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財產是我國刑法規定的附加刑之一,主要適用于危害國家安全罪和貪利性犯罪,包括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侵犯財產犯罪、貪污賄賂犯罪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沒收財產一般是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公安機關不能獨立執行沒收財產,但是可以配合法院進行沒收財產。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所謂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是指屬于犯罪分子本人實際擁有的財產及與他人共有財產中依法應得的份額。應當嚴格區分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與其家屬或者他人財產的界限,只有依法確定為犯罪分子個人所有的財產,才能予沒收。至于沒收財產是一部還是全部,應考慮以下幾個因素:犯罪分子所處主刑的輕重;其家庭的經濟狀況和其人身危險性大小。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一條沒收財產的判決,無論附加適用或者獨立適用,都由人民法院執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會同公安機關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九條沒收財產是沒收犯罪分子個人所有財產的一部或者全部。沒收全部財產的,應當對犯罪分子個人及其扶養的家屬保留必需的生活費用。
公安局無權沒收非法所得,但是可以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對非法所得進行查封、扣押、凍結。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一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第一百四十三條 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
第一百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擴展資料:非法所得的認定
手段違法性
違法所得是行為人通過法律禁止的手段獲取的,如果行為人通過合法的手段或途徑獲取的財產則不在違法所得的討論范圍之列。違法所得的這個根本特性將違法所得與行為人的個人財產區分開來,個人財產是行為人合法所有的財產;
可以作為罰款、沒收財產等刑罰措施的對象,如無證運輸中的運輸工具就不能認定為違法所得。違法所得的這個特征也將其與一般意義上的物區別開來,一般意義上的物只有被違法行為人通過非法手段獲取之后才能成為違法所得。
正是由于違法所得的獲取渠道是違法的,因此即使行政相對人事實上占有了金錢或財物,也不能獲得法律所承認的所有權,如某卷煙零售戶購進假冒商標煙草制品或走私煙草制品,這也正是對違法所得進行沒收或者退賠處理的理論基礎所在。
具有經濟價值
行為人通過各種違法犯罪手段獲取違法所得的根本原因在于行為人追求這些財物的經濟價值。違法所得首先是指行為人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具有經濟價值的物質實體,即贓款和贓物,這是違法所得最常見的形式。
具有證據價值
違法所得的證據價值,即指違法所得與案件之間的緊密聯系性,違法所得對違法行為的發生以及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起到證明的作用,與違法行為沒有關系的財物不是真正意義上的違法所得。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刑事訴訟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沒收違法所得
公安局無權沒收非法所得,但是可以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對非法所得進行查封、扣押、凍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擴展資料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節 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二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需要扣押財物、文件的,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制作扣押決定書;在現場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財物、文件的,由現場指揮人員決定;但扣押財物、文件價值較高或者可能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扣押決定書。
在偵查過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動的大型機器、設備等特定動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制作查封決定書。
第二百二十四條 執行查封、扣押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本規定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有關法律文書。
查封、扣押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對于無法確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刑事訴訟法
公安局無權沒收非法所得,但是可以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對非法所得進行查封、扣押、凍結。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已被凍結的,不得重復凍結。
第一百四十五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報或者凍結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凍結,予以退還。
第一百四十二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清單一式二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一份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擴展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查封、扣押、凍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單,隨案移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照片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隨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應當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作出處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以后,有關機關應當根據判決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進行處理。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
司法工作人員貪污、挪用或者私自處理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處分。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刑事訴訟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 沒收違法所得程序的啟動
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公安機關認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寫出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 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應當提供與犯罪事實、違法所得相關的證據材料,并列明財產的種類、數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凍結的情況。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沒收的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 沒收違法所得的審理程序
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后,應當發出公告。
公告期間為六個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滿后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進行審理。利害關系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第三百條 沒收違法所得審理的結果
人民法院經審理,對經查證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對不屬于應當追繳的財產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對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上訴、抗訴。
第三百零一條 沒收違法所得審理的終止
在審理過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審理。 沒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財產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返還、賠償。
擴展資料: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六節 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二條 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文件,應當查封、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財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絕交出應當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需要扣押財物、文件的,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制作扣押決定書;在現場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財物、文件的,由現場指揮人員決定;但扣押財物、文件價值較高或者可能嚴重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扣押決定書。
在偵查過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動的大型機器、設備等特定動產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制作查封決定書。
第二百二十四條 執行查封、扣押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本規定第二百二十三條規定的有關法律文書。
查封、扣押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對于無法確定持有人或者持有人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第二百二十五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
當場開列查封、扣押清單一式三份,寫明財物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數量、特征及其來源等,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一份交給持有人,一份交給公安機關保管人員,一份附卷備查。
對于無法確定持有人的財物、文件或者持有人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清單中注明。
依法扣押文物、金銀、珠寶、名貴字畫等貴重財物的,應當拍照或者錄像,并及時鑒定、估價。
第二百二十六條 對作為犯罪證據但不便提取的財物、文件,經登記、拍照或者錄像、估價后,可以交財物、文件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開具登記保存清單一式兩份,由偵查人員、持有人和見證人簽名,一份交給財物、文件持有人,另一份連同照片或者錄像資料附卷備查。
財物、文件持有人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移、變賣、毀損。
第二百二十七條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子郵件、電報,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扣押郵件、電報通知書,通知郵電部門或者網絡服務單位檢交扣押。
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解除扣押郵件、電報通知書,立即通知郵電部門或者網絡服務單位。
第二百二十八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文件、郵件、電子郵件、電報,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退還原主或者原郵電部門、網絡服務單位;原主不明確的,應當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原主認領。在通知原主或者公告后六個月以內,無人認領的,按照無主財物處理,登記后上繳國庫。
第二百二十九條 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及其孳息權屬明確無爭議,并且涉嫌犯罪事實已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在登記、拍照或者錄像、估價后及時返還,并在案卷中注明返還的理由,將原物照片、清單和被害人的領取手續存卷備查。
查找不到被害人,或者通知被害人后,無人領取的,應當將有關財產及其孳息隨案移送。
第二百三十條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及其孳息、文件,公安機關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調換、損毀或者自行處理。
對容易腐爛變質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財物,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在拍照或者錄像后委托有關部門變賣、拍賣,變賣、拍賣的價款暫予保存,待訴訟終結后一并處理。
對違禁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對于需要作為證據使用的,應當在訴訟終結后處理。
繼續追繳非法所得就是確定的執行內容。
根據《刑法》
第六十四條 【犯罪物品的處理】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因此,對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的財產,人民法院只能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判令“追繳或者退賠”并予以救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復》
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被告人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據此,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具體內容,應當在判決主文中寫明;
其中,判決前已經發還被害人的財產,應當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被非法占有、處置的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擴展資料
案例:
案情:被告人伍某、劉某因犯詐騙罪于2009年12月分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罰金5萬元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個月、罰金7.5萬元,法院在判決書中載明:“繼續追繳二被告人非法所得,返還各被害人”?,F二被告人均在監獄服刑。
但被害人曾某被詐騙的5.77萬元未追回。后曾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被法院駁回。法院告知:應通過刑事追贓程序救濟權利。但曾某申請法院執行“繼續追繳”內容,卻遲遲不能得到任何回應。
分歧意見:對于法院是否應就被害人曾某的執行申請立案執行,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駁回申請執行人的執行申請。刑事判決僅僅表明國家對與犯罪有關財物的態度和處理原則,并非對當事人間民事權益的具體裁判,因而沒有民法意義上的給付含義,不具有執行的效力。
第二種意見則認為:應當對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予以立案執行?!袄^續追繳非法所得”的內容是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經濟損失,顯然屬于“刑事判決中的財產部分”。
而且,刑事判決中“繼續追繳非法所得”的判定包含了對被害人所受損失的確認、被告人因此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具體內容,應當視為人民法院對具體事實作出裁判和被害人進一步行使權利的憑證。
評析:筆者贊同第二種觀點。筆者認為:刑事判決中的“繼續追繳非法所得”內容應否立案執行,關鍵要看其是否具有強制執行力且在人民法院執行范圍之列。
一是從現有法律規定來看,由一審法院“繼續追繳非法所得”具備充足的法律依據?!睹袷略V訟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
從以上法律可以看出,刑事判決書中的“繼續追繳非法所得”內容應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
二是從強制執行力角度出發,“繼續追繳非法所得”具有確定性和執行力。“繼續追繳非法所得”是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根據查明的事實,依照刑事實體法確定的原則,對被害人因其財產被非法占有、處置而蒙受損失的事實作出確認后,而作出的由公權力機關追繳非法所得返還被害人的判決。
其中包含了對被害人所受財產損失的確認、被告人對此應承擔的責任等實質而具體的內容,應當視為人民法院對具體事實作出裁判和被害人進一步行使權利的憑證。其與刑罰一樣具有當然的國家強制力,而國家強制力決定了其具有執行力。
三是從公平原則出發,不將“繼續追繳非法所得”內容納入可據以申請執行的范疇有悖公平。在刑事訴訟中,因犯罪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有兩類情形:其一是侵財性犯罪的被害人因其財產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而蒙受損失;
其二是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人身及財物均被犯罪分子毀損而遭受損失。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范圍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行為侵犯和財物被犯罪行為損毀而遭受的物質損害,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的物質損失。
對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的物質損失,應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處理。對此,被害人不允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無法進行救濟。
參考資料:西雙版安裝公安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刑法第六十四條有關問題的批復
參考資料:央視網-刑事判決書“繼續追繳非法所得”有確定執行內容嗎?
目前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駁回申請執行人的執行申請。刑事判決僅僅表明國家對與犯罪有關財物的態度和處理原則,并非對當事人間民事權益的具體裁判,因而沒有民法意義上的給付含義,不具有執行的效力。
第二種意見則認為:應當對申請執行人的申請予以立案執行?!袄^續追繳非法所得”的內容是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經濟損失,顯然屬于“刑事判決中的財產部分”。
擴展資料:
法律規定
被告人對第一審刑事判決不服的,可在收到判決書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內提起上訴;人民檢察院發現第一審判決確有錯誤,也應當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第二審刑事判決為終審判決,但二審判決確有錯誤的,被告人可依法申訴,人民檢察院也可依法提起抗訴。
刑事判決書寫法指導
刑事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審理終結后,依據查明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對被告人所犯罪行作出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判決。刑事判決書應當寫明:
①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 籍貫、住址、職務、以前是否受過刑事處罰、是否被逮捕、羈押日期等;
②辯護人和公訴人的情況;
③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④判決結果和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刑事判決一經發生法律效力,就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對一審判決,被告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批復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刑事判決書
贓款的追繳由原審人民法院執行。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8685e5aeb931333366306537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五十八條的規定,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和調解書中涉及財產內容需要執行的,由原審人民法院執行。
附帶民事判決中財產的執行,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關于刑事判決財產刑的強制執行,只有判處罰金、沒收財產兩項刑罰,在沒有履行到位的情況下法院可以強制執行,繼續追繳非法所得是一種強制措施,不是刑罰,不屬強制執行內容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
第二百九十八條 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公安機關認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應當寫出沒收違法所得意見書,移送人民檢察院。
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應當提供與犯罪事實、違法所得相關的證據材料,并列明財產的種類、數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凍結的情況。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查封、扣押、凍結申請沒收的財產。
第二百九十九條 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人民法院受理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后,應當發出公告。公告期間為六個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有權申請參加訴訟,也可以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滿后對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進行審理。利害關系人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第三百條 人民法院經審理,對經查證屬于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裁定予以沒收;對不屬于應當追繳的財產的,應當裁定駁回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措施。
對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提出上訴、抗訴。
第三百零一條 在審理過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動投案或者被抓獲的,人民法院應當終止審理。
沒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財產確有錯誤的,應當予以返還、賠償。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偵查階段,由偵查機關執行。審判階段,由人民法院62616964757a686964616fe58685e5aeb931333363363434執行。
刑事判決生效后,贓款尚不追繳到位,由刑事審判機構移送執行機構依法強制執行。執行機構可以采取查封、凍結、劃撥、拍賣、變賣等強制執行措施,以實現刑事判決內容。
最高法院關于刑事裁決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規定
第八條 人民法院可以向刑罰執行機關、社區矯正機構等有關單位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并可以根據不同情形要求有關單位協助采取查封、扣押、凍結、劃撥等執行措施。
贓款的范圍:
所謂贓款贓物,就是指違法犯罪分子違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財物。
贓款贓物具有兩個方面的主要特征:一個方面是具有證據價值和經濟價值的雙重屬性。贓款贓物與案件真實情況的發生、發展有著客觀內在的聯系,因而對案件具有證據價值;同時,贓款贓物也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征,即人們能夠支配的具有經濟價值的物質實體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基本上也可以成為贓物,其特征沒有因為訴訟而發生改變。另一方面,贓款贓物必須是行為人采用違法犯罪手段所獲取的財物,它既不同于作案工具,也不是行為人的個人合法財產,更不是違禁品。在實踐中,認定贓款贓物時必須將其范圍嚴格限定在行為人采用違法犯罪手段所獲取的財物之內,不得與行為人其他財產相混淆。行為人的個人財產可以是罰款、罰金、沒收財產等行政和刑事處罰措施的標的,但決不能夠成為追繳的對象。
贓款贓物的性質,只能夠由國家授權的特定司法機關或者行政執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裁決來確定,這是認定贓款贓物在程序上的決定性要件。生效的裁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行政執法機關依照有關的行政法律法規在其權限范圍內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二是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刑事案件作出的裁決。本文主要討論的是后一種情況,即在刑事訴訟中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權利對贓款贓物進行認定,公安機關無權認定。這是因為,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無罪推定原則,“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只有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有罪后,被告人的非法所得才上升為罪犯的贓款贓物,即是說,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在其法律上的地位被確定為罪犯之前,其違法所得便不能夠成為具有法律意義上的贓款贓物。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只使用過“物品、文件”、“存款、匯款”、“財物及其孳息”、“合法財產”等字眼,在人民法院審判判決后才有贓款贓物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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