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的材料來源有哪些
要具體看刑事立案還是民事立案
報案材料,收案登記表,受害人談話筆錄,做案工具,證人談話筆錄,受害人的醫院證明或者法醫鑒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為了保護當事人的訴訟權益,確實保證人民法院公正、及時地審理案件,當事人因民事、經濟、房地產糾紛向本院起訴,以及申請執行已生效裁判文書的,在立案時應提供下列證據材料: 一、起訴的案件: 1、起訴狀。起訴狀應記明的內容:①當事人屬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在起訴狀中寫明單位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聯系電話、通訊地址并加蓋原告公章;當事人屬公民的,應在起訴狀中寫明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現在住址、身份證號等基本情況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聯系電話、通訊地址。② 具體、明確的訴訟請求。③ 糾紛的事實與訴訟的理由。④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一)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等偵查機關直接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獲得的犯罪線索。
特別關注:不包括人民法院,選擇題中要留心。
(二)單位或個人的報案或者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特別關注:報案或舉報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可出單選題或多選題。
(三)被害人的報案或者控告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或者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自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也是立案材料的來源之一。 (四)犯罪人的自首。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基本特點:
(一)外在表現為直接侵害形態;
(二)多數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現場;
(三)案件因果聯系復雜多樣;
(四)案件形成具有階段性與突發性。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干預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后,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后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一)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等偵查機關直接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獲得的犯罪線索。
特別關注:不包括人民法院,選擇題中要留心。
(二)單位或個人的報案或者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特別關注:報案或舉報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可出單選題或多選題。
(三)被害人的報案或者控告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或者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自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也是立案材料的來源之一。 (四)犯罪人的自首。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基本特點:
(一)外在表現為直接侵害形態;
(二)多數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現場;
(三)案件因果聯系復雜多樣;
(四)案件形成具有階段性與突發性。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干預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后,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后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報案材料,收案登記表,受害人談話筆錄,做案工具,證人談話筆錄,受害人的醫院證明或者法醫鑒定
立案的材料來源有哪些,立案的條件有哪些
1、單位和個人的報案、舉報
刑事訴訟法108條第一款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報案:是指單位和個人將其在工作和生活中所發現的犯罪事實報告給公安司法機關。
舉報:是檢舉和揭發的總稱。所謂舉報,是指單位和個人向公安司法機關檢舉。揭發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實的行為。
2、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報案、控告
報案: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將其人身、財產權利遭受侵害的犯罪事實報告給公安司法機關的行為。
控告: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公安司法機關揭發犯罪嫌疑人及其犯罪事實,并要求依法處理的行為。
3、犯罪人的自首
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后、被發覺之前主動向公安司法機關投案的行為。我國刑法明確規定,犯罪人自首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4、司法機關自行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司法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肩負著打擊各種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的重要任務,當其在執行公務中,一旦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時,就應當主動立案偵查。
如果有犯罪事實發生并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公安機關就會立案進行偵查,也就是說,如果犯罪事實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是可以不用立案的。
立案的材料來源主要有:1、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獲得的犯罪線索;2、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或者舉報;3、被害人的報案或者控告;4、犯罪人的自首。
刑事立案的材料來源是什么
刑事立案,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訴人起訴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決定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立案的材料來源主要有:
1、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自行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獲得的犯罪線索;
2、單位和個人的報案或者舉報;
3、被害人的報案或者控告;
4、犯罪人的自首。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第二編相關規定,刑事立案作為刑事訴訟開始的標志,是每一個刑事案件都必須經過的法定階段,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一種職權,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無權立案。
刑事案件立案的材料來源主要有哪些
(一)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等偵查機關直接發現的犯罪事實或者獲得的犯罪線索。
特別關注:不包括人民法院,選擇題中要留心。
(二)單位或個人的報案或者舉報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特別關注:報案或舉報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可出單選題或多選題。
(三)被害人的報案或者控告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或者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自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也是立案材料的來源之一。 (四)犯罪人的自首。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國家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進行立案偵察、審判并給予刑事制裁(如罰金、有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的案件。基本特點:
(一)外在表現為直接侵害形態;
(二)多數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現場;
(三)案件因果聯系復雜多樣;
(四)案件形成具有階段性與突發性。
民事案件一般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則,即當事人不主動向國家司法機關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一般不介入干預當事人之間的糾紛。而刑事案件一般都有國家刑事司法機關主動介入,受害人或者群眾報案、舉報后,公安、檢察機關即會介入偵查。然后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由法院作為法律的裁判者進行公正的審判從而達到制裁犯罪人和保護人民的刑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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