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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 高法 申訴刑事案件的程序是怎么的?謝謝。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08-10 09:14:57

刑事案件申訴基本程序是怎樣的

1、刑事申訴的立案。刑事申訴的立案,是指司法機關接受申訴權人申訴的法定訴訟形式。《暫行規定》的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訴后,均應登記,認真審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刑事申訴,均應立卷。”這就說明,申訴權人提出申訴時,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對屬于本院管轄的,都應采取文書形式立案。
2、刑事申訴的審查。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接受申訴后應進行全面審查,不應受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的限制。審查的內容應包括:
(1)案件事實。弄清案件事實是審查申訴的首要任務。審查時,應調出原審案卷進行審查,對申訴人提出的申訴理由、提供的證據進行分析研究,并與案卷認定的事實相對照,以確定原判決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明確,證據是否確實、充分。如果發現了新事實,則要查明是否有充分的證據為根據。
(2)適用法律是否正確。這是審查申訴的法律方面的重要內容。所謂適用法律,是指應以判處當時有效的法律為依據。一般不能依據新法律翻過去的老案。只有為糾正過去錯誤的法律而制定的相應的新法律,才能作為申訴審查和再審審理的依據。
3、審查結果的處理。原終審人民法院對刑事申訴進行審查后,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的,則說服、教育申訴人,使其服判息訴;對堅持無理申訴的,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并告之申訴人不能再行申訴。審查后,如果發現原判確有錯誤需要重新審判的,應按審判監督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經再審后的案件。對再審改判無罪或免予刑事處分的當事人的善后工作,原來有工作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移交原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原來沒有工作的,移交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處理。善后處理工作,是黨和國家取信于民,樹立法律威信,產生良好社會影響的一項重要工作,必須認真做好。
申訴也稱再審程序。必須有新的證據證明生效判決發生錯誤才可以提出。可向原審法院和上級法院提出。

刑事案件的申訴程序:1、申訴人可以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2、申訴人應當提交材料;3、審查法院,申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4、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

對于刑事案件的申訴程序有哪些時間上的規定

我有一個親戚被判處死緩好幾年了,現在正服刑。對于他的案件律師已于很早以前到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當時高法給了律師一個查詢卡。上面注明七個月以后聯系。后來聽說法院對于申訴案件的受理到有結果有一個三個月最長不超過半年的時效限制。但法院的人說遞交了材料并不等于受理。對于遞交材料到受理沒有明文規定時間限制。法院每年要收到幾千個申訴材料,如果沒有時間規定,那豈不是法院說什么時候受理就什么時間受理。也可以無期限的拖下去。換句話說就是找關系就可以快點,不找關系就永遠受理不了了? 這豈不是滋長腐敗了?我覺得不應該是這樣。不知誰明白這個時間問題,幫我找找相關資料。拜托拜托。
是否受理申訴絕對是法院自己決定的,這是主觀上的;客觀上要看你提交的申訴材料是否有新的證據新的事實足以推翻或影響原來的判決.如果法院認為你提交的材料不足,就不會受理.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沒有關于這個問題的規定。但是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釋:在解釋地302條中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后,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6個月!
所提出的問題,可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找到答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02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后,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最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沒有關于這個問題的規定。但是最高法院有司法解釋:在解釋地302條中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后,應當在3個月內作出決定,至遲不得超過6個月! 是否受理申訴絕對是法院自己決定的,這是主觀上的;客觀上要看你提交的申訴材料是否有新的證據新的事實足以推翻或影響原來的判決.如果法院認為你提交的材料不足,就不會受理

所提出的問題,可在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找到答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02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訴后,應當在三個月內作出決定,最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是否受理申訴絕對是法院自己決定的,這是主觀上的;客觀上要看你提交的申訴材料是否有新的證據新的事實足以推翻或影響原來的判決.如果法院認為你提交的材料不足,就不會受理.

《刑事訴訟法》第203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刑事案件申訴期限規定是怎樣的

刑事訴訟中申訴期限問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理解。
在法院判決生效以后到刑罰執行完畢之后兩年內,可以提出申訴;超過2年提出申訴,如果是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或者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或者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應當受理。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審判監督程序嚴格依法適用指令再審和發回重審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上級人民法院應當嚴格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等規定審查當事人的再審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裁定再審。不得因指令再審而降低再審啟動標準,也不得因當事人反復申訴將依法不應當再審的案件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刑事案件的申訴程序:1、申訴人可以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2、申訴人應當提交材料;3、審查法院,申訴由終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4、申訴人對駁回申訴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如果犯罪嫌疑人對法院的判決不服,認為自己被判處的刑罰過重或者法院判決錯誤,是可以提出申訴的。那么關于刑事案件申訴規定是怎樣的呢?律師35小編下文整理了相關的內容,大家可以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各級人民法院處理刑事案件申訴的暫行規定
為了進一步做好刑事申訴工作,加強審判監督,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對處理刑事申訴作以下暫行規定。
第一條 刑事申訴一般由原終審人民法院負責處理。對重大、復雜的刑事案件的申訴,上級人民法院認為必要時,可以審查、處理;下級人民法院也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
第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負責審查處理不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刑事申訴;
第三條 中級人民法院負責審查處理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的;
二、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裁定的;
三、不服基層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經基層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后,申訴人仍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的;
四、對于基層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本院認為需要直接處理的。
第四條 高級人民法院負責審查處理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審判決、裁定的;
二、不服本院的第二審判決、裁定的;
三、原經本院復核的;
四、不服中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經中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后,申訴人仍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審訴的;
五、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本院認為需要直接處理的。
第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負責審查處理下列刑事申訴:
一、不服本院判決、裁定的;
二、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原大區分院判決、裁定的;
三、原經本院和本院原大區分院復核的;
四、不服高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經高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后,申訴人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訴的;
五、對不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本院認為需要直接審查處理的。
第六條 人民法院收到申訴后,均應登記,認真審閱。上級人民法院對屬于下級人民法院處理的刑事申訴,應及時轉交給下級人民法院,并通知申訴人直接同該院聯系。
原審人民法院審查、處理刑事申訴,均應立卷。立卷時可以將申訴材料及處理情況并入原卷或者另立副卷;原審的上級人民法院直接處理的刑事申訴和轉交下級人民法院審查、處理的重點刑事申訴,應立申訴卷。
第七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對不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刑事申訴,一般應調出原卷進行審查。認為原判正確的,則說服教育申訴人,使其息訴;對其中堅持無理申訴的,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通知書應當針對申訴理由,依法有理有據地批駁。如果發現原判確有錯誤需要重新審判的,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第八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本院改判一審判決的刑事申訴,應調卷進行審查。認為原終審判決正確的,要說服教育申訴人,使其息訴;對其中堅持無理申訴的,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如果發現原判確有錯誤需要重新審判的,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本院維持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的刑事申訴,可以交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第一審人民法院審查后,應寫出案情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報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定。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維持原判的,由本院或交第一審人民法院對申訴人進行說服教育工作,使其息訴;對其中堅持無理申訴的,可以書面通知駁回。如果發現原判確有錯誤需要重新審判的,應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再審。
第九條 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原大區分院或高級人民法院復核的案件,提出申訴的,由原審人民法院負責審查。認為原判正確的,對申訴人進行說服教育工作;對其中堅持無理申訴的,可以直接用書面通知駁回;認為需要改判的,寫出審查報告,提出處理意見,連同原卷逐級上報審查,由核準的法院審定。
經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核準的死刑、死緩、類推案件,提出申訴的,可以由核準的法院直接處理,也可以交由原審人民法院審查,寫出案情報告,提出處理意見,層報核準的法院審定。核準法院認為原判正確的,可以交第一審或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申訴人進行說服教育工作;對其中堅持無理申訴的,核準的人民法院也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認為需要改判的,由核準的人民法院直接改判,或者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第十條 上級人民法院審查不服下級人民法院處理后的刑事再申訴、可以調卷審查;可以派人下去,會同下級人民法院調查核實;可以與下級人民法院共同研究。經審查,認為應當維持原判的,可以由下級人民法院做好息訴工作;也可以直接做好息訴工作;對其中堅持無理申訴的,可以用書面通知駁回。認為原判有錯誤需要改判的,可以由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可以指令再審;也可以提審改判。
第十一條 上級人民法院審閱不服下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刑事申訴后,認為原判在認定事實上或者在適用法律上可能有錯誤,應提出問題,層轉下級人民法院查處并報告處理結果。報告內容是:被告人(被害人)的自然情況、原判認定的犯罪事實和處理情況、申訴的主要理由和要求、重新查處后認定的事實和根據(包括針對申訴理由查證的情況),處理結果及其他認為需要說明的問題。
上級人民法院對多次提出的刑事申訴,認為需要了解原判處理情況的,可以要下級人民法院詳報原判情況。
第十二條 上級人民法院應當有重點地審查不服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的刑事申訴,還應當會同下級人民法院查處一些重大、復雜的刑事申訴案件,以加強對刑事申訴工作的監督、指導。
第十三條 對再審改判無罪或免予刑事處分的當事人的善后工作,原來有工作的,由原審人民法院移交原單位或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落實;原來沒有工作的,移交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處理。
第十四條 原審人民法院對不服本院判決、裁定的申訴,要認真審查處理,把問題解決在當地。并耐心地做好申訴人的思想工作,使其在當地聽候處理。
第十五條 對無理取鬧的申訴人,要嚴肅地進行批評教育,有針對性地進行批駁,使其息訴。經多次處理仍不聽勸教,可以依靠當地群眾或所在單位進行批評教育;對無理取鬧屢教不改,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或者觸犯刑律,需要依法行政拘留、勞動教養或者逮捕判刑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必要的證據,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負責審查處理刑事申訴的審判人員,要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精神,關心群眾的疾苦;審查處理刑事申訴,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正確地執行黨的政策和國家的法律;要熱情宣傳社會主義法制和國家政策,做好對申訴人的解釋和教育工作;工作要盡職盡責,不得推諉;要遵紀守法、秉公辦事。
看了上述小編整理的關于刑事案件申訴的規定,相信大家對此已經有了一定的了解了吧,我們要注意,刑事案件申訴必須要按照相關的程序進行,還要寫申訴書,要是你不知道該如何書寫申訴書,可以來電咨詢網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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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上最高人民法院網上申訴信訪平臺申訴。

網上申訴信訪平臺主要受理屬于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處理的案件,包括當事人對刑事、行政、國家賠償案件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不服,已向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且高級人民法院已作出書面復查(審查)或再審結論的案件,以及請求督促執行法院盡快執行的、請求糾正執行行為的申訴信訪案件。對不屬于最高人民法院處理的申訴,當事人將無法通過該平臺提交資料。
目前各法院立案都要有訴狀的原件。最高人民法院沒有申訴網址,只有舉報網址,詳情可查最高人民法院網站。
我國各法院均不接受電子郵件的申訴書的,因為各法院立案都要有訴狀的原件,電子郵件的簽名部分是做不到原件的,另外申訴立案還需要證件的手續以及到立案庭填寫立案登記表,每一個案子還要獨立立卷,電子郵件的申訴狀是無法入卷歸檔的。因此法院不接受電子郵件的申訴書。
還是別發了,白費那個時間干嘛

刑事案件申訴立案后,程序如何走,是由刑廳還是審判監督廳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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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案件e68a84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361306337申訴須知:

  一、 哪些人可以申訴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配偶、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案外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也可以提出申訴。
  申訴可以委托律師代為進行。
  二、申訴應向哪一級人民法院提出
  申訴人對已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應當首先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被駁回后,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經過高級人民法院復查或再審的案件,當事人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訴,但是已依法終結的案件除外。
  三、申訴應提交哪些材料
  1、申訴狀。應當寫明當事人及申訴人的基本情況、聯系方式以及申訴的事實與理由。
  2、原一、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或者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決定書、再審判決書、裁定書。
  3、其他相關材料。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相關證據材料;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相關線索或者材料。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申訴人補充材料。申訴人對必要材料拒絕補充且無正當理由的,不予審查。
  四、原刑事判決、裁定正確的案件的處理方式
  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原刑事判決、裁定正確的申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說服申訴人服判息訴。如堅持申訴的,應當駁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審判。
  五、刑事案件申訴立案與再審立案是否相同
  申訴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對符合申訴條件的刑事案件進行申訴立案。申訴立案表示案件進入復查階段,經過復查后,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再審條件之一的,案件才予以再審立案,進入再審程序。
  六、對于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再審期間,是否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
  對于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再審期間,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但被告人可能經再審改判無罪,或者可能經再審減輕原判刑罰而致刑期屆滿的,可以決定中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必要時,可以對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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