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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訴訟的反訴及其條件?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08-09 04:42:06

刑事訴訟法反訴概念是什么


刑事訴訟法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刑事訴訟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刑事訴訟法中反訴訟應具有的條件

  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3條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即被告人作為被害人針對自訴人起訴其構成犯罪的事實,控告自訴人侵犯其合法權益,也犯有與本案有關聯的犯罪行為,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自訴人刑事責任的訴訟。因此,提起反訴應具備下列條件:(1)反訴只能由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提起,反訴的對象必須是自訴案件的自訴人。(2)反訴內容必須是與該自訴案件有關的犯罪行為,而且受《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2項受案范圍的限制和約束。(3)反訴的案件必須是屬于本法院依法可以受理的案件。(4)反訴只能在人民法院對自訴案件宣告判決前提起。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應與自訴案一并審理。只要反訴成立,即使原自訴人撤回起訴,也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
  刑事訴訟法中并沒有關于反訴訟的相關規定啊,你是說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反訴嗎?

  請參考以下資料
  試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反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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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審判實踐中,附帶民事訴訟反訴的情況不乏少見,即在被害人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中,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以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與本訴在法律事實上有直接聯系的獨立的訴訟請求,借以達到抵消或吞并本訴的目的。正確認識并處理這一問題,對于發展、完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附帶民事訴訟反訴的現實性及其意義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刑事訴訟過程中,根據被害人等提出的訴訟請求,附帶審理、解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的賠償而進行的訴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的范圍只限于因犯罪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和因犯罪行為損毀財物而造成的財產損害賠償。這兩項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相對來說,基層人民法院所審理的較多。而在基層人民法院所審理的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又主要是《刑法》第234條規定的故意傷害罪(包括自訴)、第275條故意毀壞財物罪、第276條破壞生產經營罪等刑事案件。這些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絕大多數發生在農村,其犯罪起因一般是生產生活、鄰里糾紛等內部矛盾激化。因此,時常出現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被告人也遭受物質損失的情形。例如,1、在因生產生活糾紛引起的斗毆中,甲將乙打成重傷,被乙打成輕微傷,雙方均在醫院治療產生醫療費用,甲構成故意傷害罪;2、鄰里糾紛中,甲將乙的一臺電視機損毀了,乙為此將甲打成重傷,乙為此構成故意傷害罪;3、因瑣事糾紛,甲將乙的果樹砍毀80株,乙氣憤之下,將甲的果樹砍毀100株,乙因其砍毀甲的果樹的價值達到犯罪數額標準而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人民法院在審理上述刑事案件并附帶解決被害人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時,不可避免地會出現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請求法院處理其被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所造成的人身或財產損害賠償,即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反訴。

  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反訴,如果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一并審理,作出調解或判決,將具有以下方面的意義:

  (一)有助于提高審判工作效率。由于在審理刑事訴訟時,一并審理附帶民事訴訟的本訴和反訴,便于一次性對案件事實的認定、當事人舉證、法庭質證和認證,可以及時對附帶民事訴訟部分進行調解或判決,以至及時兌現其賠償義務。這從人民法院整體審判工作而言,無疑是提高了效率。從另一方面看,可以避免這樣的情形: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因反訴不能一并處理,而拒絕調解或自動履行判決確定的賠償義務;并因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而由同一法院審判人員重新對事實、證據等進行認定后,再一次進行調解或判決;最后還可能進入執行程序,甚至可能導致難以執行,影響法院裁判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二)節省司法資源。倘若不在審理中一并處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反訴問題,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雖然可以另行起訴,但是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出庭應訴以及舉證可能發生困難,不利于查清事實,造成程序浪費。相反,一并審理附帶民事訴訟的本訴和反訴,迅速解決糾紛,可以避免裁判上的矛盾,減少當事人訴累,降低民事訴訟成本。

  (三)有利于維護社會穩定。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中指出:“農村中農民犯罪問題已經成為影響我國社會治安穩定的重要因素,并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我國治安形勢的走向”。“加強對農村中犯罪案件、農民犯罪案件的審判工作,維護農村和整個社會穩定,應當是人民法院面臨的一項重要而緊迫的政治任務。”鑒于“農民間因生產生活、鄰里糾紛、婚姻家庭等內部矛盾激化為刑事犯罪的情況比較突出”的實際,在處理這類刑事案件時,一并審理附帶民事訴訟的本訴和反訴,及時解決當事人之間比較現實的經濟賠償問題,促使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自覺履行賠償義務,有利于緩和并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對于要長期相鄰的雙方當事人以至于當地治安穩定而言,乃為長久之計。

  (四)加強了對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仍是民事案件,與獨立的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同類民事案件所遵循的法律應當是相同的。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是平等的,其合法的民事權益同樣受法律保護。通過及時處理附帶民事訴訟本訴和反訴,減少當事人的訴累,盡快兌現其訴訟請求,既保護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合法權益,也保障了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因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民事侵權而受法律保護的權益。體現了“公正、效率”的司法價值目標。

  二、附帶民事訴訟反訴的理論和法律依據

  附帶民事訴訟反訴建立的必要性與建立附帶民事訴訟在理論上是一致的。建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是為了簡化訴訟程序,提高訴訟效率,實現訴訟效益。附帶民事訴訟實質上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訴訟;其特殊性在于,刑事被告人的同一行為既觸犯了刑法,又違反了民法,同時引起了刑事、民事兩種法律責任,并在同一刑事訴訟過程對之加以解決。相對來說,解決刑事責任的刑事訴訟是主訴訟,解決民事責任的民事訴訟是從訴訟,由于引起這兩種性質不同的訴訟的法律事實具有同一性,即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合并進行兩種訴訟,由于刑事案件的情節對于有關民事賠償要求是相互關聯的,在主訴訟查明、確認所涉及法律事實的同時,也一并解決了從訴訟需要查明、確認的法律事實。而且,作為主訴訟的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一般高于民事訴訟。刑事訴訟采取的是排除合理懷疑證明標準,即公訴機關或自訴人所提供的證據只有可以合理地排除被告人沒有犯罪的可能性,被告人才能被證明是有罪的;而民事訴訟采取的是優勢證據規則證明標準,即看當事人雙方誰舉的證據可靠性更大。因此,刑事訴訟比民事訴訟更接近客觀真實。這樣經刑事訴訟所確認的事實可作為民事訴訟中的免證事實,不需要再解決事實問題而直接適用民事法律確認賠償金額。總之,由于刑事訴訟順便解決了附帶民事訴訟需要解決的同一法律事實問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充分體現了訴訟效益的目的性。同理,從前面所列舉的案例可以看出,刑事訴訟所解決的同一法律事實問題,也包含了附帶民事訴訟反訴需要解決的法律事實問題。這樣,附帶民事訴訟反訴實際上也只是直接適用民事法律確認賠償金額。因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反訴的確立,更能充分實現訴訟效益,完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承認反訴制度,并不違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性質。首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起的前提條件,雖然必須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了物質損失;但附帶民事訴訟反訴在形式上是以本訴的存在為前提的,沒有本訴也談不上反訴。所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反訴,并不要求具備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訴)的前提條件。它是附帶解決的民事訴訟中訴的合并,合并的基本意義在于通過一個審判程序解決多宗訴訟的請求,起到恰當和平等地保護當事人各自的合法權益,實現訴訟效益目的。其次,表面上看,引起附帶民事訴訟本訴與反訴的行為似乎不同,引起附帶民事訴訟,是犯罪行為,而反訴的是民事侵權行為;實質上,附帶民事訴訟的犯罪行為具有兩面性,即在刑事訴訟中為犯罪行為,在民事訴訟中與反訴的行為相同仍為侵權行為。

  對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反訴,《刑事訴訟法》雖然沒作明確的規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00條作了原則性規定: “人民法院審判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適用刑法、刑事訴訟法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是一種民事訴訟,它的損害賠償與民事訴訟中的損害賠償是一樣的,都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責任,自然應當與獨立的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同類民事案件一樣遵循共同的法律法規。當然,附帶民事訴訟又具有特殊性,其特殊性除是在同一刑事訴訟過程中解決引起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同一法律事實之外,再就是它的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不能適用一般的民事侵權損害責任原則,即只能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不能適用民事責任中的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這兩方面,對于附帶民事訴訟反訴同樣適用。

  同時,《解釋》第266條規定:“在第二審案件附帶民事部分審理中,第一審民事原告人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第一審民事被告人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由于《解釋》第89條對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時間限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審判決宣告以前”,第二審法院審理附帶民事部分時,自然不能受理第一審民事原告人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第一審民事被告人提出的反訴。但既然第二審法院可以進行調解,可見第一審法院也可以受理民事被告人提出的反訴。

  三、附帶民事訴訟反訴的處理

  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處理附帶民事訴訟反訴應當注意把握以下方面的問題。

  (一) 附帶民事訴訟反訴的提起,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反訴的被告必須是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被告人向受理本訴法院提起針對其他人的訴訟,盡管與原告人有一定牽連,也不能構成反訴。倘若,被害人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被告人自然也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反訴。

  2、反訴的賠償請求,必須是基于同一侵權法律事實前提下由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造成的物質損失。

  3、反訴的賠償范圍應當與本訴的賠償范圍一致,只限于因侵權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和財產損害賠償,不能提起精神損害賠償。

  (二) 受理附帶民事訴訟反訴的原則,依照民事訴訟法關于“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反訴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

  (三) 附帶民事訴訟反訴的提起時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反訴的提起限于附帶民事訴訟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將反訴限制在法庭辯論結束前,主要是便于合并審理,否則,法庭審理休庭后至宣判前,再提起反訴,就達不到簡化訴訟程序,提高訴訟效率的目的。

  (四)附帶民事訴訟反訴的受理和審理,應當注意遵守下列規定:

  1、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反訴,一般應當提交附帶民事反訴狀,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書寫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審判人員記入筆錄,并告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反訴被告人);

  2、反訴原告人的舉證責任與本訴原告人一致,只就請求賠償的數額向法庭提供證據。

  3、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反訴被告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4、對附帶民事部分,可以在自愿合法的原則下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審判人員應當及時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達成協議并當庭執行完畢的,可以不制作調解書,但應當記入筆錄,經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

  5、經調解無法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訴訟一并判決。

  6、經審理確認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的,對已經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一并作出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173條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我覺得自訴案件里的反訴應該就是樓主說的刑事訴訟法中的反訴訟吧
條件;
1局限于兩種自訴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了自訴案件的三種,只有前兩種,也就是(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這在刑事訴訟法中雖然沒有規定,但是規定在最高法的《刑事訴訟法解釋》中了。
2對象必須是本案的自訴人
3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
這兩條我覺得ghmlz_007答的很詳細了
刑事訴訟沒有反訴
附帶民事的有

刑事訴訟中的反訴具體有哪些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反訴的特點:
1、反訴必須是針對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的其他人提起。
2、反訴只能向審理本訴的人民法院提起。
3、反訴提起的時間,必須在本訴起訴之后至法庭宣判之前。
4、反訴與本訴必須基于同一法律事實或者法律關系,必須與本訴有聯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2、刑事訴訟中的反訴,是指自訴案件的被告人作為被害人控告自訴人犯有與本案有聯系的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人民法院合并審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訴訟行為。提起反訴必須具備4個條件:(1)反訴的對象只能是本案的自訴人;(2)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3)反訴的案件屬于《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范圍;(4)反訴最遲在自訴案件宣告判決以前提出。 3、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反訴一經成立,人民法院即可與自訴案件合并審理。在這種互訴案件中,雙方當事人既是自訴人,又是被告人,享有同等的訴訟權利。如果自訴或反訴一方申請撤回起訴,法庭在同意一方撤回起訴后,對未申請撤回的訴訟應繼續審理。

什么是刑事訴訟中的反訴?反訴有哪些條件?

簡答
刑事反訴是指在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自訴人提起的獨立的訴。
成立反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自訴人;
(二)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
(三)反訴的案件必須符合本解釋第一條第(一)、(二)項的規定。
反訴案件適用自訴案件的規定,并應當與自訴案件一并審理。原自訴人撤訴的,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
刑事反訴--是指在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的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自訴人提起的獨立的訴訟!
反訴必須符合的條件:1 反訴的對象必須是本案自訴人;2 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行為;3反訴的案件必須符合本解釋前項的規定。反訴案件適用自訴案件的規定,并應當與自訴案件一并審理。原自訴人撤訴的,不影響反訴案件的繼續審理
刑事訴訟中反訴是很少的,只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刑事附帶民事的民事被告可以反訴原告,另外一類就是自訴案件啦,公訴案件是不能反訴的
在刑事案件中可以提起反訴的情況是刑事自訴案件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反訴是指在一個已經開始的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案的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關的獨立反請求。反訴是被告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它是被告用來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特殊手段,旨在消滅先遣隊本訴,讓自己的主張得到成立。反訴和本訴同時存在,法院一般將反訴和本訴合并審理,但是分別審查和判處。由于本訴和反訴的同時存在,使這個案件中的每一方當事人既是原告,又是被告,既享有原、被告的權利,又承擔原、被告的義務。提起反訴是有條件的有以下幾點: 1、反訴必須針對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提起。比如說張三告你將其打傷,你可以反訴張三把你也打成輕微傷,但是如果你說張三老婆打你就不是反訴。2、只能向審理本訴的法院提起。張三在甲法院起訴你,你跑去乙法院起訴他,不成立反訴。 3、提起的時間,必須在本訴起訴之后至合議庭評議之前。如果庭審都結束了,你突然想起要反過來告張三打你,那就只能作為新的訴訟來審理了。 4、反訴提出的問題必須與本訴有牽連。比如,你打張三、張三打你都是一個事情中發生的。張三起訴你大人,你卻說張三欠你錢,這就完全不相干了。
反訴是被告的權利,如果被告不主張的話就不會發生。不是每個案件都有反訴。
必須附帶民事案件

公訴案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能否提起反訴?

現實困惑

張某因宅基糾紛與同村村民李某發生爭執,李某持鐵橇毆打張某致其輕微傷,張某非常氣惱,回家拿了一把刀將李某刺成重傷。事件發生后,李某被送往醫院治療并花去治療費6300多元。公訴機關據此向該縣人民法院提出追究張某的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李某也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張某賠償其經濟損失。法院在審理期間,張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但辯稱在這次毆斗中自己先被李某打成輕微傷,才出手傷人的,自己也因此花費了一些醫療費,故提起反訴,要求李某賠償他相應的經濟損失。請問,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告人能否提起反訴?律師點評

在《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中,只對自訴案件的反訴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在公訴案件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能否提起反訴未作明確規定。但是,通常來講,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可以提起反訴,因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應為民事訴訟,因此,雙方當事人解決民事問題的權利應當對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有提起訴訟的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就有反訴的權利。就本案來說,附帶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系互毆,雙方均受傷,各花費一定的醫藥費等費用,均遭受了經濟損失。被告人基于同一法律事實,提起要求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賠償損失的反訴請求,符合《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反訴條件。如果只允許刑事訴訟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訴訟,而不允許刑事訴訟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提起反訴請求,則顯失公平。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除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釋已有規定的以外,適用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特別提醒

法律雖然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否可以提起反訴沒有做出規定,但是因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本質為民事訴訟,所以,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有提起反訴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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