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第一審人民法院收到起訴書(狀)或者執行申請書后,經審查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第八條規定:“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專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屬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簡單的說來,一審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一般20日內審結,最長不超過一個半月;一審普通審理的刑事案件一般2個月內審結,最遲不超過三個月。
超過期限未能審結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具體法條如下:
刑法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第二百一十四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九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審程序
▲庭前審查
對于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法院都應當受理,...........如果檢察院移送的材料中缺少材料的,法院可以通知檢察院補充材料,檢察院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內補送。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的期限計入人民法院的審理期限。
▲庭前活動
開庭10日前,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辯護人(特別提示:速裁程序不受此限制);
開庭5日前,通知當事人、法代、辯護人、訴代在開庭5日前提供證人、鑒定人名單及擬當庭出示的證據。
開庭3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檢察院;將傳喚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3日以前送達(特別提示:速裁程序不受此限制)。 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一審審理期限
應當在受理后2個月以內宣判;
至遲不得超過3個月;
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條規定情形之 一(交、集、流、廣)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3個月;
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一審的審理期限一般總結為:2+1+3+X
▲宣判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公訴機關。
定期宣判的,應當在宣判后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公訴機關,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簡易程序審理期限
3年以下的案件,應當在受理后20日內審結。
3年以上的案件,可以延長至1個半月。
▲速裁程序審理期限
1年以下的案件,應當在受理后10日內審結。
1年以上的案件,可以延長至15日。
▲自訴案件的審限
未羈押: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被告人未被羈押的自訴案件,應當在立案后6個月內宣判。
已羈押:如果被告人被羈押的,審理期限與公訴案件的相同(2+1+3+X)。
▲缺席審判
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中止審理超過6個月,被告人仍無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請或者同意恢復審理的,法院可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況下缺席審理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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