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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案例分析怎么寫?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11-17 10:17:29

有關法律的案例分析

法律型案例分析包括分析背景和目標、基本情況、分析所用的理論介紹、分析過程、相關問題討論和對策探討、進一步的思考等。以具體的案例或者某一類型的案例作分析報告。

正文

關于副職干部過多過濫問題的案例調查報告

一、案例概要

(一)案例來源

關于副職干部過多過濫問題案例來自于《半月談》(內部版)xx年第2期。

(二)案例內容概要

最近,在陸續召開的地方“兩會”上,副職過多的問題也再次成為代表委員的議論話題。一些地方配備的副市長、副秘書長等竟然超過了兩位數。

客觀上說,領導干部的職數配備有嚴格的規定。特別是十七大前的新一輪地方黨委政府換屆中,中央對地方黨委“副書記”職數作出了減少的統一規定。

但是,在一些地方還是出現了副職干部過多、甚至過濫的問題,副秘書長10多個,副鎮長一大桌還坐不下。其原因有三:一是減牌子難減人。一些地方啟動了大規模的撤鄉并鎮工作,牌子好撤,但官員難消化,所以只能都擠在一個牌子下;

二是增新人難減老人,干部退出機制不暢,導致干部走得少,來得多;三是掛職干部“身份需要”。雖然掛職干部不占職數,但客觀上還是多出了不少帶有副職名頭的官員。

二、案例分析及對策

(一)案例中發現的問題

第一,機構臃腫,人浮于事,嚴重存在“十羊九牧”,官多民少。對于高層的領導來說,多幾個副職的位子便于他們控制下屬,層層設人,領導不必躬身于職工和群眾當中;副職多是導致病垢百出的主因,如果一正一副或者不設副職,豈不“精壯”?

副職配多必然引起權力均衡、利益均等、關系協調等問題,最后歸結為加重百姓負擔。荀子曰“士大夫眾則國貧”。南宋的史堯弼指出:冗員多生曠職,無其事虛設其官,無其功空食其祿,坐無事之人而食有限之祿,盡無窮之欲而有窮之財。致使財政入不敷出,農民負擔苦不堪言。

第二,副職過多,分工不明確,職能交叉,有利的事爭著辦,無利的事互相推諉,造成出勤不出力,辦事效率低下。有人不無諷刺道:三分之一干,三分之一看,三分之一在搗蛋。現實中副職之間互相扯皮導致工作效率低下且從事一線工作的人手嚴重不足的例子卻屢見不鮮。

凡是副職過多,冗員過剩的單位和部門,再有能力的一把手也難調動和發揮廣大干群的積極性,最終下場難逃“為官一任,山河依舊,星星還是那個星星,月亮還是那個月亮”的結局。教人做事要精益求精,否則,即使有一千只手也解決不了問題。

第三,官多必令出多門,互相制肘,無所適從。副職也都不是省油的燈,為了一點實權也是明爭暗斗,正職整天疲于平衡關系,權力要平衡,待遇要均分,利益要均攤,不能有絲毫的偏心和馬虎大意。否則,矛盾不斷,小事難辦,大事叫你出亂。

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于“權”力之乎也,權是角逐的最終目的。多位子可以便于他們平衡關系,你塞一個人,我也塞一個人,皆大歡喜;多位子也有利于某些有心搞腐敗的領導批發官帽,坐地收錢。當然,還有重要的一條,因為多設副職的位子產生的各種成本由國家埋單,領導個人并不掏半文錢。

(二)行政管理學理論依據

第一,主體部分失靈,政府機構與人員設置的體制出現問題,現在更多的是根據上級的好惡來設置官位的多寡。管組織人事干部任免編制部門沒有決策權,不管編制的手里握著使用權。編制都是行政一把手擔任機構編制委員會主任;可是提拔使用干部的決定權卻在黨委部門的一把手;這樣自然會造成管事者說了不算,不管事者說了絕對管用。

有時再加上文件規定有彈性,諸如可配副職若干和可適當增配副職,無形告之副職配置可隨意性,久而久之,副職便失去了限制;像副秘書長任用程序簡單,又無需人大部門通過,更為副職泛濫開了綠燈。

第二,作為監管人事任免和具有選舉權的人大和人大代表,有時為了一團和氣和怕得罪黨委政府,放棄監督權和主張權,褻瀆了人民賦予的職責和權力。副職的多而濫增加了國家的運行成本,而這些成本最終要轉嫁到納稅人的頭上,加重他們的負擔。

社會上現在都質疑大量超員的副市長、副縣長、副鄉長是怎么能通過人大被任命的。附件器官失效也應承擔責任,不能一推了之。監督者不主張自已的權力,就必然導致有權力的人濫用權力。

第三,官本位是我國舊體制帶來的老病,只要沒有“新藥”對癥下藥,很容易舊病復發。比如特權思想和官官相護等,一旦發作就像流行瘟疫一樣迅速蔓延。

身體多病最容易被細菌乘虛而入,是貪官腐敗的絕佳時機,收了人家的錢不提撥人家怕被“撕票”,違規提拔又怕出問題,只好給人搞個容易的“肥缺”(副職),多一個少一個都無所謂,最起碼不會踩紅線犯錯誤。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第一,制度管人,法律治事,真正讓法律使想犯錯誤的人不敢犯錯,讓制度使有機會犯錯的人犯不了錯,讓正義使有機會犯錯的人不愿犯錯,讓道德使犯了錯的人自已認錯,讓良心使犯了錯的人感到懺悔和自責。

用法律和制度去約束手中的權力,改變權大于法,人管制度的本末倒置的現象,科學設置機構編制數額,精兵簡政,不因事設廟,因事設人,建立高效的干部隊伍。

第二,尋求良方,深化人事干部制度改革,標本兼治。對非法設置的機構和副職一律砍掉,新提撥副職采取競爭上崗,公平競爭,能者上庸者下。公生明,廉生威,只有公開用人條件,公開缺位職數,公開選撥程序,公開公平競爭,公開競爭結果,才能讓人心服口服,彰顯競爭魅力。

對違規提撥副職者實行追究制,負連帶責任,輕者丟官,重者法辦。歷史不會重復它的事實,歷史會重復它的規律,對待副職過多的最佳方法是對癥下藥,最好的狀態是正常,最有效的手段是平衡,最高的境界是自然。

三、分析的結論及其推論

結論

民意希望政府精簡不合理的官員設置、切實減輕地方財政負擔、克服人浮于事弊端、提高行政效率。近些年,黨中央、國務院三令五申要精簡機構、精簡人員,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設“廉潔、高效政府”。

但不少地方政府反而越來越甚,機構設置越來越多,人員越來越臃腫,干部隊伍越來越龐大,副職配備越來越豪華,干部級別越來越高,無限度、無節制、無約束地配備和任命副職的豪華陣容,副職過多過濫似乎成了一種趨勢,大有蔓延擴展之勢。

冗官冗員似乎成了中國的一大特色。冗官冗員不僅占用了過多的公共資源,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增加了財政預算和行政開支,而且人浮于事,一些官員互相制肘,互相推諉,互相扯皮,行政效率低下,同時也助長了干部的官本位思想,和為人民服務的公仆意識錯位,實在是弊大于利。

案例一:

一天晚上,某縣中學的4位學生,傍晚闖進了城郊某中學的男生寢室里,掏出匕首威脅并毆打宿舍學生,共搶劫200余元。由于受害學生報案及時,他們在回家40分鐘后同時落網。

案例分析:在此案中,行為人“在客觀上表現為對財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護者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財物”;在方法上,實施暴力,公然“對被害人的身體實施打擊或者強制,例如,捆綁、毆打、禁閉、傷害等等”,嚴重威脅著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觀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奪取錢物,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故4位學生的行為已觸犯了刑法。我國刑法還對刑事責任年齡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1)犯罪時已滿16歲的人是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因為他們的智力隨著年齡的增長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惡的能力,應當要求他們對自己的一切犯罪行為負刑事責任。(2)犯罪時已滿14歲不滿16歲的人是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對社會危害性較大的犯罪如故意殺人、故意傷害、強奸、搶劫、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負刑事責任。這4位學生犯罪時3位16周歲,一位15周歲,理應根據刑事責任年齡,追究他們應負的法律責任。 案例二:

16歲的中學生劉某是某中學高二學生,家庭條件很好,劉某從小就嬌生慣養,在學校不求上進,幾乎每天都出入網吧并染上了賭博的惡習,花錢如流水,時間長了,父母知道他的惡習,便嚴格控制他的經濟來源。由于找父母要錢這條路走不通,又實在渴望出去瀟灑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機,將家里的5000元現金偷走。一個多月后,劉某的父母發現5000元現金被盜,很快就懷疑到他,于是追問兒子有沒有拿家里的錢。此時,5000元錢都快被他揮霍光了,劉某害怕家長責備,便一再說自己沒有拿,其父親便向公安機關報了案。公安機關經過縝密的偵查后將犯罪目標鎖定在劉某身上。在大量事實面前劉某不得不承認錢是自己偷的,公安機關遂將其刑事拘留,后轉為逮捕。父母知道竊賊是自家的兒子后,認為兒子偷拿父母的錢財不犯罪,他們也不想追究責任,要求公安機關釋放劉某,但公安機關認為劉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對于劉某父母的請求未予允許。

案例分析:盜竊父母或近親屬的財物,在是否構成犯罪和處罰上有其特殊性。法律規定:“偷拿自己家的財物或者近親屬的財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在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別。”劉某偷盜自家錢財達5000元,數額大,在父母追問時又拒不承認,且把偷拿的錢用于賭博和揮霍,結合這些情節看,劉某應當屬于“確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情形。司法機關以涉嫌盜竊罪將劉某刑事拘留,這是完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不過,劉某偷盜的財物畢竟是自己家的,其社會危害性明顯比在社會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屬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時,通常會給予較大幅度的減輕處罰。 案例三:

二00二年七月的一天晚上,某中學三位同學乘門衛不注意,悄悄溜進學校,直奔某班教室。一名同學對著教室門先踹了幾腳,然后另兩名同學接著踹,將教室門板踢下一塊,三人乘此鉆進教室,又開始毀壞其他東西,后揚長而去。
案例分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72條規定:“結伙斗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三名同學破壞校舍及其他財產行為,應由公安機關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案例四:

李某(男,19歲)、王某(男,19歲)、徐某(男,15歲)預謀綁架某鄉中學生劉某、張某,然后向其家勒索現金。于2005年5月8日晚6時許,犯罪嫌疑人李、王帶著事先準備好的兇器卡簧刀二把,繩子三根,鐵棍一根,膠帶一卷,預先到達某鄉大橋東頭第三瀉洪口處,另一犯罪嫌疑人徐以去河西玩電腦游戲為由將劉某(男,16歲)、張某(男,15歲)從家中騙出,當三人走到西大橋東頭時,徐借口說去橋墩取事先藏在那的錢,將被害人騙至西大橋東頭第三個橋墩處,這時躲在橋墩處的李、王手持卡簧刀將二被害人逼住,李用鐵棍猛擊劉頭部數下,劉倒地后王、徐又用事先準備好的繩子將劉的脖子勒住,約一分鐘后見劉不動了,又用同樣的手段將被害人張打倒,認為二被害人已死亡迅速逃離現場。三犯罪嫌疑人第二天給張某家打電話索款,要人民幣五萬元。 案例分析:李某、王某和徐某預謀實施的是綁架罪,但具體實施犯罪過程中,他們不僅實施了綁架的行為,并且還實施了故意殺人的行為。按照我國刑法的規定,實施綁架行為并殺害被綁架人的,以綁架罪論處。這種類型的綁架罪實質上包含兩種具體的行為:一為綁架行為,二為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這兩種情況在我國刑法中均可構成獨立的犯罪,即一般情節的綁架罪和故意殺人罪。本案中,李某、王某已夠法定年齡,所以應承擔完全刑事責任。徐某案發時的年齡為未滿16周歲,根據刑法第17條的規定,其不應對綁架罪承擔刑事責任,但應對其實施的故意殺人罪承擔刑事責任。

俗話說:“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并非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個由量變到質變的積累、漸變過程。讓我們每一個同學自尊自愛,遵規守紀,做一名品學兼優的好學生。

一,《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案例中;

1“破壞交通設施罪”是批故意或過失損毀、移動鐵路行車信號裝置或者在鐵路線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車傾覆的障礙物,造成嚴重后果或情節較輕的,構成本罪。

2,本罪必要造成嚴重后果的,才構成犯罪。

3,本案中甲從行為實施開始,到結束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所以同學構成犯罪。

三,解讀;“甲的行為是危險犯?這算是既遂還是未遂?”

1,甲的行為不是危險犯?也不是既遂或未遂?,它根本不構成犯罪,

2,危險犯是指犯罪類型,危險犯是指行為人的行為,觸犯了法律所規定范圍,有犯罪可能的狀態。如;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危險駕駛罪】,這種犯罪,沒有發生客體受到危害,但是法律規定了,它可能要發生交事故。。。。。。。

3,本案中,是“破壞交通設施罪”,它是結果犯罪。它與行為犯還不一樣。行為犯是指從事這種行為是犯罪。結果犯,是指做了這種行為,還要達到一定程度(造成嚴重后果的)。

4,既遂或未遂都是犯罪四種狀態之一,就是說;預備,中止,既遂或未遂,都是犯罪過程序中,而本案中,甲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引用法律;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破壞交通設施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

《鐵路法》第六十一條故意損毀、移動鐵路行車信號裝置或者在鐵路線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車傾覆的障礙物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學校無過錯。首先,學校體育課和此訓練科目是符合法律法規的,
其次,老師先講解了動作要領,其次在“老師保護下”,說明在此項訓練中老師你不存在過錯,最后,根據您的描述“原告在老師的保護下,做完了有人扶持手側倒立動作后,自行做前滾翻時”,“自行”一詞說明是學生自己的過失。
2,不負賠償責任。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可以看出,采用的是“過錯推定原則”,學校無過錯,所以不負賠償責任。
一、秦某的行為構成爆炸罪(中止),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秦某能完成犯罪而主觀上沒有完成
是中止
二、我國對霍某有刑事管轄權。
本案中,雖然胡某是在A國開L致胡霍某死亡的,但結果地在我國,所以根據我國的法律,我國是根據屬地管轄對其有管轄權。
A
國有
屬地管轄
在A
國行為,
B國也有
屬人管轄,霍某是B國人,C國也有
是保護管轄

法律案例分析報告的格式是什么?

一.案情介紹rn二.案情分析rn三.個人看法rn 這樣行不行?
這個沒有標準格式的。你的格式可以。再加一點,法律依據
案例名稱:劉某過失致人死亡案
基本理論:
1.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指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應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2.法定代理是指根據被代理人委托授權的意思表示而產生代理權的代理行為,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行為是一種單方意思表示,只要被代理人一方用書面或口頭方式作出了授予代理人代理權的意思,表示該委托授權行為便發生授權的法律效力,代理人便取得了代理權。
3.監護人的職責就是要保護被監護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是監護人的法定義務。
4.過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到而自信能夠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剝奪他人生命權的行為。
分析:
趙某僅八歲,屬于不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對自己的行為有充分的了解。當趙某母親把趙某交付給劉某是也相當于把法定監護的義務同時交付給劉某,并告訴他趙某不會游泳,劉某在知道這個情況的前提下,仍帶趙某去水庫游泳,讓其獨自下水,致使趙某意外溺水身亡,對此劉某應該負絕大部分責任。
他在充分知道讓趙某獨自下水會發生危險仍讓趙某獨自游泳屬于主觀大意,他沒有盡到法定監護人的義務,因疏忽大意沒有采取應有措施,屬于主管瀆職,屬于主觀過失致人死亡。
按《刑法》第233條: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一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一下有期徒刑。
分析結論:
劉某應該負刑事責任,但其在發現趙某溺水是,積極搶救,在量刑時應該考慮。
這樣的分析報告,一般要有一個邏輯線路:
如:先分析各個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女友是否有救助義務?現行法律并沒有規定這樣的義務,除非是先行為義務,本案中不存在先行為義務,因此女友沒有法律上的義務救助白某。白某跳樓砸死的人與白某及其家人是否有直接的民事賠償關系?白某自殺的行為顯然是對死者的過失侵權,本案中高校的白某一般是成年學生,一般不存在監護人,學生的個人財產顯然不足以賠償死者的損失,其父母沒有連帶責任。最后就是白某的自殺與學校的管理,死者的被砸死與學校的管理的關系了,他們之間是否存在賠償、補償關系。由于白某是成年人,因此不能直接引用最高院關于人生損害賠償司法解釋中對未成年人學校管理責任條款的適用,只能引用教育部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章 事故與責任。

在分析了各方關系后,對事故的責任人和處理辦法進行歸納,引用的是《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四章 事故損害的賠償。你如果只是想湊字數,直接貼法條,加上個人分析就綽綽有余了。

寫這樣的評析報告其實非常簡單,先列出可能存在的所有的法律關系,找出相關的法律法規,一個一個進行分析,最后一段,總結即可。分總關系即可。

法律依據:《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全文)
http://www.people.com.cn/GB/kejiao/230/5960/8820/20020822/805246.html

第二條 在學校實施的教育教學活動或者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以及在學校負有管理責任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生活設施內發生的,造成在校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的處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學校的舉辦者應當提供符合安全標準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學校安全工作,指導學校落實預防學生傷害事故的措施,指導、協助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

第五條 學校應當對在校學生進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護自救教育;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預防和消除教育教學環境中存在的安全隱患;當發生傷害事故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救助受傷害學生。

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應當針對學生年齡、認知能力和法律行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應的內容和預防措施。

第二章 事故與責任

第八條 學生傷害事故的責任,應當根據相關當事人的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依法確定。

因學校、學生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過錯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相關當事人應當根據其行為過錯程度的比例及其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相應的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當事人的行為是損害后果發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九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校的校舍、場地、其他公共設施,以及學校提供給學生使用的學具、教育教學和生活設施、設備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或者有明顯不安全因素的;

(二)學校的安全保衛、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顯疏漏,或者管理混亂,存在重大安全隱患,而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十)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未成年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的;

第十條 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于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反社會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第十八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學校與受傷害學生或者學生家長可以通過協商方式解決;雙方自愿,可以書面請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訴訟。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收到調解申請,認為必要的,可以指定專門人員進行調解,并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完成調解。

第二十條 經教育行政部門調解,雙方就事故處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在調解人員的見證下簽訂調解協議,結束調解;在調解期限內,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或者調解過程中一方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應當終止調解。調解結束或者終止,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二十一條 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一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雙方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四章 事故損害的賠償

第二十三條 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范圍與標準,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確定。

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時,認為學校有責任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相應的調解方案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

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愿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法律案例分析格式

首先提出觀點,然后闡述自己的觀點,當然需要理由或者論據,其次針對案例分析各種法律關系,闡述正確觀點就行了。

法律基礎中的案例分析怎么做,不是那種范文,一般怎么寫

案例分析題的做法
  第一,認真閱讀案例熟悉案情,把其中的各種法律關系弄清楚。審理過程中一些復雜的人物關系、事件關系可以用簡單的圖示標出來,以免混淆關系或有所疏漏。
  第二,正確理解題意。案例分析題的命題是有明確的具體要求的,考生應根據所問問題摸透題意,有的時候,因為案情復雜,關系交叉,涉及面廣,知識點多而散,考生往往沒有信心讀完整個案件,認為太難而放棄該題。其實,越是案情復雜,提供的信息越多,因而所設置的問題也較容易回答。所以,遇到這種長篇復雜的案例,我們建議考生不妨先不看案例,而將其所問的問題看看,看其到底問什么,然后考生再帶著問題去看案例,你會發現案例不難,只是無用干擾的信息太多。
  第三,對簡析題答案要切中要點、答題簡潔,對分析題要詳細一些說出答案的法理和法條依據。
您好。
案例分析常見的分為民法類和刑法類。現分別為您做答:
1、民法類的案例最好按照法律關系做線索,即分析案例中存在的每一對民事法律關系來著手。然后判斷該行為是否屬于民事法律行為,有無產生債權和物權轉移等。一般常考的難點是一物數賣。
2、刑法類的案例最好按照人物為線索,即分析逐一甲乙丙丁在案例中的行為、罪過。分析順序是行為、罪過(包括犯罪形態未遂、既遂、預備等)、是否屬于共同犯罪、有無從重從輕情節等。
四二三公益律師團隊為您作答,希望您滿意。
案例分析一般按照以下步驟答題:1、先解釋有關的法律定義,列出法律規定或法律理論;2、分析案例,結合法律規定或法律理論進行論述;3、進行總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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