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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司法解釋對盜竊數額是如何規定的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11-09 06:18:58

《中華人民和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關于盜竊處罰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一)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第三十四條:

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擴展資料:

量刑標準:

(一)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至三千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三)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為起點。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該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參照上列數額,確定該地區執行的數額標準,并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盜竊罪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二)移動、損毀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以及其他邊境標志、邊境設施或者領土、領海標志設施的;

(三)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或者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第三十四條 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三)在鐵路線路、橋梁、涵洞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六十五條 【盜竊罪】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信線路、復制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復制的電信設備、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你也可以到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97597具體查看該法全文)
第一節 擾亂公共秩序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的;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第二節 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和處罰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條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二)移動、損毀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以及其他邊境標志、邊境設施或者領土、領海標志設施的;
(三)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或者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第三十四條 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三)在鐵路線路、橋梁、涵洞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第三十六條 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或者火車來臨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搶越鐵路,影響行車安全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第三十八條 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對組織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第三節 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的行為和處罰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第四十一條 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第四十六條 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節 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涂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第五十三條 船舶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禁止、限制進入的水域或者島嶼的,對船舶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后,仍進行活動的;
(二)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取締.
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條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
(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保外就醫等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 協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偷越國(邊)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挖掘等活動,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偷開他人機動車的;
(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故意破壞、污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場所停放尸體或者因停放尸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三)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第七十三條 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條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二)移動、損毀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以及其他邊境標志、邊境設施或者領土、領海標志設施的;
(三)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或者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第三十四條 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三)在鐵路線路、橋梁、涵洞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于2012年修訂發布,2013年實施,原文如下所示:(由于全文很長無法全部上傳,這里僅僅上傳部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第七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對于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并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章 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五條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采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第十七條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十八條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于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后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的;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條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二)移動、損毀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以及其他邊境標志、邊境設施或者領土、領海標志設施的;
(三)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或者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第三十四條
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三)在鐵路線路、橋梁、涵洞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
(四)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第三十六條
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或者火車來臨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搶越鐵路,影響行車安全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第三十八條
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對組織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第四十一條
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第四十六條
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絡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涂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第五十三條
船舶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禁止、限制進入的水域或者島嶼的,對船舶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后,仍進行活動的;
(二)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取締。 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游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條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
(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
協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偷越國(邊)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刻劃、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挖掘等活動,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偷開他人機動車的;
(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故意破壞、污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場所停放尸體或者因停放尸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三)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
第七十三條
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條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
有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的行為,屢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
第四章 處罰程序
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并進行登記。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后,認為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并說明理由。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采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條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人民警察的回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違反第三十條可以處最高多少罰金

只拘留不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 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擴展資料: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經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違反第三十條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只是處于拘留,所以沒有最高多少罰金一說。

拓展資料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經2005年8月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7次會議通過,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據2012年10月26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通過、2012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7號公布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決定》修正。

你說該條沒有對違反上述行為的人可以處罰款的規定,因此,不能對行為人罰款,只能實施拘留,所以沒有最高罰金一說。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該條沒有設定對違反上述行為的人可以處罰款,因此,不能對行為人罰款(非罰金),只能實施拘留。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條文中沒有明確罰款數額,不會罰款。
另罰金是法院判決的。構成犯罪才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情節較嚴重是什么意思

不同的罪行由司法解釋作出不同的規定。總得概括就是:

1.屢教不改,多次觸犯。

2.造成人身損傷、財產損毀等后果(故意傷人等另說)。

3.足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4.危害后果較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擴展資料:

一、擾亂單位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較重”:

(一)多次擾亂單位秩序的;

(二)擾亂單位秩序過程中故意損毀辦公用具、設施,或者損毀重要文件、檔案材料,無法彌補的;

(三)無理推拉、糾纏、辱罵、圍攻他人,造成一定后果或者惡劣影響,或者有毆打他人行為的;

(四)圍堵、封閉單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通道長時間堵塞的;

(五)占據工作場所,時間較長,不聽勸阻的;

(六)其他情節較重的。

二、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較重”:

(一)多次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二)擾亂政府機關和治安保衛重點單位周邊公共秩序,不聽勸阻的;

(三)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員受傷、財物受損、秩序混亂等后果的;

(四)其他情節較重的。

三、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較重”:

(一)多次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二)違反公共交通工具的有關管理規定,無理取鬧,不聽勸阻,嚴重影響公共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三)在公共交通工具內滋事打鬧,嚴重影響公共交通工具運行秩序和行車安全的;

(四)其他情節較重的。

四、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較重”:

(一)多次非法攔截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二)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列車、航空器,影響正常行駛的;

(三)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其他交通工具,時間較長或者造成交通堵塞、交通事故、人員受傷或者財產損失等后果的;

(四)在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或者城市主干道上非法攔截交通工具的;

(五)其他情節較重的。

五、破壞選舉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較重”:

(一)組織、煽動、策劃破壞選舉秩序的;

(二)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干擾他人選舉的;

(三)損毀選舉公告、選票、票箱等物品,干擾選舉秩序的;

(四)其他故意擾亂選舉工作秩序,造成選舉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六、強行進入大型活動場內,違規在大型活動場內燃放物品,在大型活動場內展示侮辱性物品,圍攻大型活動工作人員,向大型活動場內投擲雜物,其他擾亂大型活動秩序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

(一)組織、策劃、煽動他人實施或者結伙實施的;

(二)造成人員受傷、財物受損、秩序混亂、活動中斷或者其他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有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等手段的;

(四)不聽制止,多次實施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

七、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投放虛假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較輕”:

(一)主動糾正,社會影響較小的;

(二)采取積極措施,尚未引起社會恐慌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八、尋釁滋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較重”:

(一)結伙斗毆的積極實施者;

(二)追逐、攔截他人,造成一定后果的;

(三)強拿硬要、任意損毀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財物兩次以上,或者財物價值較大的;

(四)強拿硬要中小學生財物的;

(五)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輕微傷害或者隨意毆打兩人次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較重的。

九、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危害社會,冒用宗教、氣功名義危害社會(《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較輕”:

(一)初次實施上述行為,造成后果較輕的;

(二)積極配合查處,本人有悔改表現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十、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

(一)多次實施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

(二)對政府、國防、航空、航運等無線電通信系統進行干擾的;

(三)造成一定后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十一、拒不消除對無線電臺(站)的有害干擾(《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

(一)對政府、國防、航空、航運等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的;

(二)其他情節嚴重的。

十二、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非法改變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非法改變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和應用程序,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破壞性程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較重”:

(一)多次實施并造成一定危害的;

(二)危害后果較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三)其他情節較重的。

十三、非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危險物質(《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較輕”:

(一)初次實施尚未造成后果的;

(二)危險物質數量較少,不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公安機關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經指出后能夠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及時消除危險的;

(四)其他情節較輕的。

十四、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較輕”:

(一)以收藏為目的,購買并攜帶管制器具的;

(二)營運中的出租車、長途車司機等為防身攜帶管制器具,無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十五、盜竊、損毀、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安全標志(《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較輕”:

(一)盜竊、損毀物品價值較小,危害不大的;

(二)不足以影響行車安全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十六、在鐵路線上放置障礙物,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在鐵路沿線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在鐵路沿線上私設道口、平交過道(《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第二、三、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較輕”:

(一)及時糾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足以對行車安全造成影響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十七、擅自安裝、使用電網,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

(一)多次擅自安裝、使用電網,或者多次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經勸阻或者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損傷或者財產損毀等后果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十八、道路施工不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故意損毀、移動道路施工安全防護設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

(一)經勸阻或者指出后不及時改正的;

(二)造成人身損傷或者財產損毀等后果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十九、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

(一)多次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的;

(二)損毀路面公共設施,經勸阻或者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損傷、財產損毀等后果,或者足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二十、違反規定舉辦大型活動(《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較輕”:

(一)經有關部門指出,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

(二)安全隱患不足以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參考資料:

治安管理處罰法-百度百科

什么情形屬于情節嚴重,不同的罪行由司法解釋作出不同的規定。總得概括就是:

1.屢教不改,多次觸犯。

2.造成人身損傷、財產損毀等后果(故意傷人等另說)。

3.足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

4.危害后果較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拓展資料:

以一下三款為例:

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擅自安裝、使用電網,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

(一)多次擅自安裝、使用電網,或者多次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經勸阻或者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損傷或者財產損毀等后果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三十七條第二項:道路施工不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故意損毀、移動道路施工安全防護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

(一)經勸阻或者指出后不及時改正的;

(二)造成人身損傷或者財產損毀等后果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第三十七條第三項: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

(一)多次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的;

(二)損毀路面公共設施,經勸阻或者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損傷、財產損毀等后果,或者足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

一、擾亂單位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較重”:
(一)多次擾亂單位秩序的;
(二)擾亂單位秩序過程中故意損毀辦公用具、設施,或者損毀重要文件、檔案材料,無法彌補的;
(三)無理推拉、糾纏、辱罵、圍攻他人,造成一定后果或者惡劣影響,或者有毆打他人行為的;
(四)圍堵、封閉單位的主要出入通道,造成通道長時間堵塞的;
(五)占據工作場所,時間較長,不聽勸阻的;
(六)其他情節較重的。
二、擾亂公共場所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較重”:
(一)多次擾亂公共場所秩序的;
(二)擾亂政府機關和治安保衛重點單位周邊公共秩序,不聽勸阻的;
(三)擾亂公共場所秩序造成交通堵塞、人員受傷、財物受損、秩序混亂等后果的;
(四)其他情節較重的。
三、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較重”:
(一)多次擾亂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二)違反公共交通工具的有關管理規定,無理取鬧,不聽勸阻,嚴重影響公共交通工具正常運行的;
(三)在公共交通工具內滋事打鬧,嚴重影響公共交通工具運行秩序和行車安全的;
(四)其他情節較重的。
四、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較重”:
(一)多次非法攔截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二)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列車、航空器,影響正常行駛的;
(三)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其他交通工具,時間較長或者造成交通堵塞、交通事故、人員受傷或者財產損失等后果的;
(四)在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或者城市主干道上非法攔截交通工具的;
(五)其他情節較重的。
五、破壞選舉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較重”:
(一)組織、煽動、策劃破壞選舉秩序的;
(二)使用暴力、威脅等手段干擾他人選舉的;
(三)損毀選舉公告、選票、票箱等物品,干擾選舉秩序的;
(四)其他故意擾亂選舉工作秩序,造成選舉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六、強行進入大型活動場內,違規在大型活動場內燃放物品,在大型活動場內展示侮辱性物品,圍攻大型活動工作人員,向大型活動場內投擲雜物,其他擾亂大型活動秩序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
(一)組織、策劃、煽動他人實施或者結伙實施的;
(二)造成人員受傷、財物受損、秩序混亂、活動中斷或者其他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有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脅等手段的;
(四)不聽制止,多次實施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
七、虛構事實擾亂公共秩序,投放虛假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較輕”:
(一)主動糾正,社會影響較小的;
(二)采取積極措施,尚未引起社會恐慌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八、尋釁滋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較重”:
(一)結伙斗毆的積極實施者;
(二)追逐、攔截他人,造成一定后果的;
(三)強拿硬要、任意損毀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財物兩次以上,或者財物價值較大的;
(四)強拿硬要中小學生財物的;
(五)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一人以上輕微傷害或者隨意毆打兩人次以上的;
(六)其他情節較重的。
九、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危害社會,冒用宗教、氣功名義危害社會(《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較輕”:
(一)初次實施上述行為,造成后果較輕的;
(二)積極配合查處,本人有悔改表現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十、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
(一)多次實施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
(二)對政府、國防、航空、航運等無線電通信系統進行干擾的;
(三)造成一定后果或者較大社會影響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十一、拒不消除對無線電臺(站)的有害干擾(《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
(一)對政府、國防、航空、航運等無線電臺(站)產生有害干擾的;
(二)其他情節嚴重的。
十二、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非法改變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非法改變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和應用程序,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破壞性程序(《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較重”:
(一)多次實施并造成一定危害的;
(二)危害后果較重或者社會影響較大的;
(三)其他情節較重的。
十三、非法制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危險物質(《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較輕”:
(一)初次實施尚未造成后果的;
(二)危險物質數量較少,不足以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公安機關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經指出后能夠積極配合公安機關采取措施,及時消除危險的;
(四)其他情節較輕的。
十四、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較輕”:
(一)以收藏為目的,購買并攜帶管制器具的;
(二)營運中的出租車、長途車司機等為防身攜帶管制器具,無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十五、盜竊、損毀、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安全標志(《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較輕”:
(一)盜竊、損毀物品價值較小,危害不大的;
(二)不足以影響行車安全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十六、在鐵路線上放置障礙物,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在鐵路沿線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在鐵路沿線上私設道口、平交過道(《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五條第二、三、四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較輕”:
(一)及時糾正,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足以對行車安全造成影響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
十七、擅自安裝、使用電網,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
(一)多次擅自安裝、使用電網,或者多次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經勸阻或者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損傷或者財產損毀等后果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十八、道路施工不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故意損毀、移動道路施工安全防護設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
(一)經勸阻或者指出后不及時改正的;
(二)造成人身損傷或者財產損毀等后果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的。
十九、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嚴重”:
(一)多次盜竊、損毀路面公共設施的;
(二)損毀路面公共設施,經勸阻或者指出后拒不改正的;
(三)造成人身損傷、財產損毀等后果,或者足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二十、違反規定舉辦大型活動(《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情節較輕”:
(一)經有關部門指出,及時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
(二)安全隱患不足以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其他情節較輕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司法解釋

要最詳細的!!!拜托了!!!!

治安管理處罰法解釋,為正確、有效地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的規定,現對公安機關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關于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法律責任問題。

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違法侵害行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對事先挑撥、故意挑逗他人對自己進行侵害,然后以制止違法侵害為名對他人加以侵害的行為,以及互相斗毆的行為,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關于未達目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法律責任問題。行為人為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不予處罰。

行為人自動放棄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結果發生,沒有造成損害的,不予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應當從輕處罰、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關于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能否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問題

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責令其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予以收容教養。

關于減輕處罰的適用問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具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減輕處罰情節的,按下列規定適用。

法定處罰種類只有一種,在該法定處罰種類的幅度以下減輕處罰;

法定處罰種類只有一種,在該法定處罰種類的幅度以下無法再減輕處罰的,不予處罰;

規定拘留并處罰款的,在法定處罰幅度以下單獨或者同時減輕拘留和罰款,或者在法定處罰幅度內單處拘留;規定拘留可以并處罰款的,在拘留的法定處罰幅度以下減輕處罰;在拘留的法定處罰幅度以下無法再減輕處罰的,不予處罰。

關于“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認定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是指行為人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第一次被公安機關發現或者查處。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曾違反治安管理,雖未被公安機關發現或者查處,但仍在法定追究時效內的;曾因不滿十六周歲違反治安管理,不執行行政拘留的;曾違反治安管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結案的。

曾被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曾因實施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的。

關于擾亂居(村)民委員會秩序和破壞居(村)民委員會選舉秩序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對擾亂居(村)民委員會秩序的行為,應當根據其具體表現形式,如侮辱、誹謗、毆打他人、故意傷害、故意損毀財物等,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對破壞居(村)民委員會選舉秩序的行為,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關于毆打、傷害特定對象的處罰問題。

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行為的處罰,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毆打、傷害的對象為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

關于“結伙”、“多次”、“多人”的認定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的“結伙”是指兩人(含兩人)以上;“多次”是指三次(含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含三人)以上。

關于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偷越國(邊)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對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偷越國(邊)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為的行政處罰,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不再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和《關于禁毒的決定》的規定。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居住場所與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經營場所合一的,在經營時間內對其檢查時,應當按照檢查經營場所辦理相關手續;在非經營時間內對其檢查時,應當按照檢查公民住所辦理相關手續。

關于被侵害人是否有權申請行政復議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的規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問題的解釋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的規定,現對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一、關于治安案件的調解問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條的規定,對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以及其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應當本著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依法盡量予以調解處理。特別是對因家庭、鄰里、同事之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雙方當事人愿意和解的,如制造噪聲、發送信息、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放任動物恐嚇他人、侮辱、誹謗、誣告陷害、侵犯隱私、偷開機動車等治安案件,公安機關都可以調解處理。同時,為確保調解取得良好效果,調解前應當及時依法做深入細致的調查取證工作,以查明事實、收集證據、分清責任。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書,交雙方當事人簽字。
二、關于涉外治安案件的辦理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條第2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驅逐出境”。對外國人需要依法適用限期出境、驅逐出境處罰的,由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逐級上報公安部或者公安部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由承辦案件的公安機關執行。對外國人依法決定行政拘留的,由承辦案件的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公安機關決定,不再報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對外國人依法決定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并附加適用限期出境、驅逐出境處罰的,應當在警告、罰款、行政拘留執行完畢后,再執行限期出境、驅逐出境。
三、關于不予處罰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19條對不予處罰的情形作了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對依法不予處罰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違法所得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有非法財物的,應當依法予以收繳。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2條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追究時效作了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對超過追究時效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不再處罰,但有違禁品的,應當依法予以收繳。
四、關于對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8條規定,“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并在第54條規定可以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對單位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章所規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依法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明確規定由公安機關給予單位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處罰,或者采取責令其限期停業整頓、停業整頓、取締等強制措施的,應當依照其規定辦理。對被依法吊銷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同時依法收繳非法財物、追繳違法所得。參照刑法的規定,單位是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
五、關于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問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1條的規定,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七十周歲以上的”,“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可以依法作出行政拘留處罰決定,但不投送拘留所執行。被處罰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應當會同被處罰人所在單位、學校、家庭、居(村)民委員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和有關社會團體進行幫教。上述未成年人、老年人的年齡、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歲嬰兒的婦女的情況,以其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正要執行行政拘留時的實際情況確定,即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時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或者執行行政拘留時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均不再投送拘留所執行行政拘留。
六、關于取締問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4條的規定,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予以取締。這里的“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是指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有關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旅館業、典當業、公章刻制業、保安培訓業等行業。取締應當由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作出決定,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采取相應的措施,如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進入無證經營場所進行檢查、扣押與案件有關的需要作為證據的物品等。在取締的同時,應當依法收繳非法財物、追繳違法所得。
七、關于強制性教育措施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76條規定,對有“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行為,“屢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這里的“強制性教育措施”目前是指勞動教養;“按照國家規定”是指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其他有關勞動教養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屢教不改”是指有上述行為被依法判處刑罰執行期滿后五年內又實施前述行為之一,或者被依法予以罰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勞動教養執行期滿后三年內實施前述行為之一,情節較重,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情形。
八、關于詢問查證時間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3條第1款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這里的“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是指本法第三章對行為人實施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設定了行政拘留處罰,且根據其行為的性質和情節輕重,可能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決定予以行政拘留的案件。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2條和第83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或者辦案部門負責人在審批書面傳喚時,可以一并審批詢問查證時間。對經過詢問查證,屬于“情況復雜”,且“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案件,需要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適用超過8小時詢問查證時間的,需口頭或者書面報經公安機關或者其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對口頭報批的,辦案民警應當記錄在案。
九、關于詢問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4條、第85條規定,詢問不滿16周歲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證人,應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到場。上述人員父母雙亡,又沒有其他監護人的,因種種原因無法找到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以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收到通知后拒不到場或者不能及時到場的,辦案民警應當將有關情況在筆錄中注明。為保證詢問的合法性和證據的有效性,在被詢問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能到場時,可以邀請辦案地居(村)民委員會的人員,或者被詢問人在辦案地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友,或者所在學校的教師,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詢問筆錄應當由辦案民警、被詢問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有條件的地方,還可以對詢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十、關于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和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的治安管理處罰權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1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根據有關法律,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機關依法負責其管轄范圍內的治安管理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6條賦予了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對阻礙海關緝私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治安案件的查處權。為有效維護社會治安,縣級以上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對其管轄的治安案件,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派出所可以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海關系統相當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可以依法查處阻礙緝私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治安案件,并依法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系統的縣級以上公安局應當視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可以依法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其所屬的公安派出所可以依法作出警告、500元以下罰款的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十一、關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折抵行政拘留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2條規定:“對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在處罰前已經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應當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這里的“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包括被行政拘留人在被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為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時間。如果被行政拘留人被刑事拘留、逮捕的時間已超過被行政拘留的時間的,則行政拘留不再執行,但辦案部門必須將《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送達被處罰人。
十二、關于辦理治安案件期限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99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這里的“鑒定期間”,是指公安機關提交鑒定之日起至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論并送達公安機關的期間。公安機關應當切實提高辦案效率,保證在法定期限內辦結治安案件。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不能因已超過法定辦案期限就不再調查取證。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逃,導致無法查清案件事實,無法收集足夠證據而結不了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向被侵害人說明原因。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辦案期限,應當從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不履行之日起開始計算。
公安派出所承辦的案情重大、復雜的案件,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應當報所屬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
十三、關于將被拘留人送達拘留所執行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03條規定:“對被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人,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送達拘留所執行。”這里的“送達拘留所執行”,是指作出行政拘留決定的公安機關將被決定行政拘留的人送到拘留所并交付執行,拘留所依法辦理入所手續后即為送達。
十四、關于治安行政訴訟案件的出庭應訴問題。《治安管理處罰法》取消了行政復議前置程序。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既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對未經行政復議和經行政復議決定維持原處罰決定的行政訴訟案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負責人和原辦案部門的承辦民警出庭應訴;對經行政復議決定撤銷、變更原處罰決定或者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訴訟案件,由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和行政復議機構的承辦民警出庭應訴。
十五、關于《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溯及力問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4條的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法》不溯及既往。《治安管理處罰法》施行后,對其施行前發生且尚未作出處罰決定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但是,如果《治安管理處罰法》不認為是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解釋

  為正確、有效地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下簡稱《治安管理處罰法》),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的規定,現對公安機關執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問題解釋如下:

  一、關于制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法律責任問題

  為了免受正在進行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違法侵害行為,不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對事先挑撥、故意挑逗他人對自己進行侵害,然后以制止違法侵害為名對他人加以侵害的行為,以及互相斗毆的行為,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二、關于未達目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法律責任問題

  行為人為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不予處罰。

  行為人自動放棄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結果發生,沒有造成損害的,不予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行為人已經著手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但由于本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應當從輕處罰、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三、關于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予刑事處罰的,能否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問題

  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責令其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可以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予以收容教養。

  四、關于減輕處罰的適用問題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具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減輕處罰情節的,按下列規定適用:

  (一)法定處罰種類只有一種,在該法定處罰種類的幅度以下減輕處罰;

  (二)法定處罰種類只有一種,在該法定處罰種類的幅度以下無法再減輕處罰的,不予處罰;

  (三)規定拘留并處罰款的,在法定處罰幅度以下單獨或者同時減輕拘留和罰款,或者在法定處罰幅度內單處拘留;

  (四)規定拘留可以并處罰款的,在拘留的法定處罰幅度以下減輕處罰;在拘留的法定處罰幅度以下無法再減輕處罰的,不予處罰。

  五、關于“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認定問題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的“初次違反治安管理”,是指行為人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第一次被公安機關發現或者查處。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初次違反治安管理”:

  (一)曾違反治安管理,雖未被公安機關發現或者查處,但仍在法定追究時效內的;

  (二)曾因不滿十六周歲違反治安管理,不執行行政拘留的;

  (三)曾違反治安管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結案的;

  (四)曾被收容教養、勞動教養的;

  (五)曾因實施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的行為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的。

  六、關于擾亂居(村)民委員會秩序和破壞居(村)民委員會選舉秩序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

  對擾亂居(村)民委員會秩序的行為,應當根據其具體表現形式,如侮辱、誹謗、毆打他人、故意傷害、故意損毀財物等,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對破壞居(村)民委員會選舉秩序的行為,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七、關于毆打、傷害特定對象的處罰問題

  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行為的處罰,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毆打、傷害的對象為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

  八、關于“結伙”、“多次”、“多人”的認定問題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規定的“結伙”是指兩人(含兩人)以上;“多次”是指三次(含三次)以上;“多人”是指三人(含三人)以上。

  九、關于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偷越國(邊)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

  對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偷越國(邊)境和吸食、注射毒品行為的行政處罰,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七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不再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嚴懲組織、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犯罪的補充規定》和《關于禁毒的決定》的規定。

  十、關于居住場所與經營場所合一的檢查問題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的居住場所與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經營場所合一的,在經營時間內對其檢查時,應當按照檢查經營場所辦理相關手續;在非經營時間內對其檢查時,應當按照檢查公民住所辦理相關手續。

  十一、關于被侵害人是否有權申請行政復議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的規定,治安案件的被侵害人認為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目前兩高院沒有解釋,公安部有兩個行政解釋(內部文件形式),各地公安機關也有內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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