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訴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以下案件: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侮辱、誹謗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故意傷害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遺棄案等;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哪些刑事自訴案件法院不受理,自訴案件受理的條件
一.自訴案件受理的條件
自訴案件的特點是先起訴、后立案。自訴案件的受理即立案。人民法院對于自訴案件的受理和審查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對于受理自訴案件的條件如果掌握過寬,則可能使大量一般糾紛涌入刑事訴訟程序,發生濫用自訴程序的情況并招致各種不良的后果;而后果掌握過嚴,就會限制甚至剝奪公民的刑事控告權,造成告狀無門以至于激化矛盾。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經驗,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訴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刑事訴訟法第170第六規定的案件;
(二)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告訴的;
(四)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
自訴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提交刑事自訴狀;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應當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自訴狀。自訴人書寫自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作出告訴筆錄,向自訴人宣讀,自訴人確認無誤后,應當簽名或蓋章。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自訴或者口頭告訴后,盡快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并書面通知自訴人,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書面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人民法院對于立案受理的自訴案件應即進行進一步審查。對自訴案件的審查不同于對公訴案件的審查,它不僅涉及到程序性問題而且還涉及到犯罪事實和證據等實體問題,其目的在于既保障起訴權又防止濫用起訴權,以決定是否需要開庭對案件進行實體審判。
二.哪些刑事自訴案件法院不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自訴案件審查立案的規定》規定,刑事自訴 案件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予受理:犯罪已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被告人死亡的;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不屬于自訴案件范圍的;自訴人撤訴后, 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但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除外;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民事案件結案后,自訴人就同一事實再行提出刑事自訴的。
一、自訴案件受理的條件:
(一)屬于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案件;
(二)屬于本院管轄的;
(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訴的;
(四)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三)項規定的自訴案件,還應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
二、對于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
(一)不符合本解釋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的條件的;
(二)證據不充分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后,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七)經人民法院調解結案后,自訴人反悔,就同一事實再行告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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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訴案件注意事項有哪些
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其中,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侮辱、誹謗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虐待案件、侵占案件。
“輕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傷害案(輕傷);重婚案;遺棄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屬于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以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其他輕微刑事案件。
自訴案件關鍵在于舉證責任在自訴方,證據的收集整理是非常關鍵的。建議聘請專業的律師跟進處理。
刑事自訴案件有: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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