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主體承擔任何一種法律責任,首先必須就具備一定的法定條件。行政賠償是否成立,關鍵要看構成行政賠償的以下法定要件是否成立并齊備:
(1)相對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事實已發生或者必然會發生。行政賠償因行政侵權行為而發生,但國家賠償責任的承擔須以損害的存在為前提。無損害也就是無賠償是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基本原則。這里損害是指已經發生并客觀存在的或者未來一定時期內會發生的損害,而非假想的或者非現實的損害,對后者,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相對人也不得請求賠償。
(2)損害事實必須是由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這包含以下含義:
①致害主體是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包括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行政機關委托行使國家公共權力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法律上,國家行政機關是具有雙重法律身份的主體:當國家行政機關作為國家法、行政法上的權利及義務主體,從事國家管理活動,作出的行為是國家公職行為;而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為民事主體,以機關法人或者自然人的身份出現,參與民事活動,作出的行為就是民事行為。公職行為與民事行為因其主體身分性質不同,導致其各自的法律后果也就不同。國家對行政侵權承擔的是國家賠償責任,而由民事行為引起的人身及財產損害,則只屬于一般民事賠償責任。
②致害行為必須是具體行政行為。按照《國家賠償法》第3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到賠償的權利:
a.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強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b.非法拘禁或者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c.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d.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e.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4條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權情形之一的,受害者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a.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b.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
c.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d.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行為引起的損害事實都能構成行政賠償責任,而只能是由法律、法規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損害事實才有可能引起行政賠償責任的發生。
③損害事實必須與具體行政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也即是某種損害的發生,是由具體行政行為導致的,二者存在著不可分割的前因后果關系,如果無直接因果關系,不能構成行政賠償責任。
④侵權行為必須是發生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中。行政侵權行為必須是在行政機關或者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權力的過程中發生的,而且是因執行公務而導致的。若完全屬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私人行為,則即使是在其執行職務期間所為的行為,其所造成的損失,也不能構成行政侵權責任,只能屬于一般民事侵權行為。只有行政機關和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期間,違法行使職務而發生的侵權行為,才能構成行政侵權賠償責任。
(3)致害行為在性質上屬于違法行為。只有行政行為違法的情況之下,該行為導致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損害,才能發生行政賠償責任。這里所指違法,不僅包括形式上、程序上的違法,也包括性質上、實體上的違法。
(4)致害行為必須是法律法規定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侵權賠償的行為。通常情況下,只要是由行政侵權所造成的損害,國家即負賠償責任,但是,根據《行政賠償法》第5條規定,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
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損害發生的;
③法律法規的其他情形。如因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等所造成的損害,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四個條件是行政賠償的必備條件,我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有在完全具備了以上條件的前提下,才有權請求行政賠償。同樣,當以上條件具備后,對侵權行為負責的行政機關應積極履行賠償義務。
(4)賠償請求人。根據《國家賠償法)第6條規定的,受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或其他有撫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國家侵權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由職務行為主體,職務違法行為,損害與因果關系四個部分構成。
(一)職務行為主體。職務行為主體或者說侵權行為主體是構成國家賠償責任的必要條件之一,即國家只對一定范圍內的主體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國家賠償侵權行為主體包括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兩類。
(二)職務違法行為。這一構成要件實際上包含了兩項內容:一是致害行為必須是執行職務的行為;二是該執行職務的行為必須違法。
(三)損害事實。由于確立國家賠償的目的在于對受害人進行賠償,因此,損害的發生是國家賠償責任產生的前提條件。
(四)因果關系。即侵權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系,國家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損害事實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職權行為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國家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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