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上訴期限是當事人提起上訴的期間限定。刑事訴訟的上訴期限: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5日。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上訴期限: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日。另據中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裁定的上訴期限為30日,可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此外,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上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10日內,可以申請順延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上訴期限從當事人接到判決書或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逾期不上訴的,一審裁判即發(fā)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抗訴的期限為五日。上訴、抗訴的期限,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計算。對附帶民事判決、裁定的上訴、抗訴期限,應當按照刑事部分的上訴、抗訴期限確定。附帶民事部分另行審判的,上訴期限也應當按照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期限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上訴期限是當事人提起上訴的期間限定。刑事訴訟的上訴期限: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5日。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上訴期限:不服判決的上訴期限為15日;不服裁定的上訴期限為10日。
對一審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領取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擴展資料: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
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繼續(xù)保持婚姻關系,則屬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系。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
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指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如何理解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司法廳《關于處理婚姻關系中違法犯罪行為及財產問題的意見》(粵高法[2000]18號)第二條規(guī)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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