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該案看搶劫罪和強迫交易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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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交易罪和搶劫罪區別
強迫交易是賣方強迫你買他的產品,不買就毆打你,讓你支付錢款。
搶劫是直接使用暴力強取你的財物的行為。
搶劫罪判決重于強迫交易罪
搶劫罪與強迫交易罪的界限是如何的
強迫交易罪和搶劫罪的區分,主要應結合以下三個方面進行綜合判斷:62616964757a686964616fe78988e69d8331333365656562
1.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是否存在特定的交易
根據刑法規定,行為人當場使用暴力或者威脅手段并當場取得財物的行為,除可能構成搶劫罪外,還有可能構成強迫交易罪。此時,區分強迫交易罪與搶劫罪的關鍵,在于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是否存在特定的交易即商品買賣、提供或接受服務。一般情況下,有特定的交易存在,構成強迫交易罪;無特定的交易存在,構成搶劫罪。
2.行為人所牟取的非法經濟利益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絕對數額和比例
如果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存在特定的交易,就應看行為人所牟取的非法經濟利益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絕對數額和比例。絕對數額大,比例未必高。因此,既要考慮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絕對數額,又要考慮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比例。對于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絕對數額不大,比例不高即相差“不大”的情形,情節嚴重的,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對于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的絕對數額大、比例高即相差“懸殊”的情形,司法實踐中一般也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
3.行為人使用暴力、威脅手段的程度
在對暴力、威脅程度的要求上,強迫交易罪低于搶劫罪。在商品買賣、提供或接受服務中,行為人使用暴力、威脅手段,如果不足以危及被害人的身體健康或者生命安全,即沒有達到致使其不敢反抗或者不能反抗的程度,并由此牟取或意欲牟取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相差“不大”、相差“懸殊”的非法利益,情節嚴重的,以強迫交易罪定罪處罰;牟取或意欲牟取超出合理價錢、費用相差“極為懸殊”的非法利益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強迫交易罪與幾種犯罪的區別
與敲詐勒索罪的區別
本罪與敲詐勒索罪在行為方式上有諸多相同之處,但二者之間有嚴格區別:
(1)客體不同。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市場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而敲詐勒索罪侵犯的客體是簡單客體,即公私財產的所有權。
(2)客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對被害人可使用暴力、威脅方法,而敲詐勒索罪則只能使用威脅、要挾方法,若行為人當面對被害人使用暴力,則超出了敲詐勒索罪的范圍,此其一。其二,本罪行為人在強迫對方達成交易后一般會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商品作為代價,而敲詐勒索罪的行為人則完全是無償占有被害人財物。
(3)主觀方面不同。本罪行為人實施強迫交易行為主觀上是為了達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敲詐勒索罪行為人主觀上則是為了非法占有公私財物。
(4)主體不同。本罪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構成,而敲詐勒索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與尋釁滋事罪的區別
尋釁滋事罪在客觀方面也可表現為強拿硬要行為,兩罪區別在于:
(1)客體不同。強迫交易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即市場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而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則是簡單客體,即社會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不同。強迫交易罪行為人在強迫對方達到交易后一般會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商品,而尋釁滋事罪的行為人則多是無償占有被害人財物。
(3)主觀方面不同。強迫交易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達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而尋釁滋事罪行為人主觀上則是為了尋歡作樂,無事生非。
(4)主體不同強迫交易罪可由單位構成,而尋釁滋事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
本罪與搶劫罪的區別
本罪與搶劫罪的區別:客觀上,兩者都可以使用暴力、威脅手段,都可以侵犯被害人的財產權、人身權,但二者有嚴格區別:
(1)客體不同。強迫交易罪侵犯的客體是市場交易秩序和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或其它合法權益,而搶劫罪侵犯的客體則是公私財產所有權和被害人的人身權利。
(2)暴力程度不同。搶劫罪的暴力程度不受限制,甚至可以使用故意殺人的方法,而強迫交易罪的暴力僅限于造成輕傷的范圍內。
(3)威脅的內容不同。搶劫的威脅是以殺害、傷害相威脅;強迫交易的威脅則比較廣泛,除了可以殺害、傷害相威脅外,還可以揭發個人隱私、毀壞財產或抓住被害人的某些弱點為把柄相威脅。
(4)威脅的方式不同。搶劫罪的威脅是當被害人的面來實行的,一般是用語言或動作來表現,強迫交易罪的威脅,可以當被害人的面,也可以通過第三者來實行,可以用口頭語言的方式,也可以用書信等方式來表示。
(5)實現威脅的時間不同。搶劫罪的威脅具有當場即時發生暴力的現實可能性,而強迫交易罪的威脅可以是當場實現,也可以在一段時間后才付諸實施。
(6)能否使用“其他手段”不同。搶劫罪除使用暴力、脅迫外,還可使用其他手段,如用酒灌醉、用藥麻醉等,而強迫交易罪只能使用暴力、威脅手段。
(7)客觀表現不同。搶劫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強行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而強迫交易罪則表現為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或接受服務的行為。搶劫罪的行為人完全是無償占有被害人財物,強迫交易罪的行為人則在強迫對方達成交易后一般會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或商品作為代價。
(8)主觀方面不同。搶劫罪的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非法占有公私財物。而強迫交易罪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達成交易,牟取不法利益。
(9)主體不同。搶劫罪只能由自然人構成,而強迫交易罪可由自然人或單位構成。
第二百二十六條 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解釋】本條是關于強迫交易罪及處刑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其中,“以暴力、威脅手段”是指行為人采取了暴力方法或威脅手段。如在商品交易中,不是以公平自愿的方式,而是對交易對方采取毆打等暴力方法或者以人多力強等威脅方式迫使交易對方接受不公平的交易的行為;“強買強賣商品”是指在商品交易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商品交易規則,不顧交易對方是否同意,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行買進或者強行賣出的行為;“強迫他人提供服務”主要是指行為人在享受服務消費時,不遵守公平自愿的原則,不顧提供服務方是否同意,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對方提供某種服務的行為;“強迫他人接受服務”主要是指餐飲業、旅游業、娛樂業、美容服務業、維修業等服務性質的行業在營業中,違反法律、法規和商業道德及公平自愿的原則,不顧消費者是否同意,以暴力、威脅手段強迫消費者接受其服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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