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刑法煙草非法經營罪50萬左右怎么判刑?
非法經營煙草金額達到50萬元,涉嫌非法經營罪,屬于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法定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具體量刑要結合實際案情,看有無從輕、減輕處罰情節。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二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卷煙二十萬支以上的。
曾因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三年內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且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非法經營數額在二十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非法經營卷煙一百萬支以上的。
中國刑法酒類非法經營罪50萬左右怎么判刑
本人認為,我國法律及司法解釋沒有規定關于酒類的非法經營行為(本人尚未查詢到),但酒類經營是要許可證的,沒有申請許可證就經營的確屬非法經營行為。本人認為五十萬的數額應當屬于情節特別嚴重,依法要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人認為經營酒類的行為還可能會觸犯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或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所以就要看你說的酒類非法經營行為具體是什么。如果是假酒劣質酒或有毒有害的酒的話,可能會觸犯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如果沒有觸犯這兩罪,但是非法經營的數額已有五十萬,符合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并且五十萬的數額一般是要判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這些酒是真酒還是假酒?有其他情節嗎?比如說立功、自首、坦白(刑八已有規定)、累犯等情節,這些都會影響量刑的。
新刑法之非法經營罪要如何處罰
非法經營罪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所規定的一種犯罪,該法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非法經營罪怎么處罰
你好
非法經營罪處罰如下:
《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對非法經營罪的處罰可以參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劵、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拓展資料: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只能適用于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非法經營行為。對于刑法未明確規定的某種具有一定危害性的行為,若以非法經營罪論處,必須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一)該行為是一種經營行為。
(二)該經營行為非法。所謂“非法”,是指該經營行為違反國家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及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
(三)該非法經營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非法經營罪
您好,
一、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條件有哪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訴:
(一)違反國家規定,采取租用國際專線、私設轉接設備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進行營利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經營去話業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經營來話業務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非法經營國際電信業務或者涉港澳臺電信業務,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進行非法經營活動的。
(二)非法經營外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在外匯指定銀行和中國外匯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買賣外匯,數額在2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2)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有關外貿代理業務規定,采用非法手段,或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憑證、商業單據,為他人向外匯指定銀行騙購外匯數額,在 500萬美元以上的,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居間介紹騙購外匯數額在100萬美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出版、印刷、復制、發行非法出版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15萬元以上的;
(2)個人違法所得數額在2萬元以上的,單位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
(3)個人非法經營報紙5000份或者期刊5000本或者圖書2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500張(盒)以上的,單位非法經營報紙15000份或者期刊15000本或者圖書5000冊或者音像制品、電子出版物1500張(盒)以上的。
(四)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非法經營數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五)個人或單位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經營數額在5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
(2)單位非法經營數額在50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經營罪怎么處罰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場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單位犯欠款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節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涉及非法經營罪,金額涉及5萬會怎么量刑
犯非法經營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62616964757a686964616fe4b893e5b19e31333363376439,并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非法經營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上述規定處罰。
補充知識:
一、非法經營罪概念:
指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準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本罪在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并且具有謀取非法利潤的目的,這是本罪在主觀方面應具有的兩個主要內容。如果行為人沒有以謀取非法利潤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規,買賣經營許可證的,不應當以本罪論處,應當由主管部門對其追究行政責任。
二、立法背景:
從被取消的投機倒把罪名中分解衍生出的非法經營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采用了敘明罪狀表述,并以列舉的方式作了具體規定。但是非法經營罪仍然保留了“口袋罪”的某些特征。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之規定,在尚無立法解釋加以限制的情況下,顯然是一個富有彈性的條款,從而給司法機關留下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非法操作股市盈利在修訂刑法的過程中,對于取消投機倒把罪之后,是否需要在“非法經營罪”中留這么一個小“口袋”,曾有過爭論。一種意見認為,由于新刑法要確立罪刑法定原則,刑法規范的明確具體是罪刑法定的內在要求,因此,在新刑法分則中不宜再規定“其他”之類不確定的罪狀內容,這也符合對“口袋罪”進行分解使之具體化的初衷。另一種意見認為,由于要取消類推制度,對“口袋罪”進行分解之后,如果對某些罪狀規定得過于確定、具體而毫無彈性,對各種犯罪行為又難以盡列無遺,特別是在經濟犯罪形態發展變化較快的經濟變革時期,倘若有的條款一點“口袋”都不留,可能不利于及時打擊花樣翻新的經濟犯罪,也不利于刑法典的相對穩定,因此有限制地設置一點“其他”之類的拾遺補漏條款還是必要的。新刑法關于非法經營罪的規定正是更多地考慮了后一種意見而設置了第四項內容。這也從一個角度反映了中國刑法改革的漸進性和傳統的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的立法指導思想對修訂刑法的深刻影響。
新刑法實施兩年來,從司法實踐的情況看,非法經營罪的“口袋罪‘遺傳基因已經逐步顯現。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之規定正越來越多地被援引,作為對刑法沒有明文具體規定的有較大社會危害性的非法經營行為定罪的法律依據。由于”經營“的含義相當寬泛,生產、流通到交換、銷售等幾乎所有的經濟活動,都可能屬于經營活動,因此,非法經營罪的適用范圍在實踐中存在不斷擴大的趨勢。
但是,中國刑法畢竟已經步入罪刑法定的時代,靈活性必須以原則性為基礎,任何與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則相抵觸的刑事立法與司法都應當盡力避免。因此,如何理解和把握非法經營罪的本質特征,正確闡釋和適用該罪條文第四項規定,防止非法經營罪任意膨脹成為新的“口袋罪”,從而動搖罪刑法定原則的根基,這是立法者、司法者和學者們應當共同關注的課題。
當然是會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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