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證據的種類,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數據;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根據證據的來源和表現形式,將其分為以下七類:
1、書證
即以文字、符號、圖案等所記載的內容表達的與案件事實有關的人的思維或者行為的書面材料。如行政機關的文件、文書、函件、處理決定等。作為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的規范性文件,是行政機關在訴訟中必須提交的書證。
2、物證
即以物品、痕跡等客觀物質實體的外形、性狀、質地、規格等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肇事交通工具、現場留下的物品和痕跡等。
3、視聽資料
即以錄音、錄像、掃描等技術手段,將聲音、圖像及數據等轉化為各種記錄載體上的物理信號,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如音像磁帶、計算機數據信息等。
4、證人證言
即直接或者間接了解案件情況的證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證明案件事實的陳述。一般情況下,證人應當出庭陳述證言,但如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證應與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適應。
5、當事人陳述
即本案當事人在訴訟中就案件事實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陳述和承認。
6、鑒定結論
即具有專業技術特長的鑒定人利用專門的儀器、設備,就與案件有關的專門問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根據鑒定對象的不同,可分為醫學鑒定、文書鑒定、技術鑒定、會計鑒定、化學鑒定、物理鑒定等。
7、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勘驗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人民法院審判人員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察、檢驗、測量、繪圖、拍照等所作的記錄。現場筆錄是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對與行政案件有關的現場情況及其處理所做的書面記錄。
擴展資料:受行政訴訟性質決定,其證據制度具有如下特點:
⑴行政訴訟證據所要證明的最終事實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
⑵行政訴訟被告必須自始至終地承擔證明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法定舉證責任。
⑶行政訴訟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不得自行向證人和原告收集證據,作為被告代理人的律師也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⑷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有收集證據的權力,而無收集證據的義務,其主要任務是審查判斷證據。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行政訴訟證據
行政訴訟證據規則的內容有:
1.取證規則取得證據規則,是人民法院、行政主體及其相對人和其它利害關系人收集、調取證據所應遵循的程序、方法和應滿足的條件;
2.舉證規則行政訴訟舉證;
3.補證規則行政訴訟中的補證;
4.質證規則質證;
5.認證規則。
【法律依據】
根據《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沒有提出的反駁理由或者證據的,經人民法院準許,被告可以在第一審程序中補充相應的證據。
行政訴訟的證據是指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一切材料和手段。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1條的規定,行政訴訟的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但當事人舉出的或人民法院收集的上述證據,須經法庭審查核實,才可用作定案證據。行政訴訟的可定案證據,要具備三個特征:
相關性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存在聯系。證據所證明的主張與本案無關,或不能證明本案事實的,即使是真實可信的,也不能作為定案證據。
客觀性證據必然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任何偽造或虛假的材料,都不能作為定案證據予以采信。
合法性證據的合法性首先指證據的收集、來源合法,非依法定程序所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可定案證據;其次,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據符合法定證據形式,不具備特定形式,不能作為可定案證據。
另外,行政訴訟的證據制度還有其特殊性:
①證明對象具有特殊性。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所要證明的是對解決民事糾紛有意義的法律事實,而行政訴訟證據的證明對象,主要是法律、法規預先設定的事實要件,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規范依據。
②舉證責任的承擔具有特殊性。
③提供證據的時間有限定。被告提供的證據必須在第一審程序中提供,而且該證據應是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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