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認定需要什么證據
您好:
一、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如何認定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本罪在客觀方面的重要因素,是指公司、企業(yè)以及事業(yè)單位、其他組織,后者如教育、科研、醫(yī)療、體育、出版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本人組織、領導、監(jiān)督、管理等職權以及利用與上述職權有關的便利條件。
2、索取他人財物是指利用組織、領導、監(jiān)督、管理等職務上的便利,主動向有求于行為人職務行為的請托人索要財物。
3、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是指利用組織、領導、監(jiān)督、管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辦事,接受請托人主動送給的財物。
4、為他人謀取利益是指行為人索要或收受他人財物,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或允諾為他人實現某種利益。該利益是合法還是非法,該利益是否已謀取到,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5、數額較大是指接受賄賂即財物的數額較大。接受了數額較大的賄賂,則構成該罪的既遂。
《刑法修正案(六)》第7條修改了《刑法》第163條第2款的規(guī)定,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公司、企業(yè)、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處罰。
二、認定的要點有哪些
1、按照《刑法》第163條的規(guī)定,構成公司、企業(yè)、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必須是受賄數額較大的,不足較大數額的按一般受賄行為處理。
2、公司、企業(yè)、其他單位人員在法律、政策許可的范圍內,通過自己的勞動換取合理報酬的,不屬于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受賄,因而是合法行為而不是犯罪。
3、公司、企業(yè)、其他單位人員接受親朋好友的一般禮節(jié)性饋贈,而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親朋好友謀取利益的,不成立公司、企業(yè)、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上
4、區(qū)分以收受回扣、手續(xù)費為特點的公司、企業(yè)、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與正當業(yè)務行為的界限。在正常的市場交易行為中,取得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guī)定的折扣、傭金是正當業(yè)務行為;而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為個人所有的,應認定為公司、企業(yè)、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
一、什么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11月5日聯合公布刑法確定罪名補充規(guī)定,補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規(guī)定包括取消“公司、企業(yè)人員受賄罪”罪名,由“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替代等內容。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屬妨害對公司、企業(yè)管理秩序罪的一種。
二、非國家工作人員指哪些人
根據法律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包括: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包括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軍事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關于禁止商業(yè)賄賂行為的暫行規(guī)定
(1996年11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號公布)
第五條 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本規(guī)定所稱回扣,是指經營者銷售商品時在賬外暗中以現金、實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給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價款,
本規(guī)定所稱賬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設立的反映其生產經營活動或者行政事業(yè)經費收支的財務賬上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guī)定明確如實記載,包括不記入財務賬、轉入其他財務賬或者做假賬等。
第九條 經營者違反本規(guī)定以行賄手段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根據情節(jié)處以一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予以沒收;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購買或者銷售商品時收受賄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按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兩高司法解釋發(fā)布了,對于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數額巨大的量刑標準如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guī)定的二倍、五倍執(zhí)行。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司法解釋
我想知道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的具體司法解釋,包括罪刑的定性問題及有關刑期,有誰知道呀只是對罪名的變更,就是原來的公司、企業(yè)人員受賄罪,這個罪名不規(guī)范,最高人民法院就把這個罪名改成了現在的這個。
具體的司法解釋就是《刑法》修正案六。
補充:
關于罪名,全國人大及常委會沒有制訂具體法律,只是兩高在執(zhí)行過程頒布的司法解釋。以前的罪名就是他們定的,這次修改自然也是他們修改的。
說到定性的具體依據,應該是沒有法律依據,只是最高人民法院這幫人覺得原來那個罪名不太合適了,就修改了。執(zhí)法者立法,這本身就是我國法律的一大怪胎,你也應該見怪不怪吧。
說到量刑,最高人民法院還沒有修改刑法的這個膽,你就直接看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對應的條款就可以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七、將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修改為:“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八、將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直接看《刑法》修正案六就行了
那上面說的很清楚
還未正式頒布,但快了.
2016兩高關于受賄罪司法解釋已經發(fā)布,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數額巨大的
量刑細則如何? 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80次會議、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二屆檢察委員會第50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
第二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不符合高質提問,建議回收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司法解釋有哪些
你好,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11月5日聯合公布刑法確定罪名補充規(guī)定,補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規(guī)定包括取消“公司、企業(yè)人員受賄罪”罪名,由“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替代等內容。調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補充規(guī)定》稱,取消“公司、企業(yè)人員受賄罪”罪名,由“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替代。“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替代了“對公司、企業(yè)人員行賄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屬妨害對公司、企業(yè)管理秩序罪的一種。
第一百六十三條
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yè)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yè)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jié),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yè)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guī)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xù)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司法解釋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6〕9號)
第十一條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guī)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guī)定的二倍(6萬元)、五倍(100萬元)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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