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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輕傷是否自訴案件,什么是自訴案件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11-15 14:10:16

故意傷害罪(輕傷)屬不屬于自訴案

是屬于可公訴可自訴案件,對于此類案件其實最主要的是看證據充不充分,如果是證據充分(證據可以從公安部門調的),是可以判故意傷害這類罪行的話,那么我建議你還是選擇自訴,畢竟自訴案件自己主動性大,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協商,多拿點錢然后撤訴這樣對你好對他也好(他可以沒有犯罪記錄的),還有對于自訴案件的話如果你不服一審判決的話還可以自己自行上訴,而走公訴程序抗訴的決定權在檢察院不是在你,你只有對民事部分的上訴權。
訴訟過程中被害人去上班是沒有影響的,因為傷害已經造成了,鑒定結果頁已經出來了,最多在量刑時法官看傷的不重會酌定輕點但是幅度不會超過2個月。
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的話,你可以直接拿著步立案決定書,去法院起訴的。(其實你可以直接起訴而不看公安機關是否立案,法院與公安內部會協調的,但是你自己證據要準備充分,有可能 公安那邊證據不多的。)
對的有鑒定時公安就應該立案的,輕傷是刑事案件公安必須立案的。
可以先讓報警,如果公安機關不立案,可以自訴起訴!

輕傷害屬于公訴還是自訴?。?/h2>
目前,法院在受理輕傷害自訴案件時存在許多問題。很多人認為只要受害人傷情程度達到輕傷就是自訴案,公安機關再無權處理。即使公安機關已經作為治安案件受理的故意傷害案子,只要一鑒定出受傷害程度為輕傷,就不再作任何處理,只告訴受害人到法院自訴就以為結了案。而受害人持輕傷鑒定到法院自訴時,又被告知證據不足,不予立案。受害人在公安和法院之間被推來推去,多數人都不知道誰對誰錯,應該怎么辦,輕傷害到底是自訴案還是公訴案,到底該誰管?筆者擬從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結合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深層次的探討,以企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

一、目前存在的問題

1、從目前司法實踐中看,所有輕傷害自訴案件幾乎全部是公安機關作為治安案件受理之后,沒有任何結論,受害人又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僅持公安機關內部鑒定機構作出的構成輕傷的傷情鑒定結論,到法院要求立刑事自訴案件。

首先,法院受理輕傷害自訴案件,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一種,當事人就是因為沒有證據才到公安機關報案尋求法律救濟的,如果公安機關已經作為治安案件受理,就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的規定處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不是傷情達到輕傷標準的都構成犯罪,輕傷只是傷情的嚴重程度,是犯罪構成中客觀方面的一點,而構成犯罪必須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即主體---年齡身份等應符合刑法規定,主觀方面---被告人主觀上有過錯,客體---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利益,客觀方面---被告人有損害行為。

第三,受害人僅持傷情鑒定,明顯證據不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二)之規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可由公安機關受理,或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2、當事人立案證據不足時,往往要求法院到公安機關調查取證。

首先,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存在刑事案件是立案的條件,證據不足按照規定應予駁回,或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實踐中公安機關往往已經立案卻不作處理。

其次,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之前是無權調查取證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后,對于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關證據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可以依法調取?!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非偵查機關,沒有偵查權,在立案之前,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第三,公安機關的證據材料包括內部的鑒定結論,應當依照法定的程序才能轉送到人民法院,法院不能違反程序私自調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第四,公安機關內部機構的鑒定結論,是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所作出的內部依據,同其它案卷材料一樣不能隨意交給當事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七條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輕傷屬于既可以公訴,又可以自訴的案件。公訴就是你報案后,由公安偵查、檢察院向法院起訴。自訴就是你自己掌握證據后,自行向法院起訴。輕傷案件,受害人可以選擇是公訴還是自訴,實踐中,一般來說向公安報案后,公安偵查結束都會讓家屬選擇的。怕麻煩就選公訴。

輕傷屬于既可以公訴,又可以自訴的案件。公訴就是你報案后,由公安偵查、檢察院向法院起訴。自訴就是你自己掌握證據后,自行向法院起訴。

輕傷屬于自訴案件嗎

告訴我
輕傷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了,認識中文的你一看刑法條文都明白,只是有時候公安不會立案,那么這時候就屬于自訴案件了!
故意傷害他人身致人輕傷的是自訴案件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的規定,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⒈告訴才處理的案件;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⒊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而所謂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等提出上訴,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傷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罪】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律規定,屬于自訴。在實踐中也有案例是公訴的。
是的。

故意傷害輕傷是自訴還是公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的范圍,其中包括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包括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故意傷害致人輕傷案。

從目前司法實踐中看,所有輕傷害自訴案件幾乎全部是公安機關作為治安案件受理之后,沒有任何結論,受害人又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被告人應負刑事責任,僅持公安機關內部鑒定機構作出的構成輕傷的傷情鑒定結論,到法院要求立刑事自訴案件。首先,法院受理輕傷害自訴案件,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一種,當事人就是因為沒有證據才到公安機關報案尋求法律救濟的,如果公安機關已經作為治安案件受理,就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條的規定處理,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次,不是傷情達到輕傷標準的都構成犯罪,輕傷只是傷情的嚴重程度,是犯罪構成中客觀方面的一點,而構成犯罪必須符合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即主體---年齡身份等應符合刑法規定,主觀方面---被告人主觀上有過錯,客體---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利益,客觀方面---被告人有損害行為。第三,受害人僅持傷情鑒定,明顯證據不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二)之規定,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4條第二款的規定,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可由公安機關受理,或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當事人立案證據不足時,往往要求法院到公安機關調查取證。首先,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存在刑事案件是立案的條件,證據不足按照規定應予駁回,或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實踐中公安機關往往已經立案卻不作處理。其次,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之前是無權調查取證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后,對于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取得并提供有關證據而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的,可以依法調取?!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非偵查機關,沒有偵查權,在立案之前,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第三,公安機關的證據材料包括內部的鑒定結論,應當依照法定的程序才能轉送到人民法院,法院不能違反程序私自調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第四,公安機關內部機構的鑒定結論,是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所作出的內部依據,同其它案卷材料一樣不能隨意交給當事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七條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第五,當事人要想取得鑒定結論,必須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鑒定,不得委托偵查機關的內設機構。

刑事案件中什么是自訴,故意傷害罪自訴如何處理

1、刑事案件的自訴,是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控訴,自訴人負舉證責任,案件不經過公安機關偵查,也不經過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自訴案件的范圍包括:(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2、故意傷害罪自訴。對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只能提起自訴,而對故意傷害案(輕傷)等輕微刑事案件,既可以提起自訴,也可以提起公訴。提起自訴的條件是被害人或是法定代理人有證據證明。
《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要求,對于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輕微刑事案件,人民法院認為證據不足,可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應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案件一經移交公安機關,就表明自訴程序終止,案件轉入公訴程序。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精神,公安機關對自己偵查終結的案件,認為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其處理方式僅限于將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起訴。
有的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直接移送法院審判的做法,違反了《刑事訴訟法》對公安機關的職能規定,混淆了偵、控的角色分工,不符合公訴案件的性質要求。因此,對人民法院移送的故意輕傷案,公安機關偵查終結后,應當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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