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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的概念是什么?辯護的種類是什么?急!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11-19 05:14:52

刑事辯護的種類有哪些,講些什么

刑事辯護的種類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辯護可以分為:
1、自行辯護,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進行的辯護;
2、委托辯護,即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師或者近親屬等進行的辯護;
3、指定辯護,即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法院應當為其指定律師辯護人。
按照辯護方向可以分為:無罪辯護、罪輕辯護、指控罪名不成立辯護。
辯護人的職責是什么
(一)辯護人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根據事實”,就是要實事求是地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必須以事實為根據,而不是猜想、推測,更不是憑空捏造。“根據法律”,就是在事實證據的基礎上,以法律作為辯護的準則和依據,無論是無罪、有罪、罪輕、罪重,都要以法律規定為依據。“根據事實和法律”,是辯護人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維護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準則。但如果是為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免受刑事追究或者減輕處罰而弄虛作假、違背法律,則不能認為是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不是正當履行職責。
(二)辯護人為了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應當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這是辯護人應當進行的主要工作,也是辯護人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惟一正確的途徑。“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就是說辯護人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情,向被害人或者其他證人進行調查并收集有關證據材料時,要在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注意了解和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沒有實施犯罪行為、或者雖有犯罪行為但同時具有可以從輕、減輕、免除處罰情節的各種證據,比如犯罪嫌疑人是不是未成年人,有沒有、表現,在中是否起次要作用,等等,并向司法機關提出有關證據和辯護意見。
刑事辯護的種類包括自行辯護,委托辯護和法律援助辯護。
1、自行辯護
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的行為。自行辯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的重要方式,它貫穿于刑事訴訟的始終,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起訴、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權自行辯護。
2、委托辯護
委托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委托律師或其他公民擔任辯護人,協助其進行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可分為以下兩種情形:
(1)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但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
(2)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為自己辯護。
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權利,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負有告知義務:
(1)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2)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3)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可以采取書面或口頭的形式。此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轉達的對象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或者其指定的人員。被告人應當提供有關人員的聯系方式。有關人員無法通知的,應當告知被告人。
3、法律援助辯護
法律援助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近親屬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而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的,或者具備法定情形時由公檢法機關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條的規定,適用法律援助辯護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法律援助辯護必須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為前提。
(2)法律援助辯護適用于從偵查、審查起訴到審判整個刑事訴訟過程。
(3)法律援助辯護只能由律師擔任,其他人不得擔任。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4條和第267條的規定,法律援助辯護分為申請法律援助和通知法律援助兩種類別:
1、申請法律援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本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對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辦案機關收到其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后,應盡快轉交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
2、通知法律援助,是指在具備法定情形時,由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直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通知法律援助具有強制性,一旦具備法定情形,根據案件所處的訴訟階段,相應的辦案機關承擔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的義務,而法律援助機構接到通知后應及時指派律師。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時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1)盲、聾、啞人;(2)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3)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4)未成年人。此外,高級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根據《解釋》第43條的規定,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1)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經委托辯護人;(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3)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4)被告人的行為可能不構成犯罪;(5)有必要指派律師提供辯護的其他情形。對于這些情況,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裁量決定是否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擔任辯護人,人民法院決定不通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可申請法律援助。

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法律援助辯護的權利,辦案機關負有告知義務。根據《解釋》第39條,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3日內,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應當告知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被告人屬于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應當告知其將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規則》第3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公訴部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果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聘請辯護人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對于屬于通知法律援助情形的,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獲得法律援助。

根據《規定》第5條,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提供辯護或者法律幫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在接到通知后3日以內指派律師,并將律師的姓名、單位、聯系方式書面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

辯護分為自行辯護、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1、自行辯護是指被告人自己為自己所作的辯護。2、委托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師或其他公民充當辯護人出庭為其辯護。3、指定辯護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形下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被告人辯護。

您好
,刑事辯護的種類包括:
 一、自行辯護
貫穿于整個訴訟始終。
 二、委托辯護
1、公訴案件
自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
2、自訴案件
隨時。
  三、法律援助辯護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刑事辯護律師的概念具體是什么


刑事辯護律師的概念具體是,以辦理刑事案件法律服務為主要業務的律師。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辯護律師可根據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有關案件情況和其他有關證據材料,依法專業的為代理人進行辯護,能夠有效的維護當事人的切身利益。



【法律依據】



根據《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三條,辯護律師申請向被害人及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的,應當準許,并簽發準許調查書。

辯護是什么意思

①為了保護別人或自己,提出理由、事實來說明某種見解或行為是正確合理的,或是錯誤的程度不如別人所說的嚴重:不要替錯誤行為辯護ㄧ我們要為真理辯護。
②法院審判案件時被告人為自己申辯或辯護人為被告人申辯:辯護人 或辯護律師
通過辯駁而維護自己或第二利益人的權利
辯護defence
  一: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根據事實和法律,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訴訟活動。它是被告人的一種訴訟權利。
  在中國,被告人辯護權從偵查開始的訴訟全過程都可行使,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在法庭審理階段 ,被告人不僅有權自行辯護 、申請調取證據、作最后陳述、對裁判提出上訴或申訴,還可以委托辯護人進行辯護。除委托辯護外,公訴人出庭的案件,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人民法院可以為他指定辯護人 。被告人是聾、啞或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他指定辯護人。被告人如認為辯護人不能維護其合法權益,可拒絕辯護人繼續辯護,也可另外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一般由律師、人民團體或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或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公民和被告人的近親屬 、 監護人擔任。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在被剝奪政治權利期間,不能擔任辯護人,除非是被告人的近親屬、監護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人民陪審員,除非是被告人的近親屬或監護人,一般也不宜擔任辯護人;本案的證人、鑒定人,不能同時擔任本案被告人的辯護人。辯護人只有在審判階段才能為被告人辯護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辯護律師可以查閱本案材料,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也可以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人必須忠實于事實真相和法律 ,不得弄虛作假,欺騙人民法院;還必須保守國家機密和個人隱私。
  在西方國家,被告人在訴訟的任何階段都有權進行辯護;有權選定辯護人幫助自己辯護;有權陳述自己的意見;有權保持沉默或拒絕供述;有權申請調取證據;有權對判決提出上訴或申訴等。辯護人一般由律師擔任 。英 、美等國規定,律師在被告人被捕后就可提供辯護,預審時,可以出庭并對證人詢問。
  辯護是指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為反駁控訴,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證據和理由,說明被告無罪、罪輕或應當減輕、免除處罰的訴訟活動。辯護基于法定的辯護權而產生,是針對控訴而提出并同控訴相對立的——種基本的訴訟職能。沒有控訴就沒有辯護,只有當被告人被控告之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才能進行辯護。我國憲法和法律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被告人從開始參加刑事訴訟起,就有權提出有利于自己的材料和意見,反駁對他的控訴,為自己進行辯護‘被告人除了可以自行進行辯護外,還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辯護人為自己辯護。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為他指定辯護人,并應當認真聽取和研究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依法辯護時所提出的材料和意見。
  二: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第34條規定,我國辯護的種類主要有:
  自行辯護
  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針對指控進行反駁、申辯和辯解的行為。這種辯護貫穿于整個刑事訴訟,無論是在偵查階段,還是在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可以為自己辯護。
  委托辯護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定,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2.公訴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2)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3)對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應當自人民檢察院的刑事偵查部門將該案件移送審查起訴部門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開庭前10天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
  指定辯護
  我國的指定辯護只適用于審判階段,被指定的辯護人只能是律師。指定辯護包括:
  1.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提供辯護。最高人民法院《解釋》對“可以指定”辯護人的情況作了具體規定,包括:(1)符合當地政府規定的經濟困難標準的;(2)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庭經濟狀況無法查明的;(3)本人確無經濟來源,其家屬經多次勸說仍不愿為其承擔辯護費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辯護人的;(5)具有外國國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會影響的;(7)人民法院認為起訴意見和移送的證據材料可能影響正確定罪量刑的。指定的辯護人,應當是依法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
  2.被告人盲、聾、啞或者限制行為能力,或者在開庭審理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3.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三、辯護人介入刑事訴訟的時間
  明確辯護人介入刑事訴訟的時間,使辯護人盡可能早地參與到刑事訴訟活動中來,對于有效地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3條規定: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3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由此可見,刑事訴訟法對自訴案件的被告人聘請辯護人無時間限制。對公訴案件被告人委托辯護人的時間,則作了“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的限制。在審判階段,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10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于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就是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指定辯護律師介入刑事訴訟的具體時間。
  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并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這里所謂的“第一次訊問”,應指立案后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的第一次訊問。因為只有在立案后,犯罪嫌疑人身份才被確定,偵查機關對其進行的第一次訊問才是對犯罪嫌疑人依法進行的第一次訊問。為行使上述權利,受委托的律師有權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有權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根據六機關《規定》,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的,可以自己聘請,也可以由其親屬代為聘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請律師的,看守機關應當及時將其請求轉達辦理案件的有關偵查機關,偵查機關應當及時向其所委托的人,或者所在的律師事務所轉達該項請求。犯罪嫌疑人有聘請律師的要求,但提不出具體對象的,偵查機關應當及時通知當地律師協會或者司法行政機關為其推薦律師。若案情或案件性質涉及國家秘密的,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需經偵查機關批準。
  biàn hù
  ①為了保護別人或自己,提出理由、事實來說明某種見解或行為是正確合理的,或是錯誤的程度不如別人所說的嚴重:不要替錯誤行為~ㄧ我們要為真理~。②法院審判案件時被告人為自己申辯或辯護人為被告人申辯:~人 ㄧ~律師。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或者經指定,為被告人的罪行進行申辯,以從輕、減輕刑罰的一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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