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行政處罰是什么意思?
犯罪嫌疑人觸犯刑法,需要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簡稱“刑拘”。刑拘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銷贓罪是以前的叫法,現在已經改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如果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會進行刑事拘留,之后報檢察院批捕。公安機關可能是先給予行政處罰,然后認為涉嫌犯罪,又對其進行刑事拘留,行政處罰不能代替刑事處罰。
一、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程序的一種強制措施,一般情況下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有權進行刑事拘留,公安機關的刑事拘留期限最長是37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二、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根據行政法律的規定,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進行的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并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第七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判決是有問題的,刑事拘留并不是一種處罰方式,而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對于可能構成犯罪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種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手段。
行政處罰是對于違法行為(但不構成犯罪,也就是還達不到犯罪的嚴重程度)給予的一種處罰手段。行政處罰不能與刑事拘留并用。
不僅樓主的問題莫名其妙,樓上的答者更是亂七八糟。。。。。。樓上的同學你們在干什么啊。。。。貼這個垃圾有用嗎??。。。。。。只有你們會使用搜索引擎嗎???。。。。。。回答法律問題是這樣回答的嗎??。。。。
####回到樓主的問題,刑事拘留只是強制措施,不是裁判,行政、司法拘留才是終審性質的裁判。刑事拘留是為了調查被拘留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是否構成犯罪的一種手段,不是終極目的。
如果,在14天(最長37天)刑事拘留期間內查明你的朋友確實犯罪,接下去就是逮捕、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審判、定罪。。。。
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刑法第312條),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行為。本罪為選擇性罪名,具體包括窩藏贓物罪、轉移贓物罪、收贓物罪及銷售贓物罪。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刑法條文〕
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如果確認是行政責任,就只是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15天以內的行政拘留、罰款等輕微處罰。
關鍵是看情節和程度。
你的情況可能是:你的朋友先被刑事拘留進行訊問,后來,經過公安機關的詢問發現他的行為并不構成犯罪,只構成行政責任,最后,對其進行行政處罰。行政處罰包括:15日以內的治安拘留、罰款、訓誡等。
如果公安機關認為構成犯罪,那么,接下去就是逮捕、移送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審判、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強制措施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
拘傳必須經過公安機關負責人或檢察院檢察長、法院的院長批準,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拘傳,要填寫拘傳證后方可執行,拘傳的執行人員不得少于兩人。拘傳的持續時間最長不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取保候審的條件。
取保候審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
監視居住時間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刑事拘留必須具備7個條件。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與行政拘留不同,具體的區別在于:
(1)刑事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不具有懲罰性;行政拘留是一種行政處罰。
(2)刑事拘留的法律依據是《刑事訴訟法》,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3)刑事拘留的適用對象是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行政拘留適用對象是違反治安法規,但尚未構成犯罪的人。
逮捕犯罪嫌疑人可被告人,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的刑罰的。
(3)有逮捕必要的。逮捕人犯以后,除特殊情況外,必須在24小時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所在的單位,并在逮捕后的24小時內進行詢問。
行 政 處 罰 內 容
一、處罰機構: 湄潭縣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工商行政管理所
二、處罰種類:(1)警告;(2)罰款;(3)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三、處罰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或者給予個人罰款5000元企業罰50000元以上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聽證告知書》,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在七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四、雙方權利義務:
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得因當事人的申辯而加重處罰;當事人在收到《聽證告知書》后,要求聽證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后,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應當在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權利和義務: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或者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或者《聽證告知書》。
五、處罰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1993年9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10號令公布)第二十條至第二十八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根據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決定》修正)第五章罰則;
(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1993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第11號令公布)第五十條;
(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16號公布)第十章法律責任;
(5)《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1988年6月3日國務院令第1號發布)第三十條;
(6)《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1993年2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9號公布)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7)《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1994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4號公布)第五章法律責任;
(8)《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1990年8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3號發布)第十五條等法律、法規及規章。
拘留的意思是什么?
急~~~~犯罪嫌疑人觸犯刑法,需要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簡稱“刑拘”。刑拘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
拘留
jūliú
[take in to custody] 扣留,拘禁;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察的人依法暫時扣押;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一般不超過十五天,是一種行政處罰
一般分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兩種,當然還有司法拘留、外國人拘留審查。
行政拘留(以前也叫治安拘留):
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于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后,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行政拘留具有下列特點:
(1)行政拘留是一種嚴厲的行政處罰形式,只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才享有拘留裁決權,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內。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規范對違反治安管理法規的人采取的懲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采取的臨時剝奪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強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訴訟法的規定對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行政扣留是行政機關采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
(5)行政拘留與拘役不同。拘役是由人民法院對觸犯刑法的人判處的一種刑罰。
刑事拘留:
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辦理直接受理的案件中,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法定的緊急情況下,暫時剝奪其人身自由、予以羈押,并進行審查的一種方法。
嫌疑人要刑拘是什么意思?是要判刑嗎?
說明嫌疑人已經觸犯了《刑法》,需要進行刑事審判的。但條件是檢察院進行審查后并批準逮捕,法院才進行宣判。
所以,只是刑拘,就是說有可能要判刑;也有可能檢察院不批逮捕的話,就可以轉其他的強制措施了。
拘留是什么意思?
拘留,是指扣留,拘禁。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扣押;行政拘留指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一般不超過十五天,合并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天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拘留,是指扣留,拘禁。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察的人依法暫時扣押;行政拘留指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一般不超過十五天,合并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
一般用于派出所的,意思把你控制住。你就沒有自己了。
拘留通常包括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兩種行政拘留,一般是指違反行政法律規定,最常見的,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發法,行政拘留通常是15日以內罰款¥500以下,這是派出所最常用的處罰權限,但是刑事拘留通常是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作出決定的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執行,兩者有著本質的關系,刑事拘留通常是37天。
公安局刑事拘留是什么意思?
犯罪嫌疑人觸犯刑法,需要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簡稱“刑拘”。刑拘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刑事拘留。
所謂刑事拘留,是刑事偵查機關(在我國是公安機關或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由偵查機關負責押送到當地看守所進行羈押。
在了解了刑事拘留的概念后,就很容易地知道當事人“被公安局刑事拘留是什么意思”了,那就是公安機關懷疑當事人涉嫌刑事犯罪,在刑事立案后將其先行羈押了。
但是,請注意,前面所講的都是“涉嫌犯罪”或“犯罪嫌疑人”,而沒有使用“罪犯”或“犯罪分子”的稱呼,也就是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人,僅僅是懷疑其有犯罪行為,而不是說明他已經構成犯罪。至于是否真的構成犯罪,最終應由法院在開庭審理后,通過判決來認定當事人是否構成犯罪,應處予什么樣的刑罰。
另外,對于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并不是表示一定會被關到被法院判刑直至服刑期滿才能被釋放。作為犯罪嫌疑人家屬,可以自己或委托辯護律師向公安機關申請取保候審。如果被批準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就可以被暫時釋放回家,不必在看守所等待法院的審理和判決。
刑事拘留是刑事強制措施,代表涉嫌刑事犯罪了。
刑事拘留,是刑事偵查機關(在我國是公安機關或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由偵查機關負責押送到當地看守所進行羈押。
有權決定采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于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人民法院沒有刑事拘留權。法院擁有司法拘留的決定權。
刑事訴訟法第80條采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是一種臨時性措施。拘留的期限較短,隨著訴訟的推進,拘留要及時予以變更,或者轉為逮捕,或者變更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或者釋放被拘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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