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賠付后還可以向單位提起民事賠償嗎?
工傷保險與民事損害賠償的關系,在審判實踐中長期存在爭論。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范疇,與民事損害賠償性質上存在根本的差別。但是,由于工傷保險賠付是基于工傷事故的發生,與勞動安全事故或者勞動保護瑕疵等原因有關,因此,工傷事故在民法上被評價為民事侵權。這就產生了工傷保險賠付與民事損害賠償的相互關系問題。對此問題世界各國有四種處理模式:第一,工傷保險取代民事損害賠償;第二,受害人可以同時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和民事損害賠償,但勞動者個人需交納高額保險費。第三,受害人可以選擇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或者民事損害賠償;第四,民事損害賠償與保險待遇實行差額互補。國務院今年公布的《工傷保險條例》,將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根據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在中國境內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傷戶都要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工傷保險予以賠付,不能再通過民事訴訟獲得雙重賠償。應當參保的企業違法不繳納保險費的,發生工傷事故,也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承擔給付工傷職工相應保險待遇的責任。相對于民事損害賠償而言,工傷保險具有特殊的優點:工傷保險實行用人單位無過錯責任,并且不考慮勞動者是否有過錯,只要發生工傷,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就應給予全額賠償。民事侵權考慮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過失,實行過失相抵,即根據受害人過失程度相應減少賠償數額。此外,工傷保險實行社會統籌,有利于受害人及時獲得充分救濟;企業參加工傷保險,分散了賠償責任,有利于企業擺脫高額賠付造成的困境,避免因行業風險過大導致競爭不利;工傷保險還有利于勞資關系和諧,避免勞資沖突和糾紛。鑒于上述理由,我們認為,用人單位通過繳納保險費的方式承擔責任,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有利。因此,發生工傷事故,屬于用人單位責任的,工傷職工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例如職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傷職工雖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對交通肇事負有責任的第三人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黃院長這段講話不太明確,我的理解是,不能獲得雙倍賠償;如果職工的傷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工傷職工得到工傷賠償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就取得了對第三人的追索權,可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
交通事故網:
補充賠償不是雙重獲賠
鑒于上述理由,我們認為,用人單位通過繳納保險費的方式承擔責任,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都有利。因此,發生工傷事故,屬于用人單位責任的,工傷職工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如果勞動者遭受工傷,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例如職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傷職工雖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對交通肇事負有責任的第三人仍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對于這段話的理解,如果認為能夠得到雙倍賠償,就和上面的“發生工傷事故,應當由工傷保險予以賠付,不能再通過民事訴訟獲得雙重賠償”相矛盾了。綜合整個講話,我的理解是,第三人雖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請求人也就是賠償權利人不是工傷職工,而應是工傷保險經辦機構。
侵權賠償與工傷賠償的數額不一致,往往工傷賠償要多一些,如果工傷職工先向肇事方索賠,與工傷賠償的差額實踐中一般由工傷保險來補足,但這與雙重獲賠是不一樣的;工傷職工實際得到的還是工傷賠償的數額,并沒有既得到工傷賠償,同時又得到侵權賠償。
參《安全生產法》五十三條
員工工傷,工傷保險賠償單下來后員工除了得到相應的賠償外公司還用賠償給員工不
職工工傷的賠償,是由工傷保險部門進行賠償,并且需要在達到工傷等級的才可以,工傷保險部門賠償之后,單位沒有義務進行賠償,因為單位繳納了工傷保險,已經把賠償的責任轉移給工傷保險部門承擔,但是單位對工傷職工,有補償的責任,注意,并不是賠償,比如,工傷治療期間的工資,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等等,是單位承擔的,醫藥費有工傷保險部門承擔,單位不承擔,如果單位在先期預付了醫藥費,在工傷保險部門給予報銷后,單位應該收回墊付的部分,剩余的部分發給本人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及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要求,如果工傷保險賠償不足補償員工,員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請民事訴訟要求民事賠償。
工傷造成的傷害,如果沒有構成傷殘的,工傷保險賠償醫療費用之后,用人單位支付工傷期間的工資就行了,如果構成傷殘的,用人單位要承擔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
公司還需賠償員工工傷養傷期間的工資或生活補助費。
如果非工傷職工個人主要原因引起的事故,還可以向單位提出民事賠償!
工傷保險和民事侵權賠償可以同時享受嗎
可以并行享有,但不能重復享有。民事侵權賠償后,對于應當享有的工傷保險待遇可以按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項目申請工傷待遇,但對于已經賠償部分應當扣除。
兩者重疊部分,只能拿一份。
可以
請參考案例: 張某為河南省焦作市某公司職工,參加了公司組織的拓展訓練,公司與某旅行社簽訂了旅游合同,旅行社利用某風景區進行拓展訓練,張某在拓展訓練時受傷。張某所在公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對張某進行了賠償。因工傷保險賠償不足,2010年5月,張某提起訴訟,要求旅行社和風景區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職工在工作期間受到傷害,職工在獲得工傷賠償的同時是否還能向用人單位或侵害人要求人身損害賠償嗎?職工在獲得工傷賠償時還可獲得人身損害賠償。 律師解答: 應差額賠償。即發生工傷事故后,當事人可同時主張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保險給付,或者當事人在工傷保險和人身損害這兩個方面進行衡平選擇一種賠償方式,然后以另一種賠償方式作為補足加以賠償,但其最終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不得超過其實際遭受損害所造成的損失。 理由如下: 1.工傷保險屬于勞動法調整范疇,因而工傷賠償具有勞動法律關系的一般特征。人身損害本質上屬于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范疇,具有民事侵權賠償的一般特征。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都應當認定為工傷,在上述情況下,即使是第三人侵權引起的也應當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中并沒有規定受害人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救濟方式,針對工傷保險往往難以補償勞動者的損失的現狀,將社會保障和民事賠償結合起來實現人身損害賠償對工傷保險的補充符合我國法律保護勞動者的立法精神,工傷職工有權同時選擇兩種救濟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張某已得到了工傷保險賠償,仍有權向侵權第三人主張人身損害賠償。 2.民法基礎理論規定了侵權損害賠償原則為全部賠償(而不是全額賠償),即賠償以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為限,損失中國,賠償中國。受害人或其近親屬如果可以獲得工傷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的雙份賠償的話,那也就是可以從中謀取超過實際損失的利益,明顯與民法的全部賠償的原則相違背。 3.該案涉及違約責任之訴與侵權責任之訴的競合選擇,選擇權在于受害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這是我國立法中對出現責任競合時應如何處理所作出的明確規定。本案中張某選擇了侵權責任之訴,受訴法院應根據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確認相關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并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范圍與標準,然后與工傷保險賠償范圍與標準進行比較,針對差額部分作出裁判。 相關法律知識: 工傷保險責任與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的重合時適用 在某些情形下職工受到損害,不是因為用人單位或者該單位的其他職工引起的,而是由于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權而引起的。對于該種情形下工傷保險責任與人身損害賠償責任適用問題,有人認為“按照責任應當由直接責任者負責的原則,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行為人是用人單位之外的第三人的,應當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用有單位不承擔責任。” 筆者認為應實行相加模式,即在受害職工從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或者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處獲得相應工傷保險待遇后,受害職工依然有權向對工傷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第三人請求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首先,工傷保險雖是社會保險,與商業人生保險性質有差異,但這并不妨礙兩者在某些方面具有可通約性。工傷保險的宗旨在于補償受害職工的損害,使原先應由用人單位承擔的責任讓全體社會成員分擔損失,保證事故受害人獲得補償;而人身保險的宗旨亦在于分散風險,使得出現保險事由時,受益人或被保險人可以獲得保險金。因此,從兩者分散風險,補償受害人方面二者可以互通。 其次,我國法律承認第三人侵權與工傷事故能夠競合,但法律并沒有規定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救濟方式。根據《工傷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或者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或者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都應當認定為工傷。在這幾種情形下發生的工傷,大多數是由第三人侵權引起的。因此,既使工傷是由第三人侵權引起的也應當認定為工傷。但是《工傷條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并沒有規定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救濟方式。所以,工傷職工當然有權同時選擇兩種救濟方式,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三,實行相加模式,允許受害職工雙重請求權,是法律的制裁目的之所在。工傷保險與人揣損害賠償責任,雖然主要的功能是補償或者賠償受害職工的損失,但它們還有制裁功能,即對用人單位進行制裁,促使其提供更安全的工作場所、工作設施、工作條件,同時對負有責任的第三人也是一種制裁,促使其提高自身注意義務,改善自身設施。如果不實行相加模式,即使實行補充模式,都無法完全達到制裁目的,容易使用人單位可以推卸責任,使得負有責任的第三人逃避義務。 第四,第三人侵權造成他人身體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是侵害人的民事責任,同時也是受害人的民事權利,侵害人與被害人之間形成的是一種民事法律關系。我國的《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因此,第三人侵害他人身體造成傷害的,被侵害人依法享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五,職工發生工傷后享有工傷待遇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也是保險機構和用人單位法定的義務,扣減工傷保險待遇的做法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我國的《勞動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工傷條例》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另外,《工傷條例》第五章專門對工傷保險待遇的具體內容作了明確的規定。如果職工發生工傷事故并依法認定為工傷的,那么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和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工傷條例》第五章的規定給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工傷職工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之間就工傷保險待遇問題形成的是一種行政法律關系。這與工傷職工與侵害人之間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完全不同的。作為給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支付保險待遇,沒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是不能減少法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的,否則就是不合法的。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發生工傷,按照《工傷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保險條例》規定的全部工傷保險待遇(包括本應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的部分)。這是以行政法規的形式,確立了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時對工傷職工應承擔工傷保險待遇的義務。用人單位也不得以侵權第三人賠償了相關費用而拒絕支付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第五,法律并沒有賦予工傷保險機構和用人單位對侵害人享有代位求償權,因此不得要求勞動者先向侵害人索賠后才能申請保險待遇
獲得民事賠償后還能否獲得工傷保險補償?
工傷保險屬于社會保險范疇,與民事損害賠償在性質上存在根本的差別。但是,由于工傷保險賠付是基于工傷事故的發生,與勞動安全事故或者勞動保護瑕疵等原因有關,工傷事故在民法上又被評價為民事侵權。這就產生了工傷保險賠付與民事損害賠償的相互關系問題。
章某之子在工廠上班時不幸被物流公司送貨的汽車撞死。后經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
隨后,章某向社會保險管理中心提出申請,要求支付工傷待遇。社會保險管理中心以章某從交通事故中已獲賠的數額超過了工傷保險待遇范圍內核定的數額為由,認定無需支付胡某工傷保險待遇。章某提起行政訴訟,但一審法院判決駁回章某的訴訟請求。「庭審聚焦」
章某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安全生產法》規定,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此外,《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中明確,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依《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綜上所述,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并不影響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據此,二審法院認為社會保險管理中心以章某已獲得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數額已超過工傷保險待遇范圍內所核定的數額為由,作出工傷保險待遇不再支付的行政行為,于法無據,依法應予撤銷。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并責令社會保險管理中心重新作出答復。「律師點評」
從二審法院的判例可以看出,法院對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傷其職工或家屬在獲得高于工傷保險待遇的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這個問題是持支持態度的。
(一)對用人單位而言,是義務亦是保障。
對于用人單位而言,依法繳納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但同時,繳納工傷保險也是一種保障,可以降低用工的風險。因為一旦被認定為工傷,例如醫療費、生活護理費、傷殘補助金、死亡補助金等費用均可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無需用人單位承擔。
因此,用人單位及時繳納工傷保險可以減少與員工的矛盾,降低用工風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和公司與員工之間的關系。
(二)對員工而言,可獲雙重賠償。
工傷保險關系與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關系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兩者性質不同,不能相互替代。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尤其是《關于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親屬在獲得民事賠償后是否還可以獲得工傷保險補償問題的答復》,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可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向工傷保險機構申請工傷保險待遇補償。
因此,因第三人造成工傷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從第三人處獲得民事賠償后并不影響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工傷保險賠償和民事損害賠償沖突嗎?
張某的妻兒能否得到兩份的經濟補償,你的理由依據是什么?專家點評此案主要存在兩個法律問題。一、在勞動過程中被第三人傷害,是否能同時獲得工傷保險賠償和民事損害賠償?工傷保險賠償是勞動者在因工傷殘或患職業病傷害后獲得救治和經濟補償,以及對因工死亡職工親屬進行撫恤而建立起來的一種社會保障關系,是勞動者依據憲法和勞動法律法規所享有的一項基本權利,其顯著的特點是事故后的社會保障性。而人身損害賠償是指故意或過失的不法行為侵害他人權利,導致損害后果,行為人應給予賠償的民事法律關系,顯著的特點是對受害者的補償和對加害者的懲罰。在工傷保險賠償和民事損害賠償關系方面,我國法律并沒有采納“擇一選擇”,即在前述兩者之間選擇其中一種方式就排除另一種方式的適用模式。從現有條款看,相關司法解釋在工傷保險賠償和民事損害賠償如何協調問題上,肯定了受害人對于侵權第三人有獨立的賠償請求權,同時并沒有否定受害人獲得工傷賠償的權利,因此兩者目前在法律上是并行不悖的,故張某的妻子可以獲得兩份賠償;二、企業不繳納工傷保險,發生工傷后由誰來承擔責任?本案中的張某雖系外來務工人員,但這不能成為企業不為其繳納工傷保險的理由,根據國家及有關法律規定,外來務工人員也應當繳納工傷保險,如果不為員工繳納,發生事故,企業必須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來承擔責任。律師提示近年來,勞動者在工作中被第三人侵權的案件屢有發生。不少企業出于自身私利考慮,往往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特別是對外來務工人員。不少勞動者也缺乏相應的法律意識,認為社會保險看不見、摸不著,不如發到自己的口袋里劃算,也放棄要求企業為其繳納保險以換取更高的工資。社會保險是一種利用社會資源對發生工傷損害或重大疾病的勞動者進行援助或補償的重要救濟途徑,不參加社會保險既違反法律,也不利于維護企業和勞動者的利益,一旦發生重大事故,不僅會給勞動者帶來重大傷害,也使某些小型企業無力負擔賠償責任,最終導致勞動者無法得到應有的補償。對第三人侵權造成工傷的案件,一些企業認為勞動者只要獲得了第三方的賠償,企業就免除了對勞動者的工傷賠償責任,而勞動者也基于此認識放棄了對自身權益的保護。工傷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屬于不同的部門法,也屬于不同的救濟方式,勞動者完全可以在不同的訴訟程序中請求相應的救濟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相關推薦:
醫療事故確定界限是什么(醫療事故等級如何確定)
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范圍(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賠償標準)
職業病有哪些(我國法定職業病有十大類多少種)
醫院怎樣避免醫療糾紛(防范醫療糾紛的措施有哪些)
醫療機構如何參與訴訟(當發生醫療糾紛 醫療機構應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