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先動手打我我還手把別人打傷責任都在我么
我與他人發生沖突,他罵我我還了一句嘴他就動手打我,把我打急了,我隨手撿起一塊磚頭往他頭上打了一下結果他頭出血了后來他們出來好多人將我圍住我要打110他們不讓結果他們打了110把我帶到派出所在派出所待了四個小時跟我打架的人也沒露面后來派出所的人說要么雙方和解我拿賠償金要么將我拘留半月我想問一下我該怎么辦我的合法權益是不是也受到了侵犯打我的人沒有責任么?不管是誰先動手,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另一方造成傷害,應當賠償損失,如果受害人傷情鑒定為輕傷,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雙方均有故意傷害行為,應當按照傷情鑒定結果作為責任區分的標準,依法追究刑事或民事責任。一、這種情況不屬于自衛打架的時候,如果一方將另一方打傷,且達到輕傷的,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一方的刑事責任。二、如果傷達到輕傷(以上)你們可要求追究對方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是輕微傷則可要求對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派出所調解不了可直接到法院起訴。及時報警,并申請傷情鑒定,如果構成輕傷或輕傷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傷情鑒定為輕微傷,只能要求民事賠償,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人身損害賠償;同時可以要求給予行政處罰。公安機關立案后,受害者還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當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人身損害賠償。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一般認為這是一種互毆行為,不存在正當防衛,各自承擔刑事責任。首先要看公安傷情鑒定的結果,如果受害人構成輕傷以上,加害方需要負刑事責任。
行為不屬于正當防衛,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打架斗毆行為。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打架斗毆,公安機關查獲后,就會按上述規定處罰。
這個世界就這樣 有錢有勢你還手啥也沒有就忍得吧
雙方都有責任,對方應自行承擔一定的損失。建議雙方協商處理~滿意請采納
雙方都是有責任的
別人先動手打我,我還手了,但是把我打傷了,報警的話我們都會留案底嗎
別人先拿都砸我,然后我還手打他了,一人一個酒瓶砸的,我額頭破了2.5厘米的傷口,算輕微傷,深可見骨,他什么事都沒有,如果報警,這算斗毆嗎,還是自衛。我會留案底嗎
你好,
報警處理,申請傷情鑒定:
1、如果構成輕傷或輕傷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傷害罪,依法應被追究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
2、如果傷情鑒定為輕微傷,只能要求民事賠償,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人身損害賠償;同時可以要求給予行政處罰。
3、公安機關立案后,受害者還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當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人身損害賠償。
4、人身損害賠償的項目包括: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現在的法律我也不懂怎么分辨清楚了,我老公被人家打了,結果還手居然有案底?這是第六條法律規定的?被打也有案底,太不公平了,簡直氣死人
別人先動手打人我還手違法嗎
別人先動手打人的,是可以進行適當的自衛,合理的自衛是不用承擔法律責任的,但如果自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擴展資料:
防衛過當需要具備的條件:
1、在客觀上具有防衛過當的行為。
防衛過當符合正當防衛的前四個條件,僅僅是不符合第五個條件,防衛過當應具有正當防衛的前四個條件,即正當防衛最基本的前提條件、時間條件、對象條件和主觀條件。
這四個條件缺少任何一個,都不可能成立防衛過當,而是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如挑撥防衛、假想防衛、防衛不適時、防衛第三者等。
這些防衛沒有正當防衛的主客觀基礎,其本身是非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按刑法規定的罪名定罪處刑。
2、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損害。
3、本人在主觀上對其過當結果具有罪過。
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主要是解決防衛過當的定罪和量刑問題:
(一)防衛過當的定罪問題
防衛過當不是具體的獨立的罪名,它只是表明防衛行為的性質,對構成何罪沒有決定性的影響,刑法也沒有專門條款規定防衛過當的罪名和具體適用的法定刑。
應當根據防衛人的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客觀上造成的具體危害結果,觸犯了刑法分則哪個條款規定的罪,就按哪一條的罪名定罪。防衛過當,只是作人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量刑情節考慮。
(二)防衛過當的量刑問題
對于防衛過當的量刑,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至于在什么情況下減輕處罰,什么情況下免除處罰,刑法沒有明文規定。
根據司法實踐,對防衛過當行為裁量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時,應綜合考慮以下情況:
(1)防衛行為的起因;
(2)防衛所保護利益的性質;
(3)防衛過當所明顯超過限度的程度及造成危害的輕重;
(4)防衛人主觀上的罪過形式及當時的處境;
(5)造成防衛過當的原因。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首先要進行傷情鑒定,如果是輕傷或者輕傷以上可以追究刑事責任,輕傷以下追究民事責任。
2、首先,被害人傷情構成輕傷,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移送檢察機關起訴或由被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訴。
其次,依照《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致人輕傷但同時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認定是犯罪的案件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辦理,雙方當事人可以調解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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