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當事人涉嫌刑事犯罪的,達到法定的立案條件的,需要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訴案件立案偵查。對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屬于公安機關管轄的,需要公安機關立案。經偵就是經濟犯罪偵查措施。指公安機關經偵部門為獲得證明有無犯罪事實、犯罪情節輕重的有關證據以及捕獲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專門的調查措施和強制措施。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及其它行政執法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自首以及自訴人起訴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轄范圍進行審查后,認為有犯罪事實發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決定將其作為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或者審判的一種訴訟活動。公安機關決定立案偵查以后,可視案情需要決定什么時間抓人,一般情況下,案件立案偵查工作開始時,犯罪嫌疑人已經在看守所了。抓到人后先刑拘,30天內轉捕。
1、報案人可直接到市(縣、區)公安局(分局)經濟犯罪偵查支隊(大隊)案件受理室報案。為使公安機關能清楚地了解案件基本情況,及時打擊經濟犯罪。
2、經濟偵查大隊,僅對經濟犯罪行為負有法定的偵查與處理義務與權力。如果警方根據當事人的描述,認定為民事糾紛,警方是不會介入的。
3、如果當事人有確切證據或理由,證明警方作出的認定為民事糾紛不予介入的決定是錯誤的,可以將所持有的相關證據,向當地檢方提出,請求檢方依法履行職責,確認警方不予立案的決定是否正確。如果不正確,請求檢方要求當地警方糾正其錯誤的行為。
4、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90條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16條、217條:如果當事人欠條所體現的問題,并非詐騙等經濟犯罪,不屬于經偵大隊的管轄范圍,當事人應搜集并整理相關證據,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請求發布支付令,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維護己方合法權益。
特殊偵查措施
我們在偵辦經濟犯罪案件中,在一般性偵查措施難以達到偵查目的時,應當采取針對性和專門的偵查措施。
(一)技術偵查。在嚴重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中,公安機關進行秘密調查所采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二)內線偵查。在偵查活動中為掌握犯罪動向,了解犯罪活動情況,及時獲取罪證,運用秘密力量接近重大犯罪嫌疑對象開展的特殊性的偵查措施。主要包括:臥底偵查、貼靠偵查、復線偵查等。
綜合性偵查措施
綜合性偵查措施
根據案情和偵查需要,將各種偵查措施和偵查策略加以綜合運用,實行全方位的偵查活動。綜合性偵查措施具有集中性和協調性的特點,在實施的過程中要注意統一指揮、集中力量、相互彌補、把握時機。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經濟犯罪偵查措施
這要看涉嫌的罪名,如果是詐騙案件,立案標準是詐騙三千元以上。
經濟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行為實施地、犯罪結果發生地和實際財產取得地。報案人可到犯罪地的公安局經偵支隊/經偵大隊報案。為使公安機關能清楚地了解案件基本情況,及時立案偵查,報案時盡量提供以下資料:1、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單位報案的同時帶齊營業執照原件及其復印件1份,并應在復印件上注明提供時間及寫上“由本單位復印提供,與原件相同”,加蓋單位印章,經辦人簽字(捺指紋),非法人代表報案應攜法人代表授權書及本人工作證件。2、提供有關涉案人的照片、證件、通訊號碼、地址、體貌特征等材料。3、請提供本人及其他協助人的聯系電話,以便隨時聯系。報案提供材料時,應盡量同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的原件及其復印件。非緊急情況下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報案,被害人或經辦人本人應當向公安機關如實提供證言。報案前同一事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要如實提供法院受理的有關證明材料。復印件應說明來源出處,并由受害單位加蓋公章或受害提供人簽名。書面報案材料須詳細說明案發的時間、地點,對犯罪嫌疑人的了解知道的情況。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1條規定,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后,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刑事訴訟法》第110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立案必須具備兩個條件:
一、有犯罪事實存在。
二、該犯罪事實依法需追究刑事責任。如果有犯罪事實,但法律規定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能立案;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依刑法告訴乃論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被告人已經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展資料:
公安經偵主要任務是負責國內經濟案件知的偵查,屬于一個專門的偵查部門,為獲得證明有無犯罪事實、犯罪情節輕重的有關證據以及捕獲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專門的調查措施和強制措施,隸道屬于公安部門。
關于經偵的立案標準,根據不同的罪名,有著不同的立案標準,所以不能一概而論,具體要參照《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其主要職責如下:
1、組織、指導、協調回當地公安機關偵辦經濟犯罪案件,參與或直接偵辦重、特大經濟犯罪案件。
2、指導、檢查、監督當地的經濟犯罪情況,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的動態,提出防范和打擊經濟犯罪對策。
3、指導當地的金融、財稅部門和其他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點要害單答位開展安全防范工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經偵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立案
1、有犯罪事實
即已經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律,構成了犯罪。這種犯罪事實已客觀存在,非主觀臆測;已有證據證明,并非毫無根據。
2、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需要依法給予刑罰處罰。如果其行為僅構成犯罪,而依法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也不應立案。
3、屬于自己管轄
如前所述,公安機關只能管轄法律規定的屬于自己管轄的案件,應當管轄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職;不應當管轄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權。
擴展資料:
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對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人員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動。
對立案材料的審查。對立案材料的審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已經接受的材料進行核對、調查的活動。其任務是正確認定有無犯罪事實的發生,應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為正確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打下基礎。
犯罪分子也是會在近幾年中做出經濟詐騙等案件,那么當發生了此類經濟案件后,受害人也是可以向專門的偵查部門進行立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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