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監獄法》規定,第二十條 罪犯收監后,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通知書的內容包括:服刑監獄、所在監區,接見日期和接見時攜帶的相關證件等。
經經過公安偵查、檢察公訴、法院審理,總的時間一般在6個月左右,涉嫌刑事犯罪,建議委托律師辯護,判決前只有律師才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
家屬可以考慮委托律師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認真了解整個案件的具體經過以及了解其對公安機關的口供等。
如果案件移送到了檢察院、法院的話,辯護律師可以去檢察院、法院閱卷,調取偵查機關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口供、書證、物證等相關證據,做深入研究后擬定好辯護方案,開庭的時候確定好為被告做無罪、罪輕、減輕、免除刑罰或者緩刑的辯護,維護被告的最大利益。
擴展資料
條件
到不同的地方探監,要求是各不相同的。探監須符合以下條件:
主體條件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48條的規定,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但是,全國各地的普遍做法是,罪犯的朋友也可以進行探監,因為探監可以為監獄帶來相應的經濟效益。
證件條件
各監獄要求在探監時,出示以下證件:1.身分證件(包括身份證、臨時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軍官證、士兵證等),2.當地街道辦事處、居委會、村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 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種證明。
時間條件
這一條件規定只有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但做法一般是,除法定的節假日外,其余的時間均可探監。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探監
會通知家屬。收監通知書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條之規定:
罪犯收監后,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擴展資料
監獄收押罪犯必須遵守一定的工作規程。按照我國監獄法的規定,監獄收押罪犯的程序是:
①審查送押罪犯的法律文書。即審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是否已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是否齊備,記載是否有誤。
②對送押罪犯進行身體檢查。即檢查罪犯是否患有嚴重疾病,女犯是否正懷孕或哺乳自己的嬰兒等。
③人身和物品檢查。如發現違禁品或贓物,應當予以沒收,送請人民法院處理;如果發現可供偵查、審判的材料,應及時送交主管的偵查、審判機關。
④對收監的罪犯填寫《罪犯入監登記表》。
⑤向罪犯家屬發出通知書。罪犯入監后,監獄應當及時通知其家屬,須在收監后5日內發出通知書。對無家屬的罪犯,監獄可通知其所在單位、基層組織或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會通知家屬。收監通知書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條之規定:
罪犯收監后,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擴展資料:
罪犯押赴監所后,法院法警和監所辦理罪犯交接手續,監所即開出入監通知書通知罪犯家屬。
通常監獄自收押罪犯之日起五日內發出的收監通知書是以掛號信形式寄出的,收件地址可能是臨時問罪犯或者直接按罪犯的身份證地址填寫。
自刑事判決生效后,罪犯家屬有權去原先羈押被告人的看守所(沒有羈押的,去執行判決的公安機關)了解罪犯轉押流程及將要去的監獄名稱。
罪犯家屬也可以查詢對應監獄獄政處電話,監獄民警通過內網系統從電腦上也可以看出要查詢的人員是否被收押。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收監
犯罪嫌疑人被人民法院判刑的,判決書會送達到當事人、公訴機關、代理人,而不一定會通知家屬。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 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第一百九十七條 判決書應當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并且寫明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擴展資料: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人民法院判處有罪的,才稱為罪犯或犯人,在此之前統稱為犯罪嫌疑人。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根據該條規定,人民法院在判決后,并不會主動通知家屬。
但《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可見,上述規定中,犯罪嫌疑人的家屬是被唯一通知的對象。不會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判處了刑罰,家屬卻不知曉的情況。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