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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間的能否探視?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11-21 07:12:51

拘留期間可以去探視嗎?

刑事拘留其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家屬不得探視。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8685e5aeb931333366303730民事拘留可以探視。

根據《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規定,第五十二條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拘留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被拘留人登記表,及時予以安排。

被拘留人會見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每次會見的人數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有特殊情況要求在非會見日會見或者增加會見次數、人數和時間的,應當經拘留所領導批準。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不受次數和時間的限制,但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對違反會見管理規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見。

擴展資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

行政拘留探視一次看相關規定。被拘留人的近親屬、單位負責人在規定時間回內可以探答視。

1、《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并經公安機關批準,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的規定,可以去探望。

2、被處罰人的親屬、朋友在拘留所提前預約,在拘留所規定的探視時間可以對執行拘留的被處罰人進行探視。

3、探視時,可以攜帶日常用品和食品(食品需要經拘留所值班民警檢查),其他的東西一律不得攜帶給被處罰人。

4、行政拘留裁決權屬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

5、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后,在申請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

6、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在我國大陸地區,拘留分為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行政拘留是公安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32313133353236313431303231363533e59b9ee7ad9431333433623836法人,需要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對違反司法審判程序、紀律等的違法人,需要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處罰。刑事拘留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需要對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員一般關押在拘留所,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般被羈押在看守所。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期間,是不允許家屬探視的。《刑事訴訟法》、《律師法》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第一次被采取強制措施后,就有權委托律師會見、通信等,并且辦案機關有義務在第一次訊問時,必須告知犯罪嫌疑、被告人有權委托律師,并征求其意見,是否委托律師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經人民法院審理,并作出有罪判決后,交監獄或看守所執行期間,根據《監獄法》的相關規定,服刑人員的近親屬是可以會見的,但必須經過相應的審查程序才可以會見。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人犯與其居住在境內的近親屬通信,須經辦案機關同意,要求會見的須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主管局、處長批準。探視的應當由二名以上辦案人員押解和監視,并不得在所外過夜。《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受人犯委托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在人犯接到起訴書副本后,可以與人犯會見、通信。

  這來是必需的。
  《自拘留所條例 》明bai確規定, 第二十五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du留zhi人dao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權利,被拘留人與他人的來往信件不受檢查和扣押。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通信管理規定。
  第二十六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會見管理規定。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按照規定的時間在拘留所的會見區進行。
  
  當然可以copy,會見權受法律保護 。以下為具體規定: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四十八條 拘留所保障被拘留人在拘留期間的通信、會見權利。被拘留人應當遵守拘留所的通信、會見管理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拘留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被拘留人登記表,及時予以安排。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所規定的時間、區域進行,并遵守拘留所會見管理規定。被拘留人會見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每次會見的人數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有特殊情況要求在非會見日會見或者增加會見次數、人數和時間的,應當經拘留所領導批準。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不受次數和時間的限制,但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
  對違反會見管理規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見。

在拘留期間能探視嗎?

可以探視;但要經辦案機關同意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局、處長批準才可以。而且對會見時間有要求。請參考以下法律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三十五條 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會見時,應當有辦案人員和看守干警在場監視。

對外國籍人犯,少數民族人犯和聾啞人犯,還必須由辦案機關聘請翻譯人員在場。會見中,嚴禁談論案情,不準使用暗語交談,不準私下傳遞物品。違反規定不聽制止的,應即責令停止會見。

第三十六條 經辦案機關同意和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主管局、處長批準,人犯可以臨時離所探視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當日無法返所的人犯不準探視。

探視的應當由二名以上辦案人員押解和監視,并不得在所外過夜。

擴展資料:

同時《看守所條例》還指出:

第三十七條 人犯近親屬送給或者寄給人犯的日用品和學習書刊,經檢查,看守所同意收留的要詳細登記,辦好手續后交給人犯;現金由看守所代為保管,人犯有正當用途時可以支付;對于不許收留的物品,當場或登記后予以退回。

第三十八條 看守所對人犯發收的信件,未受辦案機關委托檢查的,一律交辦案機關處理。

第三十九條 受人犯委托的辯護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辯護人,在人犯接到起訴書副本后,可以與人犯會見、通信。

律師和經人民法院許可的其他辯護人,必須在看守所里會見人犯。看守所應當給予方便,并進行戒護,保證安全。會見結束后,應當將人犯交由值班看守干警收監。

第三十一條 對患病的人犯要及時治療。人犯服藥,看守干警要在場監視。發現人犯患有傳染病要立即隔離治療。病情嚴重的,可以住院治療;如辦案機關決定變更強制措施時,依照規定辦理。

人犯患病出現死亡危險時,要邊積極搶救邊告知辦案機關。

人犯需要住院治療的,須經看守所所長批準,并派看守干警值班看管,嚴防發生人犯脫逃、自殺等意外情況。不準使用人犯或者雇人看護住院的病犯。

第三十二條 人犯自傷、自殘的,不準辦理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其后果由人犯自己負責。

第三十三條 人犯死亡,應當由法醫或者醫生作出醫療鑒定。對于非正常死亡的,還應經過當地人民檢察院檢驗,并通報辦案機關。

人犯死亡后,由看守所通知人犯的近親屬領回尸體火化;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拒絕領回的,由看守所予以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在刑事拘留期間犯罪嫌疑人家屬是不允許會見犯罪嫌疑人的。

如果想要得知犯罪嫌疑人的情況,可以委托律師為你提供法律幫助,只有律師可以去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詢問犯罪嫌疑人關于案件的相關情況。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一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受委托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關案件情況。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

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擴展資料: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參考資料:中國政府網-刑事訴訟法

《治安拘留所管理辦法》被拘留人的近親屬的單位負責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憑身份證可以到治安拘留所會見被拘留人。

第十五條 治安拘留所依法保護被拘留人的通信自由。被拘留人寄出和收到的信件不檢查、不扣押。第一百零二條 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刑事拘留期間,家屬是沒有探視權的。

在刑事拘留期間可以探望嗎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其一,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其二,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在刑事拘留期間原則上親屬不可以探視,但可以委托辯護律師進行會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犯罪嫌疑人,是法律賦予律師的正當權利,偵查機關在接到律師會見函后應當依法安排會見。我國刑訴訟法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律師法》也明確規定勒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故,若家屬被刑事拘留,原則上是不能探視的,只能委托律師會見。法律規定:《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行政拘留期間可以會見,刑事拘留期間一般除律師會見外,親友是不能會見的。
  相關法律規定:
  《拘留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還應當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拘留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被拘留人登記表,及時予以安排。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在拘留所規定的時間、區域進行,并遵守拘留所會見管理規定。被拘留人會見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每次會見的人數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有特殊情況要求在非會見日會見或者增加會見次數、人數和時間的,應當經拘留所領導批準。
  被拘留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人不受次數和時間的限制,但應當在正常工作時間進行。
  對違反會見管理規定的,拘留所可以予以警告或者責令停止會見。
  會見結束后,拘留所應當對被拘留人進行人身檢查后送回拘室。
  經被拘留人或者其親友申請,有條件的拘留所可以安排被拘留人進行遠程視頻會見。
不能,只有律師可以會見。
不能。看守所在押嫌疑人不允許探視。

在被刑事拘留期間就可以進行探視,但是只能夠會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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