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的避險過當和防衛過當的界限在哪,如何判定
防衛過當的客觀方面是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限度,并且造成了重大損害。首先,防衛過當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要正確理解“明顯”含義二字,應具體從以下兩個方面考慮:
第一,防衛行為大大超過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須的范疇,例如:防衛人采取擊傷不法偷竊者就是以制止偷竊這種不法侵害為限度,但如果采取了殺死偷竊者這種情況就超越防衛目的和防衛尺度,就應屬于“明顯”范疇。
第二,防衛強度大大超出了性質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強度。這主要應從防衛人所采用的防衛手段的強度與不法侵害行為的性質等因素對比來判斷。另外,防衛過當的防衛行為造成了重大損害結果,防衛結果是否構成“重大損害”,是區分防衛行為是否過當的主要因素,正當防衛與不法侵害是完全對立的,不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的損害,是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超過必要的限度,致人重傷死亡的,就是造成重大損害。
避險過當可以參考處理。
一個較為疑惑的法律說明,請解答。
三個人物,一個是劫匪A,一個是路人B和路人C。一天劫匪A在路邊搶劫路人B,路人B反抗劫匪A,結果劫匪A一刀桶向了路人B,這時路人C正從路人B旁邊經過,結果路人B把路人C拉到了自己的前面當擋箭牌,劫匪A一刀捅住了路人C,把路人C捅死了。請問劫匪A和路人B分別要受什么責任。劫匪A,犯有搶劫罪和故意殺人罪。
路人B,屬于緊急避險過當。
(人身權益中,生命權利最高,所以在緊急避險時,不允許為了保護一個人的健康而犧牲另一個人的生命,也不允許犧牲他人的生命來保全自己的生命。)緊急避險過當行為如果構成犯罪,應承擔刑事責任,但在處罰時,應減輕或免除處罰。
B屬于緊急避險過當,這是沒有問題的。根據理論,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承擔刑事責任。
對于A,個人以為犯了搶劫罪和過失致人死亡罪。A用刀捅B的行為處在搶劫過程中,是其搶劫行為的延續,而且處于同一主觀罪過的支配下。從這一點來說,帶有想象競合的特征。另外,中國現行刑法中,搶劫致人死亡的情形被歸入搶劫罪(第263條)。
另外,個人認為A行兇時應當預見可能傷及第三人而未預見,在罪過形態上屬于過失,與之前的搶劫致人死亡的罪過形態相獨立,另外滿足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構成,因而犯有過失致人死亡罪。
A犯了搶劫和故意殺人。雖然錯殺了C,但是A有殺人的故意和殺人的行為,并形成C死去的結果,因此A的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
B是防衛過當,但是對C的死亡不負刑事責任,但負相應民事責任
A犯了搶劫和故意殺人。雖然錯殺了C,但是A有殺人的故意和殺人的行為,并形成C死去的結果,因此A的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犯罪構成。
B是防衛過當,但是對C的死亡不負刑事責任,但負相應民事責任
A搶劫罪故意殺人罪,B過失殺人罪。
緊急避險造成的后果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
這里A犯了搶劫罪和故意殺人(過失)罪。如果公安機關查明B的行為過當,那他要承擔部分責任。
關于法律的問題
我的同學被別的班的同學打劫,之前我的同學都給錢了,而這次沒給,挨了打。別的班那個同學是個留級生,社會朋友很多,所以我的同學不敢跟老師和家長說,怕他報復,我們班也沒幾個人知道,有什么解決辦法嗎?rn留級那個同學是1991年的,如果報警,他應負什么法律責任,關多長時間,希望大家能告訴我,謝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05年1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二○○六年一月十一日
為正確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根據刑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現就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是指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
第二條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周歲”,按照公歷的年、月、日計算,從周歲生日的第二天起算。
第三條 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查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的年齡。裁判文書中應當寫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
第四條 對于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確實無法查明的,應當推定其沒有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相關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實施被指控的犯罪時已經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但是無法準確查明被告人具體出生日期的,應當認定其達到相應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第五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實施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行為,如果同時觸犯了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罪名,定罪處罰。
第六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第七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隨身攜帶的生活、學習用品或者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具有前款規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
第八條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強凌弱或者尋求精神刺激,隨意毆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所秩序,情節嚴重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第九條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實施盜竊行為未超過三次,盜竊數額雖已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但案發后能如實供述全部盜竊事實并積極退贓,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
(一)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二)在共同盜竊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或者被脅迫;
(三)具有其他輕微情節的。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認為是犯罪。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盜竊自己家庭或者近親屬財物,或者盜竊其他親屬財物但其他親屬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處理。
第十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盜竊、詐騙、搶奪他人財物,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殺人的,應當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或者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不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第十一條 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
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第十二條 行為人在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前后均實施了犯罪行為,只能依法追究其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后實施的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行為人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后實施了不同種犯罪行為,對其年滿十八周歲以前實施的犯罪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行為人在年滿十八周歲前后實施了同種犯罪行為,在量刑時應當考慮對年滿十八周歲以前實施的犯罪,適當給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十三條 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極其嚴重的,才可以適用無期徒刑。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一般不判處無期徒刑。
第十四條 除刑法規定“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外,對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如果對未成年罪犯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應當依法從輕判處。
對實施被指控犯罪時未成年、審判時已成年的罪犯判處附加剝奪政治權利,適用前款的規定。
第十五條 對未成年罪犯實施刑法規定的“并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應當依法判處相應的財產刑;對未成年罪犯實施刑法規定的“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或者罰金的犯罪,一般不判處財產刑。
對未成年罪犯判處罰金刑時,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判處,并根據犯罪情節,綜合考慮其繳納罰金的能力,確定罰金數額。但罰金的最低數額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幣。
對被判處罰金刑的未成年罪犯,其監護人或者其他人自愿代為墊付罰金的,人民法院應當允許。
第十六條 對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宣告緩刑。如果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其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應當宣告緩刑:
(一)初次犯罪;
(二)積極退贓或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
(三)具備監護、幫教條件。
第十七條 未成年罪犯根據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現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免予刑事處罰:
(一)系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
(二)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
(三)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
(四)共同犯罪中從犯、脅從犯;
(五)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
(六)其他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
第十八條 對未成年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度放寬。
未成年罪犯能認罪服法,遵守監規,積極參加學習、勞動的,即可視為“確有悔改表現”予以減刑,其減刑的幅度可以適當放寬,間隔的時間可以相應縮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假釋。
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間已經成年的,對其減刑、假釋可以適用上述規定。
第十九條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未成年被告人有個人財產的,應當由本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監護人予以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
被告人對被害人物質損失的賠償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第二十條 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法發〔1995〕9號)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執行。
夠14歲了,構成搶劫罪了.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他的行為未構成搶劫罪。因為搶劫行為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可以向學校或家長反映,對其進行說服教育,并要求其退還所給錢財,如果其不知悔改,而繼續侵犯他人財產或人身權利的,可以在家長的帶領下向公安機關報案,對其進行勞動教養。
一般不追究刑事責任!數額小、情節輕微、未成年!
緊急避險過當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嗎
緊急避險過當即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不應有的損害(危害),意味著緊急避險行為從有利于社會到有害于社會的轉化,因而行為的性質也由合法行為轉變為違法行為,而且這種違法行為不是一般的違法行為,而是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
因為避險行為而致的避險過當,根據行為人對他所引發的損害之擴大的心理狀態是處于過失還是故意,確定該行為的過失犯罪罪名或者故意犯罪罪名。在量刑時,只能針對超出必要限度的部分,可以根據情節減輕或者從輕判處。
對違背原則采取的措施,即為保護財產而致使無辜第三人死亡或者傷殘的,均不得被認定為緊急避險,均得被認定為故意犯罪,但是在量刑時,可根據所保護的法益,減輕或者從輕判處。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一款中關于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關于刑法上緊急避險相關的問題
甲拿著刀要殺乙,乙被追的過程當中看到丙的摩托車并要把它搶過來逃命,丙看到乙搶自己的摩托車他就打死了乙。請問丙的行為怎么處理?誰對乙的死負責?rn如果還是同樣的背景,丙打倒了乙,乙被甲殺死,病的行為怎么處理?丙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根據刑法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當然,要細化案例的細節,區分乙的行為到底是搶奪還是搶劫,若是確定為搶奪,丙則為防衛過當。
甲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甲應當對乙的死亡負刑事責任。
第二種情況,
甲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甲應當對乙的死亡負刑事責任。
丙依然成立正當防衛。無罪。但要排除甲丙兩人事前通謀。
綜上,
這應該不是一個緊急避險理論的問題,雖然可能在緊急避險理論的相關練習中。
朋友你好:
1、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你所說的第一種情況,乙搶丙的摩托車的過程中,被丙打死,丙構成了故意殺人罪,由丙負責。
3、同樣的背景,丙打倒了乙,乙這個時候可以理解為正當防衛(這個時候丙是為了防止自己的摩托車被搶,是正當目的),乙此時被甲殺死,甲構成故意殺人罪,甲對乙的死亡負責,丙無刑事責任。
有問題可以繼續咨詢,滿意請采納。
這案列個人覺得主要看乙的行為是否符合緊急避險。個人看來,搶奪丙的摩托車在當時情況中肯定不是不得已的唯一的逃避方法,所以不能構成緊急避險。
不構成緊急避險,對于丙來說,乙的行為可否定位搶劫或者搶奪?乙的行為在第一種情況下屬于正當防衛,最多再根據現場情況查實是否有防衛過當情況。甲肯定負主要責任。
第二種情況下丙應該無責。
個人拙見,望探討。
這要看丙當時的主觀意識,以及實施的殺人方式,你應該把丙殺死已的情況交代清楚。若定丙防衛過當,則應由丙負責,甲是殺人未遂。若丙打到乙致甲殺死乙,則丙屬正當防衛。不負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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