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九受賄量刑已變,對正在服刑人員有影響嗎
刑法修正案九受賄量刑已變,對正在服刑人員有影響嗎從舊兼從輕原則是一個刑法適用原則,指除了對非犯罪化(除罪化)、弱化懲罰或有利于行為人的規定之外,刑法不得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它是刑法罪行法定原則中從舊原則的發展。
首先,當遇到一個人的犯罪是在新刑法頒布以前,此時要考慮的是先適用舊刑法,即行為時的法律規定(從舊)。
其次考慮,如果是適用新的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話,如不認為是犯罪,或者是新刑法處罰較輕的話,則應該對被告人使用新刑法。
其次,如果是適用舊法更有利于被告人的話,如舊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是舊法規定的刑罰更輕時則對被告人適用舊法。
最后,根據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來決定是適用舊法還是新法,既所謂的“從舊兼從輕”原則。
“從舊兼從輕”原則是我國處理各種法律問題的一項基本原則,除了刑法適用外,其他涉及到的法律問題也都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
在新標準頒布前判決已經生效的,新標準出臺后也不會再改判。
沒有影響。法律不溯及既往是原則。
刑法修正案九受賄罪司法解釋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刑法修正案九受賄罪司法解釋:明確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取消了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代之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以及“較重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明確貪污罪、受賄罪死刑、死緩及終身監禁的適用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了受賄罪的處罰。
刑法修正案九受賄20萬會受到什么樣的處罰
您好,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代之以“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以及“較重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調整了貪污罪、受賄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根據該解釋及刑法關于受賄罪的規定,受賄20萬元屬于數額巨大,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一款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 【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新刑法修正案九受賄18萬要幾年
新刑法修正案九受賄18萬要幾年在刑法修正九應屬于第二檔3至10年,如有自
首,積極退贓等情節,應有希望緩刑。
新刑法修正案九的顯著改變之一就是不再單純以數額定刑期,而是密切結合犯罪情節和對社會的影響。因此數額只是一個因素。另外具體的量刑標準估計要等最高法的司法解釋。至少得五年吧。
刑法修正案九對于受賄的量刑數額司法解釋還沒有出來,一般會在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后兩三個月內出具體的司法解釋。一般受賄18萬元會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 【貪污罪量刑】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量刑】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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