國際罪行包括:侵略罪、戰爭罪、反人道罪、非法使用武器罪;滅絕種族、劫持人質、國際販賣人口、酷刑罪;劫持航空器、危害民用航空安全、危害海上航行安全、破壞海底電纜、管道罪、海盜罪;毒品犯罪,非法獲取和使用核材料罪等。
下列適用于普遍管轄原則的犯罪行為包括
A.分裂國家 B.販毒賣品 C.劫持航空器 D.背叛國家ABC
第四,犯罪人必須是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按照普遍管轄原則適用我國刑法,必須具備如下條件:第一,追訴的犯罪是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國際犯罪。第二,追訴的犯罪是我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之內。第三,追訴的犯罪系發生在我國領域之外。如果是發生在我國領域之內,則應依據屬地原則適用我國刑法,二不需要依據普遍管轄原則。第四,犯罪人必須是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如果犯罪人是我國公民,應當依照屬人原則適用我國刑法,也不需要適用普遍管轄原則。第五,對追訴的犯罪,我國刑法有明文規定。第六,犯罪人是在我國領域內居住或者進入我國領域。因為只有這樣我國才能對犯罪人行使刑事管轄權。否則,就沒有行使普遍管轄權的義務,也沒有依據普遍管轄原則適用我國刑法的可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章 管 轄
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第二十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
(一)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案件;
(二)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一條 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條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四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 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六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七條 專門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轄另行規定。
解釋普遍管轄權
看具體案例:rn某海盜團伙在大西洋上搶劫商船多次,其團伙走到本國領土居住,不再打算犯罪(2011年事件)。rn經過抓捕,這幫海盜都是外國人,搶劫的對象沒有中國人,請問,我國能不能對其判處刑罰?rn情節虛構。 普遍管轄權是每個主權國家對國際犯罪所擁有的刑事管轄權,即不論犯罪是否發生在本國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9b9ee7ad9431333337616564領域內,犯罪人是否為本國公民,也不論是否侵害本國或公民的利益,各國均有權運用本國刑法行使的管轄權。普遍管轄權或普遍性原則是國際法“原則”之一。
普遍管轄是基于國家主權派生的一項權利,兩者之間關系密切,但普遍管轄權與國家主權在適用范圍上各不相同,任何一個國家行使普遍管轄權均以其主權作為依托。普遍管轄作為刑事管轄中一種較為復雜的適用形式有別于其他刑事管轄,并具有獨立的特征,而且是國際法與國內法相互結合的產物。任何國家都可以根據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在國內法上確定普遍管轄的適用方式,并運用普遍管轄懲治國際犯罪。因此,普遍管轄的具體適用不僅是國家權利的象征,還是國家履行國際義務的標志。普遍管轄的具體應用過程本身也是普遍管轄權本土化的演繹過程。
刑法第9條規定:“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所規定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行使刑事管轄權的,適用本法。”根據這一規定,凡是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中規定的罪行,不論罪犯是中國人還是外國人,也不論其罪行是發生在我國領域內還是領域外,在我國所承擔條約義務的范圍內,如不引渡給有關國家,我國就應當行使刑事管轄權,依照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對罪犯予以懲處。
普遍管轄權的行使,應當注意掌握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有關內容,確定我國所承擔的義務。只要我國締結或者加入了某一規定有國際犯罪及其懲處的公約,我國便承擔了對犯有條約規定罪行的罪犯行使刑事管轄權的義務。當然,普遍管轄權的行使,在司法實踐中會受到一定的限制。只有當犯有國際條約規定的罪行的罪犯在我國境內,并不予以引渡時,我國才能對罪犯實施管轄,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予以懲處。
可以管轄
普遍管轄:根據國際法的規定,對于某些特定的國際罪行,由于危害國際和平與安全回以及全人類的利益答,不論犯罪行為發生于何地和罪犯國籍如何,各國均有權對其實行管轄,此即為普遍管轄,如對戰爭犯罪、海盜、販奴等的管轄。
只是我國管轄要依據我國的刑法進行處罰,我國沒有海盜罪,可依照搶劫罪等進行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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